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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几年,拐卖人口犯罪在一些地方比较突出,犯罪手段也越来越狡猾多样。有的犯罪行为从表面上看,与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特征,似乎缺少“拐”的要件,出现了所谓“只卖不拐”的问题。我认为,首先应当明确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基本特征,并据此分析犯罪分子拐卖人口的犯罪活动是否符合这个特征。  相似文献   

2.
一、拐卖人口罪的犯罪构成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利诱等手段将他人卖给第三者的行为。拐卖人口的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 (一)在客观上要有“拐”的行为,即具有使用欺骗、威胁,利诱或强制等手段,将他人拐骗卖给第三者的行为,这是构成拐卖人口罪的主要条件。从各地查获人贩子的情况来看,犯罪分子为了拐卖人口牟利,交叉使用了欺骗、煽惑、引诱、威胁等  相似文献   

3.
一九八五年第三期《法学杂志》刊登了罗书平同志题为《“违背被害人意志”是构成拐卖人口罪的前提条件吗?》一文,罗文有的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拐卖人口罪的本质特征应是“违背被害人意志”。如果在没有“违背被害人的意志”的情况下,则不构成此罪,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拐卖人口罪这个概念来分析,我认为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和利诱等手段将他人送给第三者的行为。按照罗  相似文献   

4.
拐卖人口犯罪情况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互相交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区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从重从快打击,这与当前拐卖人口犯罪猖獗有一定关系,因此,本文仅就拐卖人口案件的几个疑难问题,谈一点粗浅的看法。一、怎样看待被害人的意志拐卖人口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用欺骗、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因此,行为人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是区别是否构成拐卖人口罪的重要前提。  相似文献   

5.
收买人口与拐卖人口行为是一对对偶性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将拐卖人口行为作为犯罪的规定,而对收买人口行为没有作为犯罪规定。随着时间的推移,收买人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被人们所认识:该行为不但与拐卖人口行为一样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也是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因为,他为拐卖人口的犯罪分子提供了“销路”  相似文献   

6.
遏制拐卖人口犯罪之我见张一宁1991年9月1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标志着我国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斗争被提上重要日程。拐卖人口犯罪从70年代后期逐步蔓延,到80年代进而...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惩治拐卖人口犯罪的刑法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本文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法律中有关拐卖人口犯罪的立法轨迹 ,从而指出了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不足之处。笔者建议 ,在刑法中重新设立“拐卖人口罪” ,并将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从重情节归入拐卖人口罪中  相似文献   

8.
<正> 新中国建立后,拐卖人口犯罪曾一度消声匿迹。四川从70年代起,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拐卖人口犯罪又死灰复燃,其蔓延之迅速,危害之严重,已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同这类犯罪作斗争,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笔者在对万县、绵阳等地、市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审判实践中掌握的情况,就近年来四川省拐卖人口犯罪作一初步分析。  相似文献   

9.
我国刑法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针对前一时期拐卖人口犯罪活动狷撅的情况,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在《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又补充规定: 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  相似文献   

10.
董纯朴 《犯罪研究》2014,(5):100-112
跨国拐卖人口犯罪是当今世界共同面临的重大犯罪问题,已成为全球第三大非法获利来源,被国际刑警组织称为“世界上增长最快的犯罪”。欧洲,长期以来已经成为世界人口贩卖的最大目的地。跨国拐卖人口这种21世纪的奴役形式严重损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严重地干扰了国际社会的正常社会秩序。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跨国拐卖人口对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尚属边缘问题时,欧盟就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积极考虑遏制对策、开展具体实践。几十年来,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已成为欧盟人权战略的一个重要特征。欧盟致力于在国内和世界各地使用“3P”做法来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起诉贩运者,保护受害者以及预防未来犯罪。在打击、预防跨国拐卖人口犯罪过程中务实高效,立法和机制建设也比较成熟。近些年来,我国急剧上升的拐卖人口犯罪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欧盟的做法为我国有效预防、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积极救助、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提供了样板和借鉴。  相似文献   

11.
当前,拐卖人口案件出现了一些比较复杂的新情况,给定罪带来一定的困难。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 全面理解、正确掌握拐卖人口的犯罪特征。凡以非法牟利为目的,采用利诱、欺骗、胁迫等手段,把人当成“商品”出卖的行为即构成拐卖人口罪。有种观点认为,是否具备非法牟利的目的不是拐卖人口罪的必备要件,只要把人当成“商品”而买或卖即构成拐卖人口罪,对那些明知是被拐骗的妇女而收买为妻的亦应定拐卖人口罪。笔者认为不可,因为拐卖人口的本身追求的根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了“拐卖人口罪”,但是对于那些购买、收留人口的行为,却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这样,不仅使人贩子容易找到卖人的“市场”,而且容易得到非法庇护,为拐卖人口罪的营利目的得以实现,提供了最终的条件和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在当前拐卖人口活动猖撅、公检法机关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形势下,在我国刑法中及时增设“购留人口罪”是非常必要的.下面就此罪作以阐述:(一)购留人口罪与拐卖人口罪的区别购留人口罪与拐卖人口罪在犯罪客体、犯罪的主体,以及所侵害的对象都是一致的,但二者仍有本质的不同.第一,表现在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拐卖人口犯罪已被列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予以从重打击。但是,目前法学界和执法人员对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两院一部《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不尽一致,在拐卖人口罪的认定上产生了不同认识,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正确审理。本文拟就这个问题以及如何认定几种拐卖人口的新情况的性质,阐述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拐卖人口犯罪案件逐年上升,这有多种原因,但庞大的“买方市场”的存在,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在当前扫除“六害”的斗争中,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应与正确处理购买人口者同时并举。正确处理购买人口者是打击拐卖人口犯罪的必要措施。 购买人口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是:其一,损害被害  相似文献   

15.
<正> 今年九月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拐卖人口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拐卖人口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这一决定为我们提供了同拐卖人口的犯罪作斗  相似文献   

16.
7年来安徽拐卖人口犯罪活动情况 1991年至今,由于安徽公安机关坚持不懈地打击,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已由最高峰号逐年下降趋势,立案数由1991年的1486起降至1997年的184起。回顾我们7年的打拐工作,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具有特点和变化趋势: (一)拐出地相对集中,拐出场所已从偏远农村转向大、中城市劳务市场、职业中介所被拐卖到安徽的受害妇女以云南、四川、陕西、贵州为主,并逐见涉及到河南、湖北、湖南、内蒙等十余个省区。人贩子利用她  相似文献   

17.
拐卖人口罪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拐卖人口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破坏他人家庭幸福,扰乱社会秩序的严重犯罪.这种犯罪情况错综复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往往相互交织在一起,加上我国刑事法律对这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因而常常使司法人员难以区分,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拐卖人口犯罪分子的从快打击.鉴于此,本文拟对拐卖人口罪亟待明确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一、违背被害人意志是否为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规定,拐卖人口罪是以欺骗、利诱、胁迫等手段,拐骗出卖人口的行为.据此似乎得出,行为人的拐卖  相似文献   

18.
去年以来,×县拐卖人口猖撅,据公安机关调查,六个公社,曾干过拐卖妇女活动的就有九十一人。从一九八二年第四季度以来,人民检察院也受理了一批拐卖人口案,对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大家议论纷纷。一九八二年《法学》第十期刊登了傅远南的文章“拐卖人口罪的认定”,大家认真学习,文章指出“如某县公安部门的同志认为,只有违背妇女本人意愿的人贩子才能判刑,如果是妇女自愿跟人贩子去的,贩卖妇女再多也无法判刑。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检察院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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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云南省地处边疆,少数民族众多,经济文化相对落后,从80年代以来,一直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重灾区,是全国几个重点的“拐出地”之一。近年来,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妇联、民政等部门的配合下,广泛发动群众,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各项侦防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拐卖人口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惩治罪犯、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据统计,1995年至2000年,全省共破获拐卖人口案件3983起,抓获人贩子8565名,查获拐卖人口犯罪团伙969个,团伙成员3847人,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8841名,一批罪行严重的人贩子被处以死刑、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严  相似文献   

20.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法研字[1988]第45号《关于拐卖人口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4年3月31日《关于当前办理拐卖人口案件中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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