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一条文确立了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存疑不起诉"制度.近年来,随着存疑不起诉适用的逐渐增多,[1]该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以及对该制度的模糊认识日益暴露出来,小则影响了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大则影响了对这项制度的把握,进而导致在法律适用上的不规范和混乱.  相似文献   

2.
存疑不起诉案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而作出的不起诉案件。对于因存疑而终结刑事诉讼的案件,被不起诉人之前曾经被羁押,释放后提出刑事赔偿申请的,是否应当给予赔偿成为理论界、实务界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相似文献   

3.
缪宏图 《天津检察》2009,(5):69-69,68
刑事赔偿的确认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对赔偿申请进行是否应予赔偿的审查确定。刑事赔偿的确认是刑事赔偿的前置程序,刑事赔偿请求只有经过依法确认存在违法侵权事实才能进入赔偿程序。存疑案件是指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而作撤案、存疑不起诉或宣告无罪的案件。由于《国家赔偿法》实施后,《刑事诉讼法》又作了较大的修订.所以对存疑案件是否应当给予赔偿,《国家赔偿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齐星 《中国检察官》2007,(12):40-41
存疑不起诉案件是否予以国家赔偿出现分歧的原因是对《国家赔偿法》归类原则的不同理解和该法规定的滞后,应当以在对嫌疑人逮捕时是否具有违法侵犯人权的行为为前提,区分不同情况,然后确定是否赔偿。  相似文献   

5.
杨红宇 《中国检察官》2002,(5):29-29,31
存疑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决定不将犯罪嫌疑人诉交人民法院审判的一种处理决定。 由于国家赔偿法是依据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赔偿加以规定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对证据不足的存疑不起诉案件,被不起诉人是否有权请求赔偿的问题,目前存在着以下分歧意见:一律不赔;一律都赔;视情况决定赔与不赔。  相似文献   

6.
证据问题是诈骗案件存疑不起诉的核心原因,该类案件办理过程存在五个方面的证据问题,分别是取证不及时、取证程序不合法、非法占有目的方面证据不足、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不明确、忽视对外围证据的调取,针对以上五方面原因,可以从取证工作的时效性、合法性、全面性、以及注重审查犯罪主观方面、审查刑事违法性,厘清刑民交织界限等方面入手解决此类案件的证据问题。  相似文献   

7.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在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司法机关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可分别作撤案、不起诉和判决无罪的处理。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撤案、不起诉或判无罪而引起的刑事赔偿案件不少。然而,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这类案件的刑事赔偿则没有明文规定,致使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处理存疑不起诉案件的刑事赔偿中,认识上产生严重分歧,工作中矛盾突出。人民法院认为应予以赔偿,直接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1998)培他字第 10号复函文件第三条的规定:“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撤销案件,不能认定犯罪…  相似文献   

8.
石路 《内蒙古检察》2006,(2):14-17,46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专家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在这一原则下所体现出的两种案件形式,也是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所说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判决无罪”案件(以下简称存疑案件)。可见,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做结案的存疑不起诉和存疑无罪,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出现的现象。对这两类案件,在办案实践中的认定掌握异议不大,但对此类案件的处理结果能否作为刑事赔偿依据,众说不一。为此,笔者结合本地办案实际及遇到的问题,针对以上两种存疑案件的程序状态及相关赔偿问题谈些看法,望能与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9.
李烨 《法制与社会》2013,(19):106-107,115
存疑不起诉制度是中国不起诉制度的一种,其与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一起构成了我国的刑事不起诉制度。本文共4章:第一章概述了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制度。第二章则介绍了存疑不起诉制度产生的法理基础。第三章是详细阐述了存疑不起诉的程序要件和实体要件。第四章则是本文针对上述三个问题提出的解决建议。  相似文献   

10.
检察机关不起诉的自侦案件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已达成共识并卓有成效地开展。但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的应不应该引入监督程序,适用何种监督程序,这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接受监督势在必行,适用听证程序是较好的选择。一、听证的一般概念  相似文献   

11.
莫夏东 《法制与经济》2010,(5):78-78,85
存疑不诉案件的刑事赔偿,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处于突出的地位。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我们应完善补充存疑不诉赔偿立法、设立赔偿审查独立机构、细化“证据不足”的标准与其扩大非羁押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12.
存疑不诉案件的刑事赔偿,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处于突出的地位.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存在较大分歧,我们应完善补充存疑不诉赔偿立法、设立赔偿审查独立机构、细化"证据不足"的标准与其扩大非羁押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13.
《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新增加了存疑不起诉制度,由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规定作出的存疑不起诉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系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  相似文献   

14.
一、关于“证据不足”的含义理解 存疑不起诉的实体要件在于“证据不足”,所谓证据不足,笔者认为是指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但经过侦查和补充侦查,全案的证据仍未达到起诉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  相似文献   

15.
现行刑事诉讼法设置的存疑不起诉制度.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制度本身的一些不完善之处.以及对检制度认识上的模糊性日益暴露出来。通过分析存疑不起诉的制度价值和实践作用.从而提出完善我国存疑不起诉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16.
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 和自己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方式有两种,一是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二是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可分为存疑不起诉、绝对不起诉、相对不起诉。本文就存疑不起诉谈谈个人观点。  相似文献   

17.
郑新骏 《法制与社会》2011,(21):134-135
提要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4款确立了“存疑不起诉”制度,体现了立法者在解决存疑案件时的考量。但是,该条规定文字表述简单且存有争议,以至于实践中的做法不一,背离了“存疑不起诉”的初衷。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该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梳理,从法律规定的条件、效力等方面重新审视我国的“存疑不起诉”制度。  相似文献   

18.
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中,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未按程序作出决定,不利于司法公正。按刑事诉讼客体理论,不起诉处分的对象应是犯罪嫌疑人特定的罪行而不是犯罪嫌疑人。只有对部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罪行按不起诉程序作出不诉决定,才符合我国检警关系和程序正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我国理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存疑不起诉转自诉案件的程序,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新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暴露了许多缺陷,有待于进一步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20.
存疑不诉案件的刑事赔偿,在检察机关所办理的刑事赔偿案件中,处于突出的地位。对存疑不诉案件的刑事赔偿,应分别情形而定,既不能一律言赔,也不能一概不赔。同时,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的有关内容,并科学设置赔偿委员会,以保障国家赔偿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