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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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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制止自杀行为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刑法"二次规范"地位、我国罪刑配置来看都不应当处罚。如果采"自杀合法说",制止自杀的出罪只能从"紧急避险"、"推定承诺"等角度寻找根据,但因为"自杀合法说"将自主决定权奉为圭臬,通过阻却违法出罪并不可行。参与自杀从刑事政策、司法实践、体系内部协调、各国立法来看具有可罚性,而如果采"自杀合法说","单一正犯体系说"或"不作为犯"的入罪体系存在缺陷。自杀既非合法行为,也非法外空间,可以在家长主义找到其违法依据。之所以不处罚自杀行为,不是因为其不具有"可罚违法性",而是不具责任。承认自杀的违法性,可以妥善解决制止自杀行为的出罪问题与参与自杀行为的入罪问题。  相似文献   

2.
PUA教程中的"自杀鼓励"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对其进行法律规制迫在眉睫。但对其如何定性,理论界和司法实务学界尚无确切结果。自杀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自杀鼓励"可细化为帮助自杀和教唆自杀行为,这两种行为均具有可罚性,其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无需对此单独设立罪名。  相似文献   

3.
尽管普遍认同自杀参与行为应当归罪,现有学说从共犯或正犯两种路径出发却均无法全面回应其入罪实质合理性与形式合法性的纷争。国内通行的"准共同犯罪说"坚持自杀参与行为的共犯属性且肯认自杀行为与参与自杀行为的独立性,其结论具有可采性。这可以从现行法解释中进行反推。一方面,被害人对自杀及他人参与的同意涉及生命实体法益与人格尊严权利两种基本利益间的冲突与平衡,使一主体在不同领域内的同意具有不同效力;另一方面在最小从属性说下,参与自杀成立独立不法的共犯,实现对《刑法》第232条的全面适用。  相似文献   

4.
大学生作为有自杀倾向群体中的高危人群,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对象。通过对大学生自杀死亡事件的质性研究,发现大学生自杀往往是学校、家庭、社会三种环境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大学生自杀行为往往由生活事件所激发,大学生自杀行为起着决定性影响的仍是其主体内在的因素,大学生自杀是可以防范的,防范大学生自杀不能仅限于预警对象。而要防范大学生自杀行为,应正视并重视大学生自杀现象,加强着眼于大学生心理危机应对能力提高的心理健康教育,解决实际问题,减轻学生的各种压力,并建立大学生自杀预防与危机干预机制。  相似文献   

5.
自杀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某些情况下 ,自杀也并不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自杀可分为本意自杀和非本意自杀。对自杀参与行为的定性应分别情况 ,有些不构成犯罪 ,有些成立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对于本罪 ,立法应予以增设 ) ,还有些成立故意杀人罪。  相似文献   

6.
自杀关联行为包含劝说、帮助、欺骗、强迫、相约自杀等多种行为方式。传统“教唆、帮助自杀行为”的讨论范式掩盖了各类行为的差异性,对行为定性失之泛泛,缺乏准确性。将自杀关联行为区分为劝说帮助、欺骗强迫、相约自杀三种类型无不使得行为定性更加精细和准确。受罪刑法定原则的制约,劝说帮助型自杀关联行为并不具有可罚性;在欺骗、强迫他人自杀的场合,只有当欺骗、强迫达到了剥夺他人自主意志的程度时,才可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相约自杀的情况,即是相约自杀的发起人未死亡,也同样不能将其定罪。  相似文献   

7.
对于处罚教唆他人自杀的根据,理论上有三种思路:一是根据共犯理论,二是根据间接正犯理论,三是直接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以上三种思路都不能正确说明教唆他人自杀的犯罪性,处罚教唆自杀没有法律根据。从教唆行为的二重属性分析,教唆行为本身是一种恶的表现,其次教唆行为的恶性还来源于实行行为,即教唆自杀具有双重恶性,教唆自杀可能具有比自杀行为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应该在刑法中规定教唆自杀罪。  相似文献   

8.
教唆自杀,是指故意采用引诱、怂恿、欺骗、促成等方法,使他人产生自杀意图并进而实行自杀的行为.通过对世界各国刑法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立法规定和定性争议的梳理,并在分析我国学者对此问题见解的基础上,对教唆他人自杀行为进行理性反思,应当细化故意杀人罪的罪名,增设关联自杀罪,使追究教唆他人自杀行为刑事责任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9.
早在1997年时,国内医学领域的何兆雄先生出版了《自杀病学》一书1,该书堪称医学领域自杀学研究的百科全书。可与之相媲美的是,时隔16年后,国内社会学领域的李建军先生出版了其鸿篇巨著《自杀研究》2,全书63万余字,古今中外,旁征博引,堪称自杀社会学领域的百科全书。《自杀研究》共10章,内容涉及:序章;自杀行为的历史;自杀问题的相关研究概述;自杀率、自杀手段、自杀时空研究;中国  相似文献   

10.
帮助自杀的定性是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司法界。长期以来,帮助自杀与公民生命权的保障存在着冲突与矛盾,但帮助自杀的合法化是一种价值选择的趋势。我国应该使帮助自杀行为非罪化,并对帮助自杀行为在中国语境下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11.
自然人的自杀行为是其放弃生命的一种方式,一般来说尽管自杀既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但人的生命是高贵而神圣的,不能轻易放弃,因而始终受到人类社会的普遍谴责。尽管安乐死与自杀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两者之间存在着性质迥异的天壤之别,安乐死不是自杀。安乐死的合法化不会导致对安乐死的随意放任。自杀不属于安乐死,任何以“安乐死”名义的自杀也不会获得法律的支持。因此,安乐死的合法化并没有、也不会改变现代社会对自杀的态度,更不是对自杀的认可。  相似文献   

12.
偶然防卫的可罚性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之一,其实质是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两种理论的选择和博弈。防卫意识是偶然防卫的可罚性讨论的一个焦点,防卫意识包括防卫认识和防卫目的,片面地坚持防卫意识必要说或防卫意识不要说都是不妥的,而修正为防卫认识必要说更具有合理性。偶然防卫只有在不具备防卫认识的情形下,才具有可罚性。但考虑到偶然防卫保护另一法益的客观实效性,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相似文献   

13.
中日两国青年女性自杀率都较高,尤以中国为最.两国青年在自杀者的性别比例、年龄阶段、自杀手段、自杀时间、地域分布上存在差异与共同之处,在青年女性自杀的社会原因方面各有异同.两国青年女性自杀行为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传染性"与集体自杀.  相似文献   

14.
本文回顾了西方各国从古罗马到现代社会,各历史阶段与自杀相关的法律渊源及其沿革,并以东方的日本为参照作了一定比较。自杀行为是“犯罪”还是“权利”,经历了复杂的演变过程,自杀行为在现代终于被当成人(自杀主体)的一种最后权利。但是,与自杀有关的“安乐死”的是与非在20世纪后半叶以后又成了世界性的法律争辩。  相似文献   

15.
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有很大的争议,本文认为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也不构成共同犯罪。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在立法层面单独予以定罪。此外,本文还从实然和应然两个层面对教唆他人自杀的行为进行考量,以期阐明教唆他人自杀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16.
偶然防卫与正当防卫紧密相关。对于偶然防卫是否具有可罚性,争议较大。分析、考察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通说理论和否认偶然防卫具有可罚性的新说,可以得出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的结论,因此,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17.
目前自杀已成为全球问题,自杀干预也已成为近年全球关注的重要课题之一。对于执法人员来说,进行自杀干预,防止自杀行为的发生是处置911报警的任务之一。在实际工作中,警察对这些报警电话确实作出了反应,某些时候也确实成功地进行了干预。但在处置过程中时有发生警察促成型自杀问题,即自杀者有意做出威胁生命的行为迫使警察处置时使用致命力。为此,需要讨论与研究自杀干预措施及警察促成型自杀的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18.
从有机体自身的性质出发,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分析研究生自杀行为发生的原因,使我们认识到需要作为明确的欲望,是自杀动机发生的原始动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预防研究生自杀行为发生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19.
作为杀人的一种类型,自杀是否属于犯罪一直困扰着许多智者。中国在国家法层面对自杀死亡者的自杀行为以及与之关联的责任人的法律权责都没有明确界定。国家法的缺位并不表明自杀作为一种重大法律现象可以理所当然地不加以讨论和探究。民间法积极介入自杀危机干预揭示了自杀在法律界定上的复杂性。民间法将自杀视为重罪从而对自杀死亡者的尸体进行严厉惩罚一定程度上可以干预自杀危机,然而,悖论的是其同时还将与自杀死亡者直接关联的责任人理解为他杀者并对之进行同样十分严厉的惩罚却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自杀的产生。国家法应该正视民间法在干预自杀危机方面的功能及其缺陷,并积极回应民间社会的自杀问题,从而起到在干预自杀危机方面民间法所无法起到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20.
可罚性不应被还原为其他犯罪成立要件的要素,应成为犯罪成立的独立要件;可罚性的内涵除包含客观处罚条件与客观不处罚条件外,还应包舍预防必要性因素;作为体系范畴的可罚性具有平衡罪刑关系和作为与刑事政菜沟通节点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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