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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凯峰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55-58
我国刑法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此规定没有将"过失共同犯罪"同"共同过失犯罪"区分开,因而是不科学的,其虽然避免了理论上的争议,却也阻碍了刑法理论的发展.为此,有必要对过失共同犯罪问题重新予以认定,并进而构建我国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相似文献
2.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86,(1)
共同犯罪人的中止是一个在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引起重视,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共犯的中止与单个人犯罪中止不同,认定共犯的中止比认定单个人犯罪的中止复杂。本人不揣冒昧,从刑法理论上并结合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共犯的中止加以探讨。共同犯罪以二人以上共同故意为条件,且须有共同犯罪行为,主客观相统 相似文献
3.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研究的是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当其中某一部分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其余部分行为人是否应共同就该加重结果负刑事责任.德日刑法的分析途径一般从结果加重犯和共同犯罪两种角度来考察.德国刑法学界的学说探讨是紧紧地以刑法规定为依据的,而这种探讨根据多是形式上的,缺乏对实质根据的探讨.这与德国学者对刑法学的定位紧密相联.日本刑法学界基于共同犯罪理论对结果加重犯的共同正犯的探讨,与过失犯的共同正犯问题紧密联系. 相似文献
4.
张晓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5,(3)
刑法第22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贪污是共同犯罪案件的一种特殊形式,就其定性也有特殊性。近几年贪污犯罪日趋复杂,共同贪污案件增长的幅度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贪污犯罪定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使犯罪分子罚当其罪,稳、准、狠地打击遏制这类犯罪。 相似文献
5.
鲍刚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22(1)
共同犯罪相对于单独犯罪而言,是一种复杂的犯罪。从形式上说,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共同犯罪人刑罚的从属性与独立性理论,是从共犯从属说与独立说中化解出来的,但又不仅仅局限于"共犯"。从属说和独立说理论主要解决的是共犯的犯罪性问题,即共犯的犯罪性来自自身还是正犯,但事实上,对于回答异质行为是否应该科处刑罚以及如何科处刑罚,才是独立说与从属说之终极体现。可以说,在刑罚领域的独立性与从属性解决的是共同犯罪人的刑罚是否存在"参照"或"依照"其他共同犯罪人刑罚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荆忠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5,(2):41-44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来加以解决.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认定不能一味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对挪用人不明知而使用人明知公款目的的情形不可能成立共犯;单位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此时因为刑法没有将挪用公款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对其中自然人按共同犯罪加以处罚;公款使用人的帮助犯不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7.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5)
如果只作文义解释,刑法第29条第2款之"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既包括非共同犯罪的情形,也包括共同犯罪的情形;如果从规范意义上理解,则宜指非共同犯罪的情形。因此,该款的"教唆犯"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而是"教唆犯罪的人",即该款的规范对象是"教唆失败"情形下的单独教唆者。该款与共犯独立性、从属性均无关系。该款没有设定构成要件,对单独教唆者,既不能以"教唆罪"定罪,也不能以"所教唆的罪"定罪,而应根据刑法分则例外规定的教唆型犯罪处罚。可将该款视为教唆型犯罪特别从宽处罚事由条款,进而指引司法者沟通实定法与社会生活,妥当进行个案权衡,缓和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之紧张关系。 相似文献
8.
在自由宪政之下,刑法应当优先保护的是个人法益,即个人尊严基础上的生命、身体、自由、财产等生活利益,聚众斗殴罪保护的是复杂法益。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是"聚众斗殴",属单行为犯罪,性质上属于任意的共同犯罪。对"聚众"行为的构造不能拘泥于形式化,应当立足于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对其进行规范的理解,同时考虑到惩罚与预防犯罪的实际需要,进行综合认定。不正当目的或动机不是聚众斗殴罪的主观要素。 相似文献
9.
刑法上的事实同居,指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二人未经登记而自愿持续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的事实状态。事实同居广泛存在于现实中,其本质特征是双方物质上及精神上的相互支持以致不分你我,具备了法律婚姻的实质要件。与民法的注重形式要件不同,刑法认定犯罪侧重于实质要件。法律婚姻的效力在刑法上也适用于事实同居,如财产的共同共有权利、同居义务、相互抚养义务,从而影响财产犯罪、遗弃罪、强奸罪、重婚罪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张军荣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2,(4):72-75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独犯罪中 ,判定犯罪行为的停止形态时 ,如果实行行为完全具备了刑法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客观构成要件 ,为犯罪既遂 ,否则为犯罪未遂及其它未完成形态。然而 ,在共同犯罪中 ,由于犯罪行为是二人以上的多个人行为的组合实行行为 ,而且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以及行为的实施程度又往往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因此 ,对共同犯罪行为的既遂及未遂等状态的判定必然呈现出较单独犯罪的特殊性及复杂性。本文就简单共同直接故意犯罪中 ,各实行行为犯罪既遂及犯罪未遂认定因果关系的剖析 ,讨论共同直接故意实行犯的既遂与未遂、犯罪停止形态的确立及不同程度的犯罪既遂确立问题 ,并对共同脱逃行为、共同偷越国 (边 )境行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1.
刘杰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5,(1):90-93
"不作为论"的观点违背了不作为犯的刑法原理,其"先有侦查、再有犯罪"的当然结论在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上本末倒置。理论上新近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本质为"立法推定型"的观点,是对"推定"内容的错位解读,背离了犯罪的基本概念,没有认识到刑法更深层次的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侵犯的法益是"公众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的信赖",以此为逻辑起点,提倡"持有论"的再宣示,将"说明来源"定位为本罪的出罪事由。"持有论"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理论层面,能保持刑法规范条文与刑法原理的协调性;在司法实践层面,符合刑事诉讼认定犯罪的逻辑进路,符合公诉案件证明责任承担的原则,同时能做到在规范用语存在争议时对条文的解释有利于被告人。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事立法是直接将共同犯罪限定于故意犯罪范围 ,而台湾刑法、澳门刑法没有规定共同犯罪概念 ,理论上认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某个特定犯罪。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在狭义上使用共犯术语 ,因此 ,往往没有规定共同犯罪的概念。尽管存在上述差别 ,但不同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都注意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在共同犯罪中的体现 ,并且在共同犯罪内涵认识上 ,都体现了主客观相结合的原则。 相似文献
13.
微罪罪名的设立是积极刑法观之下刑法扩张和犯罪门槛下降的具体体现.微罪的设立符合社会对安全价值的需求,也是对我国刑法结构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微罪立法建立在前置法与刑法构成的"二元制裁体系"基础之上.在立法扩张的背景下,司法中对微罪认定时需要正确把握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实质特征,避免将一般违法行为认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14.
传统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出现诸多异化,对其共同犯罪认定主观上需具备"明知"或可以推定"明知",依照限制从属说观点,"明知"的内容不要求具体认识到他人实施的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程度;除事先存在共谋外,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应仅成立于本犯实行既遂前,至于犯罪既遂的认定应当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采取诈骗模式的不同而准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了财物。在平行式和分工式两种典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模式中,帮助犯承担责任范围存在差别,应辨别情形分别认定帮助犯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于平台经营者实施的严重脱逸社会相当性的中立帮助行为应予以限制性处罚。 相似文献
15.
彭辅顺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25(4):59-64
胁从犯概念的通说不能涵括《刑法》第28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少数学者提出的“被迫犯”和“胁迫犯”概念也不是对《刑法》第28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人的准确归纳;《刑法》第28条规定的共同犯罪人应称为“被胁犯”。胁从犯不是按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是按照参加犯罪的原因划分出来的一类特殊共同犯罪人,具有法定性和独立性。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若遭受的是紧迫性的生命胁迫,不应认定为胁从犯。 相似文献
16.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认定主犯的关键在于主要作用的评价.要注重从客观上进行判断,一是要重视共同犯罪意思的形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没有实行犯的犯罪决意以及基于此决意的实行行为,就没有共同犯罪.二是要重视共同犯罪过程中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过程的支配,重视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因果作用.同时,要以共犯人的行为表现与分工为基础,把行为人的分工和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联系起来,融合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的优势. 相似文献
17.
从规范层面看,刑法谦抑要求刑法经济;在应用层面,规制经济犯罪又要求贯彻刑法经济。《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入罪标准,扩大了犯罪圈.使其由危险犯转变为行为犯。成为行为犯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行为与其结果的空间分离使其理论依据更加坚实。程序认定的便捷使其适用更加经济,但是,为了使生产、销售假药罪更全面地符合刑法经济.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罪的犯罪情节。值得注意的是,基于刑罚必要性的视角。生产、销售假药罪犯罪圈的扩大并不必然符合刑法经济。同时,作为行为犯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衔接过程过于烦琐。从刑法经济的角度出发,解决这两个罪行的衔接问题还要探寻新的路径。 相似文献
18.
论共同过失犯罪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阴建峰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1,13(3):23-29
本文首先介绍了刑法学界关于共同过失犯罪的理论纷争,并进而认为共同犯罪有事实的共同犯罪与法律的共同犯罪之分,而共同过失犯罪则属于事实上的共同犯罪而非法律上的共同犯罪(后者仅限共同故意犯罪).在此基础上,本文逐一分析了共同过失犯罪的具体类型,并较为详细地论述了共同过失犯罪的认定及其定罪与处罚问题. 相似文献
19.
陈吉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42-45
揭发立功中的他人犯罪有两种不同的认定标准,一是共同犯罪排除说.一是陈述事实超过说,这两种标准都不能合理认定所有揭发立功的情况,且存在司法适用过于复杂不够简便的不足.应当提倡犯罪人的认定标准,即凡揭发导致其他犯罪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均可构成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