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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09 毫秒
1.
行政裁量是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日常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实际情形作出选择判断的权力.伴随着经济发展和行政国家的需要,以及由于立法、司法和公务人员自身的局限性,裁量基准对行政裁量的不足而进行的有效规制,为实现行政裁量本来的目的发挥了很好的作用.当下,我国行政裁量的规制出现了基准化的趋势.任何事物都存有两面性,裁量基准自身同样存有不足,在实践中需要其他机制的协调和配合来进一步完善,以更好达到设置裁量基准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裁量基准作为行政机关限制裁量权滥用而制定的内部行政规则,并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而是对行政法规范进行解释,使其更具操作性.该解释性规则,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约束力,并通过“外化”,对行政相对人产生影响.针对裁量基准在实践中出现的僵化、个案正义等问题,对其进行规制和完善是一种理性选择.  相似文献   

3.
行政裁量从其本源来看是法定的行政主体对法律规范中列举的不同行政权利的行政方式进行衡量比较,从而选择出一种最佳的行使方式。行政裁量的过程也就是行政主体选择的过程。行政裁量权和行政裁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行政裁量权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对如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选择的权力,行政裁量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裁量权进行的选择活动,两者属于不同的行政法学范畴。  相似文献   

4.
严格法治主义下行政机关的裁量空间极其有限。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仅依靠国家层面的制度建构难以应对多元性、突发性和技术性社会管理的要求,由此使得行政权力由消极变为主动。伴随行政权力范围急剧扩张,作为其当然组成部分的行政裁量权亦日益泛滥、异化。做为对现实的回应,通过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限缩自由裁量的空间成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行政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自我制定的具有规范效力和适用效力的行为规则,与严格法治主义上的规则之治不同,行政裁量基准是新的意义上的规则之治。  相似文献   

5.
获批预算虽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约束政府的收支行为,却不同于法律的执行效力.预算的计划性及其执行效力的弹性,本身就赋予行政机关和预算单位在预算执行中的裁量空间.除此行政裁量空间之外,要将预算执行中任何经费变动都报经立法审批,既不合立法审批的现实,又不符行政执行效率的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授权、设定条件等方式,进一步赋予行政机关或者预算执行单位在预算执行变更中的裁量空间,从而使行政权更好地配合预算的有效执行,使预算执行变更的行政裁量与立法控制保持在合理的界限之内.收入预算的超、短收,支出预算的经费流用与划转、经费追加与削减、经费扣押等,应当是执行变更的主要形态,也是设定裁量界限的规范重点.  相似文献   

6.
公众参与领域中的行政裁量及其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行政法中 ,虽然公众参与行政程序的主体范围已经扩大了 ,但行政机关享有很大的行政参与裁量权 ,加强公众参与领域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具有重要的意义。司法对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可分为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和实施行政决策时的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 ,以及对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参与裁量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公众参与事项和参与的主体范围、参与方式等。  相似文献   

7.
行政裁量基准的效力源于其合宪性、合法性及和合理性。在具体行政过程中,基于行政隶属关系,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具有内部拘束力,而这种内部的拘束力又通过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相对人产生事实上的外部效果。对于依据裁量基准为之行政行为,司法审查也应予以不同程度的审查或尊重。行政裁量基准效力位阶与法源地位如何是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8.
"钓鱼执法事件"的发生为观察行政裁量活动对行政惯例的考量提供了难得的鲜活素材.作为基层行政执法经验的高度凝练,行政惯例借助典型案例、成文规则或行政自我拘束原则的适用彰显对行政裁量活动的导引,有助于遏制裁量滥用现象的发生.实践观察同样显示,个案裁量过度依赖行政惯例也会产生裁量怠惰、架空法律及助长专横等消极影响.为了实现行政惯例对个案裁量运作的良性指引,应当从事前发布、事中说理及事后审查三重机制的建构上进行努力.  相似文献   

9.
行政裁量制度是德国行政法学重点研究的理论之一,也是德国司法实务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其发展经历了从一开始的单一概念,逐渐产生要件裁量和效果裁量的分类。并且随着德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权控制的深入,衍生出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独立体系及相应的约束机制。二次世界大战后德国行政法学界以宪法为依托,不断限缩行政裁量的概念和外延,从理论和司法实务两个层面论证了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从而形成现在的德国从宪法、行政机关自身以及司法机关的多层次法律控制体系。  相似文献   

10.
行政法治的实现不仅需要司法机关的事后裁断与救济,更需要行政机关的事前防范与引导。正如行政裁量从未是"自由"裁量一样,裁量基准也不应当逾越法度,逃避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1.
行政裁量和行政判断余地理论,可以有效确定人民法院所审查的行政机关认定事实的范围和界限。这不但有利于明晰司法权和行政权各自的界限,也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问题.同时,该理论还将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行政性证据材料的审查,提供重要帮助。  相似文献   

12.
行政自由裁量是行政权力的扩张标志,根据不同标准有不同的种类。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有其客观必然性,虽然它必然会导致行政权力的滥用,但不给予行政机关以必要的自由裁量权,行政管理又将无法有效地进行。为防止自由裁量产生负作用,应当从法律原则、立法技术、自律、行使程序、司法审查和相对人参与等方面进行必要的控制。  相似文献   

13.
现代社会管理离不开行政裁量的有效运行。作为行政管理学研究的核心领域,从国家到地方政府,都对行政裁量的运用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随着社会组织功能的培育、公民社会权利的兴起以及网络多元政治的发展,从社会角度构建行政裁量的监控机制,成为行政裁量规制的新方向。  相似文献   

14.
行政裁量基准:理论、实践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几年来制定行政裁量基准风行于各级各类行政机关。裁量基准无论是作为一种行政立法的范式,还是作为一种行政执法的实践,抑或是作为行政法学的研究对象,愈益呈现出盛况空前之势。为了规范行政裁量基准,最近,国务院法制办下发了《关于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及其法律效力等问题提出了初步意见。笔者认为,为了使该制度趋于完善,学界不可一味推波助澜,而应当冷静思考,探讨该制度的完善之道。理论界与实践部门应当携起手来,趁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之际,对是否要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性质如何等理论性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同时,对裁量基准的制定主体、如何制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及其有效实施等实践性问题作出具体的回答。  相似文献   

15.
基于社会的不断发展,而致行政行为目的随之不断转化,加之行政效率、行政法治及个案正义的客观要求,皆为行政裁量权适用的存续提供了现实基础。然社会事务的纷繁多样及裁量执行者的主观判断,难免会使行政裁量迷失于僵化与泛滥的两个极端,而致裁量目的难以达成。故为消除此现象,在裁量界限的确定过程中引入激励理论与行政控权理论,并基于此而构建一整套相对健全的激励约束机制,实为行政裁量适用路径的合理探寻。  相似文献   

16.
甘肃省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两地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存在着明显差异。这种差异将会带来交通运输执法的地域不平等、执法效应不理想、不利于对行政裁量进行有效规制等负面影响。对此,可以考虑借鉴行政协同治理、统一公法学理论以及从国家战略层面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程序的统一化主张并吸收区域行政协议的研究成果以论证行政裁量区域协同的可能性,来消除执法裁量地域差异的消极影响,以期达成有效规制行政裁量权、促进执法平等和区域经济协同发展的目标。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裁量基准的制定开始风行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针对这一日益生长和发展的行政法现象,不仅需要进一步对其理论进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确保其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就裁量基准而言,有效实施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障集中体现在其救济方面,换言之,裁量基准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有效适用,如果在诉讼中对裁量基准不予适用,那么毫无疑问裁量基准将失去其约束行政机关的作用和意义,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必然性。要真正认清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效力,就必须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从而确定其性质,进而再深入分析其适用效力及其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18.
随着国家权力的扩张,行政计划得到广泛的应用.因此,对于行政计划制定过程中存在的广泛的裁量权,需要相应建立一套完整的规制体系.在行政规制方面,可以采取合理分权、制定裁量基准、加强公众参与、引入决策咨询、建立评估体系等方式.在司法规制方面,可以考虑将某些计划裁量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要求的.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19.
行政规划裁量贯穿于规划行为的始终,是行政自主性在规划领域的体现,并且为了更好地彰显规划正义而不断发展,而由于缺失了传统行政裁量的涵摄过程使规划裁量在整个行政裁量范畴中显得很畀类,这种裁量更多的体现在行政主体基于行政法所提示的目的和方向,对行政作为的选择自由上。从其作为一个行政法概念所体现出来的外在特点来看,显见基于现在与未来形成的时间轴线以及基于目的与手段形成的逻辑轴线,而公益和私益的博弈关系成为不变的主题。进一步地观察规划裁量的理论归属和学理结构,就会得出其属于形成裁量的结论,并会发现不确定法律概念在其中的特殊作用。  相似文献   

20.
行政强制是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由于管理活动的多样性与变动性,为了达到既定的行政目标,裁量在行政强制设定与实施中均有必要与体现.基于行政强制的高危性,防止裁量在强制活动中被滥用,应当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尊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抓住实体法规制与程序法规制的两个方向,全面建构立法统制、行政统制、社会统制与司法统制的逻辑体系,从而保证强制裁量既有一定的活性,又有法律的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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