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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疑罪从无”是杜绝冤假错案发生的必由之路,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需要,是顺应刑事证明责任理论的基本要求.“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目前还很难实现,主要原因在于“有罪推定”思想根深蒂固、正当程序理念缺失和诉讼结构严重失衡.要实现“疑罪从无”,必须严格贯彻“无罪推定”思想,牢固树立法院“审判中心主义”思维,全面把握“证据裁判原则”的精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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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依法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任务。但由于刑事司法"事后证明"的特点,特别是受制于人的有限认识能力、侦查技术手段等多方因素,古今中外冤假错案都难完全避免。所谓"准确查处案件真相",更多反映的是刑事司法活动的目标与理想。实践中,现代国家强调的司法正义更侧重关注的是"程序正义",即诉讼程序的正当性和裁判过程的公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基本原则中所称的"事实",强调的是"法律事实"或"证据事实",而并非客观真实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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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陈新平送达了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陈新平无罪"。湖南"南县教师校园杀妻"案先后经历6次审理,最终改判无罪。此前陈新平曾3次被判有罪,并被羁押5年。陈新平案如此结果可能很多人都会认为这是一个冤案,但是对司法机关来讲其实这是一个"疑案"。从记者的采访中我们可以看到,审判长认为确实有证据指向陈新平,但是这些证据并非是直接的证据,而且没有形成证据链,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法院对证据的要求更高,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新平有罪,所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法院判决陈新平无罪。"疑罪从无"这4个字从来没有被直接写入过我国的任何一部法律,但它却是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刑诉法的一些条款均对其有所体现。从司法机关这么多年来对它的执行情况看,疑罪从无与其说是一条司法原则不如说是一种文化现象。事实上,长期以来,我国的司法机关对疑罪问题走的是一条从"疑罪从有"到"疑罪从轻",再到"疑罪从无"的艰难而曲折的道路。之所以说这条道路艰难曲折,就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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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这一司法界特别是刑事司法界早已熟知的词组,在佘祥林杀妻错案被纠正前后,几乎成为被人们嚼烂了的字眼。人们从佘祥林杀妻错案中反思:假如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对死者和张在玉进行DNA鉴定并加以比较,决不会错误地认定死者就是张在玉;假如我们的政法委不对各案进行“领导”,不会发生错判十五年:假如我们的公、检、法三机关中有任何一家坚持“疑罪从无”,不可能发生错判;假如上级法院发现不能确认犯罪后直接改判无罪而不是裁定发回重审,佘祥林错案至少能提前纠正十一年;假如法院能认真地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假如……也许有太多的沉痛假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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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当前人权保障的首要内容。人权的基本含义是保护个体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命令和剥夺,自由体现自己的意愿。但具有抽象人权和具体人权的双重属性。个体人权到集合体人权的发展体现了人权内容的可变性。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侵犯现象不仅普遍存在,而且具有多样性。加强刑事司法中的人权保障,要全面树立人权保障观念,正确处理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关系,完善和正确适用刑事程序制度和刑事实体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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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初查是刑事诉讼活动启动的前置步骤,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虽然确认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但刑事初查制度却缺少法律的详细规定,这使得该制度一方面缺少合法性和正当性,另一方面对该权力的实施易导致失控,造成对人权的侵犯。因此,寻找和解决刑事初查在刑事诉讼活动存在的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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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应当"从无"吗?——法治与情理视角下对疑罪从无原则的重新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有"确信"方可定罪,"疑罪"则应从无,这是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实践中,无确信而定罪或明或暗存在,导致疑罪从无原则出现了异化.这种异化的重要原因是情理与法治的冲突,解决的路径在于法治对情理的要求适度让步,对传统的疑罪从无理念进行松动,降低确信成立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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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是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必然遭遇且无法绕开的实然性难题。刑事诉讼立法抑或刑事司法或显或隐地借助于从无来摆脱其困境。疑罪从无作为一项诉讼原则被我国理论所倚重,理论上不仅将其视为国外司法活动的惯常做法,在叙事上也将其与证据不足相等同,甚至还将其功能扩展到作为根治冤假错案的惟一途径。坚持疑罪从的无国家存在冤假错案的现实,与我国理论对其功能表达形成相当的反差,特别我国司法实践未遵从理论指导的现实样态,又使得人们对理论阐述衍生迷思并陷入困惑。实质上,疑罪从无是一种分配错误的裁判规则,是法官认定事实时存疑且心证无法形成情形下选择配置错误的一种方式,其本身不是减少错案的防范性规范,在证据理论层面不同于证据不足,理论也不宜作为纠正冤案的基本惟一准则。一般而言,对于有罪与无罪均有证据证明而难分伯仲时,疑罪应当从无;对于达到证明标准或者辩方自愿认罪而法官心证仍未形成,且对有罪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此种情形下的疑罪也可以从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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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疑罪处理原则的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疑罪问题是随着犯罪和刑事法律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直是困扰古今中外历代统治阶级的难题。在我国历史上,对疑罪的处理曾提出或实行过的各种不同的观点和解决办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疑罪案件处理原则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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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立法途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罚金刑执行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实行罚金刑易科自由刑或不剥夺自由的劳动、罚金刑无限期追缴以及罚金刑缓刑等制度,在我国现阶段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甚至在未来比较长的时期内,对所有犯罪都不宜单处罚金,只能是并处罚金,但不宜采取必并处罚金的立法形式,而有必要改为可并处罚金,给法官以酌情判处罚金的自由裁量权。此外,有必要建立罚金刑执行保证金制度,把判决前主动交纳罚金保证金作为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以鼓励犯罪人积极创造条件缴纳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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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其价值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法官在实现刑法严格规则的同时,克服作为成文法的刑法的局限性,避免严格准则主义对个别正义的抹杀。但是这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能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容呢?一、刑事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表明了刑法的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以法律限制权力,避免个人权力对公民自由的破坏,从而体现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罪刑法定又涉及立法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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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相关研究中常常将近代英、美两国的治税思想都笼而统之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一英文句式表述之下,由于缺乏对其具体语境的进一步分辨,从而造成了对两国近代治税思想“同意同源”的混淆性认识.“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在近代英国与美国的治税思想中并不具有统一一致的意涵而是各自代表着不同的思想表达,其分别体现为“无代表不得征税”与“无代表,不纳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了两者虽在历史上就征税权的控制方面都曾起到过积极、进步作用,但是又都具有着各自深刻的历史局限性,而这种局限性恰是我们当下欲引鉴西方治税经验来构建自己的税制安排时所不应却也最易被忽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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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主义及其在当代的困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税收法律主义可区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税收法律主义和实质意义上的税收法律主义。前者要求由立法者意志决定税收问题;后者还要求税法的内容必须公平。由于立法者的认识能力、所使用的语言工具以及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税收法律主义正面临诸多困惑与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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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相适应不仅是立法原则,还是解释论应当遵循的重要原则,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严格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犯,固守"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只能适用特别法的先前理解,总是指责立法存在缺陷,必然导致罪刑不均衡的刑法条文比比皆是的现象。我们应当果断摒弃先前错误的理解与做法,在解释论中最大限度地贯彻罪刑相适应原则,充分运用竞合论原理"从一重处断",以实现刑法的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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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诈骗罪中的“错误处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实践中,行为人以诈骗手段作掩护行盗窃之实已屡见不鲜,但只要我们牢牢紧扣住"错误处分"这一诈骗犯罪潜隐性要件,我们就能从形形色色的诈骗类案件中分离出哪些是真正涉嫌诈骗罪,哪些是盗窃等犯罪,可以说"错误处分"是认定诈骗罪与其他罪的原则界限.对处分的认定应当首先看主体是否"适格",然后再分析处分的错误之所在,且行为人要有转移财产的错误意思表示.另外,财产性利益是诈骗罪的处分对象,处分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应存在直接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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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不引渡原则探讨--以中国的有关立法与实务为主要视角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我国引渡法应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原则,以利于中国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同时应注意:其一,未来的死刑不引渡原则应采取部分拒绝的立法方式,即附条件引渡;其二,应注意彻底废除中国刑法中的绝对死刑;其三,在主动引渡中,我们要充分运用刑罚的转换;其四,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