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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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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3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9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为依法打击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犯罪活动提供了刑事司法依据,对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作了重要的修改补充。一、《决定》完善了食品卫生法刑事条款《食品卫生法(试行)》第41条规定:"违反本法,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致人死亡或者致人残疾因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不同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7条,第114条,或第164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食品方面的条款,没有规  相似文献   

2.
关于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立法建议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已有的文件规定及其不足为了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惩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其他犯罪,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上述《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于2002年1月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觉守法。第五条在同一违反《食品卫生法》的案件中,有两种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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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双方)的协作与配合,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根据《刑法》、《商标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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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21年第1期第40页)关于移送部门提供有关鉴定意见的明文规定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六条第四项、《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四条、《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公通字〔2016〕16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等.例如上文的B门诊部案,...  相似文献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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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现就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检察机关的涉嫌犯罪案件,统一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行政执法机  相似文献   

8.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9.
食品标识是借以显示或说明食品的特征和性能,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由于食品卫生关系到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所以与其他商品相比,食品标识的卫生管理有着特殊重要的意义。一、食品标识卫生管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3)国家技术监督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4)卫生部《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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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卫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食品卫生法》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依照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遵守《行政处罚法》和卫生部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  相似文献   

11.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如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违法事实与危害后果,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八条法律责任中的规定,对违法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值得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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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统一认定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四)》)的规定,现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如下补充、修改:刑法条文罪名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刑法修正案(四)》第二条)走私废物罪(取消刑法原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项走私固体废物罪罪名)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刑法修正案(四)》第四条)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第三百四十四条(《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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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9月13日,重庆市涪陵区公开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案,犯罪行为人尚某、汪某、刘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们结合刑法理论、《刑法》和《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和探讨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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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已正式实施几个月,但食品安全形势仍不容乐观,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行为规制不足,现行刑法与食品安全法在司法执法和法律规定中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在执法司法过程中食品安全涉嫌犯罪案件在移交和处理方面主要存在"三多三少"问题,在刑事法律中有关食品安全保护的法规仅具体设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个罪名,难以与食品安全法进行对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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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的申请与发放,保障卫生行政部门有效实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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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保证出入境口岸食品:卫生安全,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在出入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饮用水服务的口岸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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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平 《人民检察》2012,(4):65-67
近年来,随着各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以下简称"两法衔接")的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机关移送至刑事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明显增多。但是,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机制不畅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罪案件的监督仍显软弱乏力。在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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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在查处涉嫌非法行医罪的行政违法案件 时,必须依法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但是如何认定行政违法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严重困扰行政机关的一大难题。笔者 站在卫生行政机关的立场上,分别从非法行医罪移送的必要性、概念、构成要件、所涉情节因素和罪数进行行政程序调 查的必要性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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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与量刑定罪与量刑是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的两个基本环节,两者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当一个案件的事实查清以后,法院首先要判定案件的性质,并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定罪的根据是犯罪构成,而犯罪构成的基础又是犯罪的概念.所以,要正确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必须弄清本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获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明知生产、销售的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而进行生产、销售,且生产、销售的假药足以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它的构成要件是:(一)犯罪侵害的客体生产、销售假药罪作为《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所列罪名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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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办案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其中关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之最后一项,皆规定为:“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笔者认为不妥。 该项之所以被列为立案标准之一项,是基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1997年12月,高检、高法分别依据《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罪的罪名,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是否单立罪名存在分歧,后者没有将其独立成罪,而前者认为应独立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从此次公布的立案标准看,高检采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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