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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娟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6,8(5):131-132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件日益增多,而学校在这类事件中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负监护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监护的本质、学校的职能和学校责任的性质,确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负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以此为基础,依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 相似文献
2.
张普定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2):56-58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作为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主观上应有过错,客观上须违反了对学生应承担的法定职责。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若试图免责,则应负举证责任,以排除对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 相似文献
3.
自然人的隐私保护在当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对未成年学生这一群体来讲也是如此,现实生活中,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体系尚存在缺陷,这种缺陷表现在法律制度、学校教育观念、教育管理模式、社会整体的权利意识等方面,因此,解决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不仅是一个法律或教育问题,还是一个社会性问题,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隐私保护,主要应以素质教育为核心,着眼于学校法治意识、教师素质、以及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提高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4.
王晓玉 《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02,(4):78-80
随着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起的纠纷的增多 ,使得人们必须面对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亡 )承担的赔偿责任这一问题。教育体制改革的推进 ,民办学校的涌现 ,使得这一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上应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5.
试论学校的侵权责任--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周巧凌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66-68
学校的侵权责任是未成年学生在校人身伤害事故的争论焦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教育保护关系 ,而非监护关系。要解决学校侵权责任问题 ,我们必须将落脚点落到归责原则上来。而在归责原则上 ,不同类型的校园伤害事故应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宜对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件作类型化处理。 相似文献
6.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应负部分监护责任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王建芬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0,15(5):43-46
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 ,从维护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 ,学校除应承担管理责任之外 ,还应承担一部分监护责任 ,这部分监护责任是未成年的监护人委托的。另外 ,可按学校属于公立还是私立确定赔偿主体。 相似文献
7.
王成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3):34-40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
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8.
易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18(1):57-60
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人身伤害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依照何种原则承担民事责任 ,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如何确定 ,从未成年学生与学校的关系看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一定的保护、监督管理职责 ,但不是监护关系。学校应承担与其注意义务相适应的民事责任 ,而学生的年龄也是判断学校责任大小的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9.
赵颖慧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151-152
明确学校与未成年学生之间的关系是解决未成年学生校园伤害事故责任承担问题差异化处理这一问题的关键所在。目前在理论界主要存在四种观点:监护说、合同关系说、教育行政关系说、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其中,监护说缺少法律依据,因此难以立足。合同关系说忽略了学校公益性质和教育事业的本质,因而未能揭示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本质关系。 相似文献
10.
刘昆岭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7,(2):122-124
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生与学校的法律关系的定位是各方认知事件和法规适用的焦点。不能把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定位于监护关系或协议关系,而应定位于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相似文献
11.
陈有恒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4):86-87
由于未成年人在校受到伤害的责任如何承担法律未作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因于法无据,出现不同的判决,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学校承担监护责任是有其必要性的,但是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只承担部分监护责任,并用投保方式解决学校承担部分监护责任的资金来源。 相似文献
12.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6,(4):60-64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相关规定对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的社会生活都发生了巨大变化,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相对滞后于当前社会对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和未成年人事业发展的要求和进程。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应在确立我国监护制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强制举报制度、监护监督制度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追责制度和特殊未成年人监护帮扶制度。 相似文献
13.
14.
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应当如何保护,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该如何保护,我国现行法律对此规定过于原则,显然不能适应未成年子女财产权益保护之需要。本文以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益保护为视角,就确立公权适当干预制度、离婚双方对未成年子女财产报告制度、第三方代管制度、对未成年子女的不动产转让实行特殊保护制度方面提出了相关建议。 相似文献
15.
16.
论美国成年人公共监护与社会机构监护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计对欠缺行为能力成年人的保护曾一直停滞于家庭或亲属自治的单一理念,国家公权力没有予以适当的介入,社会没有及时的参与。上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以社会为本位的福利国家的兴起,国家与社会介入私法以保护弱者实现实质正义的趋势日益显著,美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公权力的不断强化和干预下,逐渐成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7.
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及对完善我国成年人监护标准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海涛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22(5):93-98
美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在过去的三个世纪中迅速发展,以全球标准为起点,经过后来的改革运动发展到包括医疗诊断、日常行为能力评估和个人生活的环境等一系列标准,成年人监护标准的发展非常显著。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口老化日益严重的形势下,成年人监护标准应当成为监护制度中的重要部分,而我国原有制定成年人监护标准的理念在现在看来也已经很落后了,急需进行适当修改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美国的成年人监护标准的演进与完善对我国成年人监护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赵敏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3):40-43
离婚自由是对夫妻个人权利的保障,但离婚对子女利益的影响,应得到更多的关注。其中对子女利益影响最大者,是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监护问题,它涉及到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因此,世界各国离婚法对此问题都很重视。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从有利于子女利益出发,探讨如何完善离婚后子女的监护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