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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社区矫正作为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一种创新,其内容包括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教育和帮扶。其中,矫正教育置于社区矫正的中心位置,其是社区矫正工作成败的关键。我们只有不断检视社区矫正中矫正对象教育存在的问题,创新社区矫正对象教育的方法和措施,才能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践行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治安的良性循环,实现社区矫正的终极目标。  相似文献   

2.
《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和价值取向,要求社区矫正工作由传统的以监管惩罚为中心转变为以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为核心。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转型和升级。因此,在新的社会背景下,社区矫正工作在发展路径的选择上,要以智慧化、智能化的监督管理模式为保障,树立现代化的矫正教育理念,充分挖掘和培育多元化的社会力量,从多维角度,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个性化需求,制定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和矫正项目,运用各具特色的矫正教育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全方位的矫正教育,实现社区矫正对象成为守法公民并顺利融入社会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社区矫正法》《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规定了社区矫正中政府和社会力量的二元实施主体,这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基础之一。目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政府权力过大、赋权落地效果不佳等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只是将社会力量作为“工具性组织角色”而“选择性赋权”,致使政府与社会力量的协作融合出现了“有形无神”“形神分离”的现象。因此,需要建构政府与社会力量在教育帮扶工作中均衡、对等和融合的共商协作机制,将社区矫正工作重心由监督管理的“技术控制”转向具有人文特质的矫正教育,并将社会力量的赋权实质化,使教育帮扶真正在平衡、平等和运行有效的共商协作机制下运行。  相似文献   

4.
《社区矫正法》的施行对于彰显我国宽严相济、保障人权的刑事理念以及提升刑罚执行的效果有着重要的作用。在对河南省X县社区矫正中心的实地调研中发现,权责失衡、管理不力、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因此,要走出社区矫正工作的困境,必须从三个方面着手:完善社区矫正机构的权责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建立社区矫正综合管理平台,提升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矫正机构队伍建设,增强工作实效。  相似文献   

5.
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也是社区矫正的核心性任务。为使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工作规范化,我们应当加强县级社区矫正教育团队,加强教育学习工作规范化;加强县级心理矫正工作的机构和团队建设,提高心理矫正工作水平;完善县级社区服务基地建设,规范运行程序,加强社区服务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法》即将制订,社区矫正工作正在向制度化、规范化、职业化发展,迫切需要加快建立专业化、专门化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结合中国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社区矫正工作机构的专业化建设主要是强化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建设,探索建立县级社区矫正工作专门机构,扶植发展社区矫正的民间组织。  相似文献   

7.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对于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部署,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社区矫正可谓是"四位一体",既是刑罚种类,又是行刑方式,还是行刑场所和行刑活动。我国社区矫正立法应与《监狱法》的修改一并考虑,并且把死刑立即执行的法条也纳入进来,统一取名为《刑罚执行法》,遵循法律出台修改先实体再程序后执行的自然逻辑顺序,即《刑法》——《刑事诉讼法》——《刑罚执行法》,而不宜搞单独的《社区矫正法》。  相似文献   

8.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首次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非监禁刑罚执行管理上的区别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这是我国未成年人非监禁刑罚制度的一大进步。但在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规定的法律位阶冲突以及矫正措施的种类和具体执行制度上,仍存亟待完善之处。适时制定《社区矫正法》,对上述问题加以完善,将有助于从刑事政策角度对未成年人保护和教育。  相似文献   

9.
《社区矫正法》的出台正式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始由"法制化"向"法治化"转型。作为社区矫正重点工作的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亦应积极回应此次转型。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法治化转型应构建完备的未成年人矫正制度法律体系,遵循区别于成年矫正对象的价值理念,并在加强矫正机构专门化、矫正工作人员专业化、矫正措施特别化、监护人职责法律化以及相关部门配合规范化等方面推进法治化转型。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体现了对罪犯的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也有利于合理配置行刑资源和降低行刑成本。但是,由于受我国重刑思想的影响、社区矫正制度法律的缺失以及非监禁刑罚配套措施不完善,严重影响了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因此,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推行应更新刑罚理念,修改相关法律,制定《社区矫正法》,明确社区矫正主体,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对社区矫正对象分类管理和矫正,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从而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发展,为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已将“社区矫正”这一概念纳入刑法,随之即将修改《刑事诉讼法》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试点实践证明,作为社区刑罚(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代名词,“社区矫正”这一舶来词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容易导致理解上的偏差、工作中的错位,同时还存在翻译不确切的问题.因此,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和《社区矫正法》正式颁布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表述加以斟酌,建议用“社区刑罚执行”加以替代.  相似文献   

12.
未成年犯罪人既是加害者,也是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和社会弊病的受害者,在本质上属于犯罪的载体,因此无论是国家还是社会都应当对他们采取宽容和帮扶的态度。对未成年犯罪人应当尽可能采取社区矫正的措施,而且应当将更生保护作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最重要的功能,以更生保护的理念和制度引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逐步走向完善,从而实现教育矫正和帮扶矫正的有机统一,以及未成年人犯罪防控与儿童利益保护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13.
社区矫正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发展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执行制度。刑事执行不等于刑罚执行,刑事执行大于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性质从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到非监禁刑事执行制度,对提高矫正质量、有效预防重新犯罪、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深远的影响。《社区矫正法》出台,充分体现了立法站位高、境界深,其规定的内容从理念、方针和原则到具体的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内容、权责利划分以及法律责任,与以往的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要求与做法相比,都是新的升华。  相似文献   

14.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自西方国家引入我国,与监禁刑罚互为补充,完善了我国的刑罚执行方式.从试点阶段到社区矫正法律初步形成再到社区矫正法颁布,社区矫正历经18年的发展逐渐完善.与之对应的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机制也在不断探索中前进,特别是《社区矫正法》颁布之后,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工作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变化.文章梳理了社区矫正相关法律的历史沿革,分析部分检察监督职能的变化,从人才、手段、模式、主体几个方面分析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以期促进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15.
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是否应具有人民警察身份是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瓶颈问题之一。实践和研究表明,现阶段承担我国社区矫正执法任务的司法助理员缺乏专业执法者的素质以及必要的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为弥补缺陷,目前许多省市自治区采取借调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参与社区矫正管理,虽有一定积极效果,但仍存在没有执法权和管理关系不顺等问题。作为顶层设计的最佳选择是在县级社区矫正机构中,根据社区罪犯的比例合理设置专职而非借调的人民警察,这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建立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法治队伍的要求和《人民警察法》设定的警察职责范围相符,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建议在社区矫正立法中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执法者身份与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及对社区罪犯的教育矫正和适应性帮扶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建设缓刑官、假释官这样的专业执法队伍虽然可视为发展方向,但目前条件尚不具备。  相似文献   

16.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专门化要求,有助于其职业特点的规范塑造及职业保障。但全流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之法律定位仍然模糊,司法助理员的矫正专职性很难保障;从监狱或戒毒所借调或抽调参与社区矫正的干警,稳定性尚显不足。应当给予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监狱、戒毒所干警以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位,增加专司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社区矫正官的资格准入与薪酬待遇,夯实职业稳定性,并在未来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的通知》在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法律冲突,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当是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统一的社区矫正机构,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  相似文献   

18.
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主要体现为:社区发育先天不足,社区矫正认同程度不高,社区参与不足,社区矫正对象的面子问题与自我封闭,社区矫正法律滞后与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社区矫正的困境超越需要做到:转变重刑观念,加强政府帮扶;加强社区建设,有效利用社区资源;完善社区矫正的主体,理顺社区矫正的体制;完善社区矫正立法,使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19.
现行的社区矫正制度由于职能定位不合理,人员配置缺乏科学性,社会调查评估配合不力,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协作存在诸多困难,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的实效。要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规范运行,就必须准确定位、科学合理设置社区矫正运行机制,创新执行手段,形成多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管、执行和帮扶新模式。  相似文献   

20.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推进,由于社区矫正衔接机制和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等诸多原因,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成为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这需要政府和有关部门共同高度重视,从完善法律、健全制度、建设智慧司法再到提升监管技术和效能等方面综合治理,同时社区矫正机构应调动社会力量进行多方合作,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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