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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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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旅游格式合同从产生之初,就对我国旅游业发展起到了强大的推动作用。旅游格式合同既符合我国现代旅游业健康发展的需要,又有"霸王条款"侵害旅游者权益的弊端。全文从旅游行业视角出发,运用法律分析方法分析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并针对性提出了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具体方法。  相似文献   

2.
旅游合同是旅游者外出旅游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手续,它可以维护和保障旅游者及旅游企业双方的合法权利和义务,特别关系到旅游者的切身利益和有效维权。本文通过对《合同法》中合同的概念和形式分析,探讨旅游合同应采取的形式,旨在完善旅游合同,保护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3.
旅游合同是一种直接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是否能就旅游合同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重要,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违约之诉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不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来说,在旅游合同中允许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当然本文也将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4.
旅游合同格式条款是旅游企业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旅游者协商的条款.它是大规模市场交易之中为了追求效率而出现的产物。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但实证调研表明.这种格式条款限制了合同自由原则,格式合同的拟定方可以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合同条款。它加重了合同相对人的责任,不合理地分配了合同风险,限制或剥夺了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了自已的权利,并且转移了法定的举证责任,约定有利于己的管辖法院或仲裁条款。其产生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缺乏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为此。本文提出借鉴日本旅行业法的标准约款制度,提出旅程保障的创新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5.
黄瀚瑶 《法制与经济》2008,(22):31-32,34
旅游合同是一种直接以精神享受为目的的合同,是否能就旅游合同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对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来说极为重要,而我国立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文规定。我国传统理论认为违约之诉中不能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不仅从理论上来说应该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而且根据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充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来说,在旅游合同中允许提起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的,当然本文也将从司法实践的可操作性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6.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旅游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休闲消费方式;随着旅游业的发展,旅游中的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作为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旅游合同必不可少。但旅游者在签订旅游合同后,由于某种情况不能随团,能否将旅游合同转让出去,转让中涉及到哪些相关法律问题,如何解决,均是需要研究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为了获得特定的精神利益而参与旅游营业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并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具有明显的精神利益属性,如果旅游营业人违反合同约定,必然会损害旅游者的精神利益。由英美法的判例可知,确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必要的。而且,对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符合我国合同法完全赔偿规则和预期利益损害赔偿理论。当然,精神损害赔偿也要受到可预见性规则等的必要限制。  相似文献   

8.
消费者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不管是散客形式还是组织的单团,都应该要有签订《旅游合同》的意识。《旅游合同》里对游览内容及安排、旅游者及旅行社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都有明确的规定,按照程序签署《旅游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都有公开、公平的保障。本文以《北京市出境旅游合同》为例,简要评析了旅游合同的一些规定及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9.
论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承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旅游辅助服务者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了基本界定。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辅助服务者的法律地位呈现出多元性:既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旅游合同的实际履行人,也是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旅游辅助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在责任承担方面,旅游辅助服务者应当对旅游者承担侵权责任,对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10.
近年来,我国"旅游热"热浪滚滚,规范旅游承办人与旅游者之间的旅游合同也便大量签订.这样,明晰旅游合同的效力,即明晰旅游承办人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便显得日益重要,该丈将以此为对象去展开分析,研究。  相似文献   

11.
略论旅游合同纠纷中责任竞合的认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炎 《行政与法》2004,(2):122-123
旅游合同纠纷中的责任竞合主要包括诉因竞合和主体竞合。诉因竞合指的是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这两种诉因之间存在四个方面的实质性差异,只有旅游经营者同时侵犯旅游者的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时才构成竞合。主体竞合指的是旅游合同的缔结者与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之间的责任竞合,只有实际履行者同时侵犯旅游者的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时才会出现责任主体的竞合。  相似文献   

12.
杨庆庆 《法制与社会》2011,(13):260-261
目前,我国的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业已成为我国经济新的重要增长点.然而,与旅游业迅猛发展不协调的却是旅游市场依然存在很多不规范之处,旅游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其中,旅游者对于旅游合同第三人与自身权益保护的认知不够,导致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旅游合同进行深入的理解,充分认识旅游合同第三人与旅游者的责任、...  相似文献   

13.
本文指出由于旅游合同是专门为当事人提供安宁和快乐的合同。因此,在未来立法中,我国应赋予旅游者就旅游承办人的违约行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相似文献   

14.
近年来,我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随着旅游交易量的增加,旅游纠纷也大量增多。实践中纠纷存在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缺乏一个在权利义务、赔偿机制方面都公正明确的合同。另一方面,我国学术界对旅游合同的研究和讨论也相对较少。为了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主体,保障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文章着重阐述旅游者在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旅游营业人违约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此本文从精神损害范围角度出发,论述在旅游合同立法中应当规定违约责任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支持旅游者在旅游合同纠纷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不仅有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而且符合法律追求公正的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四次关于尚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的规定,但各自在法律结构、计算范围、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制度下的未实际发生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因此所节省的费用和旅游经营者将相应旅游服务提供给其他旅游者时所获得的或应得的收益组成;因客观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合同清算关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从全部旅游费用中扣除旅游经营者已提供的旅游服务和嗣后必须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报酬之后剩余的费用;在因公交延误、证照瑕疵导致瑕疵履行时,未实际发生费用返还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减价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成为越来越多人们追求精神享受的重要载体.旅游合同作为联系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纽带在实践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旅游合同追求精神利益的显著特征要求必须建立旅游合同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8.
旅游格式合同大量运用于境内旅游实务中,其弊端引发了众多的旅游合同纠纷.为了旅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对旅游格式合同的弊端进行法律分析和法律控制非常必要.旅游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主要从内容控制和效力控制两方面进行.内容控制可以适当减少“霸王条款”的出现.效力控制则主要从司法实践出发,将“霸王条款”变更,或归于无效.  相似文献   

19.
在实践中,虽然旅游格式合同的订立具有简单、方便、便宜和高效的特点,但是旅游消费者在缔约能力和缔约环境中处于弱势地位,其权利常常受到旅游经营者强加的霸王条款的侵害,因而有必要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加以规范和控制。本文从旅游格式合同的产生原因入手,分析了旅游格式合同存在的主要弊端,并对旅游格式合同的规制途径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我国对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实践中伴随着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困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现象时有发生,旅游纠纷频繁.新《旅游法》的颁布使得我国旅游法律制度可谓前进了一大步,对目前我国存在的一些旅游纠纷提供了合理的解决办法.可是,对于旅游合同违约情况下的精神损害赔偿能否主张以及怎么主张的问题,《旅游法》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如果不能根本地解决这个问题,那么在我国旅游实践中相关的纠纷仍然会时常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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