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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是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处理结论并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民事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书。为使当事人服判息讼和增强社会效果,它应当具有很强的说理性。说理的方法之一,就是对诉讼证据加以分析。民事判决书中的证据分析有自己的特点和价值,但在我国当今司法实践中,这一工作做得并不理想,因而需要加强和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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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民事执行难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其中民事判决书存在的诸多问题就是其一,本文从实证角度分析现实中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和原因,并根据实践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期能在缓解执行难,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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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终结后,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实体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权威性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司法文书.在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等三种裁判文书中,民事判决书的写作和执行难度最大,既事关当事人切身利益,又直接决定着法官办案的质量,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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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必须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告知了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还有一次申辩的机会。笔者认为,判决书中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有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1.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当事人只知道有上诉权,一旦错过上诉期或因无力支付上诉费,只能被迫接受判决,而不知自己尚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得其因司法不公而受到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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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与执行是当事人解决民事纠纷的司法途径,要做到审判公正与执行有力。由于判决书是法官根据事实依据法律做出的具有执行力的判断,为维护司法的权威公正并使当事人信服,判决书应进行充分说理并应将合议庭的不同意见表达于判决书中。为使法院的执行工作更有效率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民事执行中可推广分段执行机制以及法院应在执行工作中对当事人释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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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主文的表述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判决书主文即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针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根据认定的事实和引用的法律,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出实体性的处理决定。判决主文是法院裁判的具体内容,是整个裁判的落脚点和文书最重要的核心内容。法官能否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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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问题,多年来一直是困扰我国民事执行领域的一大顽疾,理论界和各级司法机关对此高度重视。本文认为: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当事人方面的原因;法律方面的原因;法院自身的原因;社会方面的原因等。针对民事判决书执行难的原因,立法、执法机关要对症下药,从完善立法、执行措施,提高执行人员的素质和执行能力,加强社会舆论监督等方面找出解决对策,标本兼治,彻底解决好"执行难"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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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不同审级法院的职能混同和民事判决书改革存在的弊端出发,探讨法院之间纠纷解决到规则之治的职能分工与民事判决书改革之间的关系,指出不同审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应与之相对应的裁判事项、阶段性的诉讼目的和预期受众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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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保全程序中的程序保障由多种因素致成 ,包括法院和当事人各自在民事保全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如何 ;是单方参与审理结构还是对审结构 ;是否适用口头辩论和提供上诉救济等等。在民事保全结构上 ,混合结构较简易结构、“本案化”审理结构更能适应程序保障的需要。一般来讲 ,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保全的性质、法院保全的措施决定所采用的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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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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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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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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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行检察工作过程中,经常有当事人根本不知道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或因超过申请再审、向检察院申诉的期限无法申请再审、申诉,造成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判决不公正,就到处告状或逐级上访,给法院造成很大负面的影响,不利于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笔者认为如果在民事判书中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就可以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一)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再审和向检察院申诉的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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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跃军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15(4):103-108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监督保障机制,使检察机关的审查决定具有终止当事人诉权的法律效力。准确理解立法规定,包括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与效力等,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该制度实施可能带来的各种问题,是各级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的应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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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管直接体现了审判权的空间范围,由于在民事诉讼中,审判权与诉权总是并行不悖、相互作用,因而审判空间范围也就是当事人诉权的空间范围。完善法院主管制度,明确法院主管范围,对于保证法院正确、及时行使审判权,解决纠纷,当事人依法、及时行使诉权以寻求法律保护,均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当前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法院民事主管制度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立法过于原则、抽象,缺乏科学、合理、系统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法院主管制度规定得相当原则,从第3条的规定来看,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只要是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均属民事诉讼范围。但是,由于我国以前实行计划经济体了制,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受到政府政策的强烈影响,许多财产关系的产生和变更,均直接由政府政策、命令所引起,法院实际上很难处理。因《民事诉讼法》规定过于笼统,只能由最高法院运用大量的司法解释和个案批复对法院主管问题作出规定,这种法院主管范围由法院自己说了算的做法首先在法理上难于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