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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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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调查制度是少年刑事审判与成年人刑事审判的重要区别之一,它以刑罚个别化理论为指导,立足于少年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体现了对少年人的特殊保护。然而,由于缺乏法律明确、统一规定,我国社会调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如社会调查主体选任混乱、社会调查员诉讼地位不明确、社会调查报告性质不明等等问题。为此,应当在刑罚个别化原则指导下,充分考虑少年犯罪的特殊性,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即社会调查制度的主体应为缓刑矫正人员、社会调查员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社会调查报告是诉讼上的证据和量刑时的酌定情节、社会调查报告应体现在判决书中等。  相似文献   

2.
社会调查是各国少年司法体系中普遍而又重要的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区别于普通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在1984年成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后,注重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工作,并于1988年制订了《长宁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细则》,规定了社会调查工作的若干事项,之后进行了广泛的实践,明确提出了社会调查应当实行“主体社会化、内容公开化、程序规范化”的制度设想。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会调查工作作了规定。社会调查报告作为社会调查的主要载体,反映了未成年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环境、犯罪原因、日常表现等情况,为少年法庭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庭教育、适用个别化的刑罚和进行有效的矫治提供了客观材料。近年来,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践方兴未艾,其重要性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接受,社会调查制度也已为全国各地少年法庭所普遍运用。但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人文、经济、地理环境各不相同,少年法庭的发展也不平衡,在社会调查的主体确定、启动的阶段、调查人员的诉讼地位、报告的性质和作用等方面,各地的认识和做法参差不齐。因次,作为一项制度,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3.
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工作情况开展调研,不仅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本身,而且可以将有关经验适当推广到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还可以为我国普通刑事诉讼量刑程序改革及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进一步修改提供某些借鉴。本调研报告针对北京市24个中级、基层法院开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社会调查报告工作的情况做深入调研分析,总结出“社会调查报告引入的可选择性”、“社会调查主体的多元化”、“社会调查报告程序的灵活性”、“调查报告样式、内容的多样性”等特点,梳理出社会调查报告实践工作中凸显的“对外地户籍未成年人引入社会调查报告难”、“社会调查主体资源短缺”、“社会调查时间仓促”、“社会调查报告质量有待提升”、“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定位不清”等五个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4.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主体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社会组织以及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等。这当中非政府组织因其在资源、组织、机制及属性方面的优势应当成为我国未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为规范其调查行为,应构建完善的委托、实施、监督和异议机制。  相似文献   

5.
金梦露 《法制博览》2013,(8):211-212
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社会调查制度体现了对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保护原则。社会调查制度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我国一些地方司法机关进行有益的尝试。但是,我国的社会调查制度仍然存在着调查主体、内容、方式不明确等问题,应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针对具体问题一一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少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办理少年刑事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是少年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形成的一条富有特色的成功经验。它对于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但从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人们对于少年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的性质、作用以及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等问题,在认识上还不尽一致,在具  相似文献   

7.
赵慧 《法制博览》2013,(11):254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与成年人犯罪主体间存在巨大差异,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一规定符合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要求。同时也为办案提供参考,为我国实行社会调查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8.
教育刑理论、刑罚个别化和实证学派的决定论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存在的理论基础。建议在刑事法律中将未成年案件审前社会调查制度规定为必经程序,设置“多层次共存、专兼职结合”的调查主体制度,明确社会调查的阶段和调查报告的性质。  相似文献   

9.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部分内容属于品格证据的范畴,根据我国刑事立法规定,可将其视为证人证言;考虑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特殊性,其调查主体由第三方组织担任最为适当,调查内容原则上可以分为人格调查和社会环境调查两个方面,调查程序中调查人员、调查对象、调查时机及调查结论的确定都是实践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现有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存在交叉,从两者调查的侧重点来看,对未成人进行社会调查时,应当适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程序。  相似文献   

10.
新刑诉法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规定,本文从社会调查的主体、内容、对象、义务的程度、适用阶段等方面进行了解析.认为本条文确立了“弹性调查主体”的创新模式,并具体分析了社会调查主体的两个层面的划分与不同的职能;根据审查调查报告的内容,分为事实和建议部分;社会调查报告是各个诉讼阶段对未成年人进行刑事处理的重要参考.在未来司法解释的建议中,提出“建立专业化的权威的社会调查机构”,接受司法部门的委托,负责出具专业和权威的调查报告;当各个阶段的调查报告内容有冲突发生时,除了重新启动调查的程序之外,应该遵循“有利于未成年人矫正、从宽、从轻处理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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