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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理论是行政法体系的基石,对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但由于行政主体理论存在着诸多现实问题,因此通过对行政主体理论的检视,剥离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被告确认的逻辑关系、把非政府公共组织纳入行政主体的类型是进一步重构行政主体理论的必要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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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现代行政法理论的深入发展与法治行政的实践需求,20世纪80年代末因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需要而构建的中国行政主体理论——"诉讼主体模式"——所固有的缺陷渐渐暴露出来。为此,我们需要从本土化、正当化和功能化三个层面,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行政主体理论——"分权主体模式"——的基础上,重构中国现代行政法的行政主体理论,并以渐进的方式替代现有的行政主体理论,以期回应当下中国法治行政的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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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是行致诉讼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作为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大特点,已被广泛地接受。然而,这一较为统一的表述,给人们带来了这样一种误解:以为只要是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则必是行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诉讼未必就是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并不只参与一种法律关系,它可以成为不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只是身份和法律地位不同而已。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即法人出现的,它可以进行诸如购买商品、租用会场之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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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行政主体理论认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行政主体,如果不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就不能具备诉讼主体的资格。这种"被告即行政主体"的思维模式对行政诉讼的理论与实践产生了很大的消极作用,本文将以此为视角对"被告即行政主体"的理论与实践缺陷发表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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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有不同的表述,〔1〕一般而言,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与行政主体、责任主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密切相关,也与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状况密切相关。在我国,由于行政法理论发展的局限以及现行法律框架的桎梏,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存在原告认知与法官认知两个不同认知主体的主观活动,这两种活动难免存在差异。而法官的认知具有强制力,原告的认知存在局限性,所以,为了保护原告的诉权,在原告起诉时没有准确确定被告的情况下,法官应当通过行使释明权引导原告准确确定被告。面对行政诉讼林林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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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确定是以行政主体理论为标准的。这一确定标准的理论依据——行政主体理论是从国外引进的,但该理论在我国却只有其名而无其实,已凸显许多缺陷,在实践中,这一认定标准也给司法审判带来了许多困难,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以及时、有效的保护。因此,我国应当根据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确立以便于诉讼为主要目的的行政诉讼被告资格认定标准。本人从我国现有国情出发对原有的被告认定标准进行深刻检讨,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一种更为科学合理的被告认定标准,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发展提供参考和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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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是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由于传统的行政法理论将村民委员会排除在行政诉讼之外,从而关于其能否成为行政诉讼被告的问题引发频频争议。本文从争议的两方入手,通过对行政诉讼标准的阐述,从而指出了解决争议的途径,即村民委员会在行政法上的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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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必要条件,只有对其正确地加以认定,才能更好地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司法实践中,不但认定被告的标准不清,而且可能发生无被告的情形.这种情况严重影响了行政诉讼功能的发挥。为了解决行政诉讼中被告确定难的问题,应在理论和立法中实现行政主体与行政诉讼主体的分离,使行政主体成为行政责任的最终归属者。同时,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统一法治的功能,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地方权力机关立法行为及其它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应纳入行政诉讼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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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一个新视角——如何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是构建一种确保行政主体与相对方在宪政框架下充分互动的行政法机制的新方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博弈论引进我国行政诉讼过程的宪政基础 ,也是最根本的博弈规则。博弈论引进行政诉讼过程所必不可少的其他前提条件还包括 :原告、被告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都具有自主地作出理性选择的能力 ,以规则公平为基础的对抗、合作和交易的平台以及审判独立与公正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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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是明确行政诉讼责任承担主体的前提。我国是以行政职权来界定行政主体的资格的,在这个前提下,无法满足对越来越多的受委托机构、中介机构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纠纷的诉讼需要。本文旨在通过阐述行政诉讼被告的确认规则,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框架下,解决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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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全国单项体育协会法律性质分析的基础上,依据行政主体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认为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属于行政主体的范畴;依据行政法理论,行政主体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事务的活动才是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区别于非行政行为的法律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行政行为又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依据《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所行使的管理本项目的某些具体行为属于公共行政行为,在处理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中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当然地取得相应的行政法律地位,因此,当行政相对方对处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时,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应当作为被告参与行政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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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一案,为学生状告学校获得法律救济打开了司法的大门。但是,作为中国高等教育机构的北京科技大学,理所当然地拥有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颁发权,法律封高等学校各项权利的规定以及由“国务院授予”的学位授予权,在本质上不过是一种政府规制措施,并不构成行政法上的授权,因而,北京科技大学也不具有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而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以及封学生的纪律处分行为也不在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正是以一个不具有行政诉讼被告资格的高等学校为“被告”,受理了一起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诉讼”案,并封北京科技大学的内部规章制度行使了其并不拥有的司法审查权,从而“发展”着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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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行为,送达理论的司法倾向使行政法学者们基本上忘记了其在行政法学中的重要地位。理论研究的滞后和偏向对行政法治实践造成了负面效应。我国行政诉讼法虽然规定了送达,但行政诉讼中的送达和行政法中的送达不可一概而论,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中的送达仍然是司法上的送达。行政程序法以及其他行政实体法对行政行为的规制若要有效,就必须注意到行政行为中的每一个环节,其中在行政程序中疏漏送达制度是非常致命的。在制定行政程序法典时应当将行政行为送达作为重要的行政法制度确立下来。一方面,我国行政法学理论中应当有行政行为送达的板块,使其成为独立于司法送达的特别送达制度,使其从行政行为生效这个狭窄的理论范畴中独立出来。另一方面,行政行为送达中的一些细节问题应当进一步深化、进一步具体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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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体及其类型的理论界定与探索 总被引:31,自引:0,他引:31
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学中的基本概念,但目前我国行政主体理论尚存在一些缺陷:与主体的组织构成相矛盾,与组织的行政活动不相协调,难以解决违法主体与责任主体的衔接关系以及行政违法与行政犯罪的协调关系,也不便于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鉴于此,需要对行政主体予以重新界定和划分。本文将原行政主体概念( 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修正为: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及其个人;并且在此基础上将行政主体划分为名义行政主体、过渡行政主体和实际行政主体三种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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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立学校开除在校违纪学生学籍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理论及实务界一直存在争议,但其分析多流于肤浅。本文想对之进行一下疏理,以期对行政审判实践有所裨益。 一 长期以来,被国立学校开除学籍的学生提起行政诉讼的请求之所以被一再驳回,首要的一个原因是国立学校本身的性质一直未搞清楚。行政诉讼制度的性质要求被告必须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其资格内容包括由国家依据特殊的规范设立(组织法或者授权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