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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  相似文献   

2.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 为适应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体育事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相似文献   

5.
贾凝毅 《政府法制》2006,(22):42-43
俗话说:家有家规,国有国法。这里的“规”、“法”,其实就是“制”,即人们做事应当遵守的规矩、制度。人们都知道,在一个家庭内部,只应该有一个“制”。可是,从我国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立法情况看,不是一“家”一“制”,而是一家多制。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需一家两制何谓“民办非企业单位”?1998年10月25曰,国务院发布了第251号令——《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相似文献   

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  相似文献   

7.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 第二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非专门从事生产经营而有应税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  相似文献   

8.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  相似文献   

9.
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规范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按年度进行检查和监督管理的制度。第三条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检。  相似文献   

10.
<正> 2009年新修改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已于10月21日颁布实施,相对于原2004年《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员工。"  相似文献   

11.
为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管理,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 例》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规格、式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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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2.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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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民间组织: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条例第一条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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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上海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  相似文献   

16.
国务院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2月22日文化部令第35号公布自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规范博物馆管理工作,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  相似文献   

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相似文献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  相似文献   

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职工住房建设,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本市工作并且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缴存的一种长期住房储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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