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通缉是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委托执行逮捕职权的行为,委托和协助机关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而不是“协作”关系。其主体是有侦查权或者执行逮捕权的公安机关;其对象是下落不明或者逃避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通缉的前提消失后应当解除而不是撤销。  相似文献   

2.
孙海林 《前沿》2004,(10):94-95
就审前程序的历史演变过程来看 ,一直没有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审前程序的概念 ,并且在“官本位”思想及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下 ,始终过于强调法院的主要地位和作用 ,而忽视冲突主体在诉讼中的诉讼主体地位和作用 ,这严重违背了诉讼目标价值。为了充分实现诉讼的公正及效率价值 ,笔者认为 ,应当引进“人本位”的现代司法理念 ,确立当事人在审前程序中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3.
刘福泉 《求索》2011,(7):166-168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结构分析可以从多个视角进行:从主体来看,它是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交错联系而成的诉讼法律关系系统;从实现诉讼目的之功能来看,它是基础性诉讼法律关系、辅助性诉讼法律关系与附随性诉讼法律关系的有机结合;从纵向来看,它还是前诉讼法律关系、诉中诉讼法律关系和后诉讼法律关系递进发展的动态法律关系。  相似文献   

4.
刑事公诉制度是由纠纷的私力解决方式一步步演变而来的,从刑事诉讼的任务、诉讼主体与诉讼结局的利害关系来看,作为纠纷对立方的诉讼当事人是与刑事诉讼关系最为密切的主体,而诉讼角色在法庭上的席位设置是与其诉讼地位相对应的,因此被害人、被告人的席位设置在刑事法庭空间布局中应当占有重要分量。然而,这种重要分量在现如今的刑事法庭中并没有得到体现,法庭中当事人的席位设置显现出较多的问题。重构我国刑事法庭的空间布局,应当以当事人席位设置为突破口和着力点。  相似文献   

5.
通过对域外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通缉制度的比较研究发现,各国和各地区在通缉的发布途径、通缉书的内容、通缉的效力和通缉的撤销等方面有相似之处。但在通缉的称谓、通缉的对象、通缉的决定机关和通缉的发布主体上等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相似文献   

6.
龚学德 《求索》2013,(1):186-188
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具有诸多缺陷:从行政机关自身看,行政机关拥有的强势地位使其不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否则可衍生出诸多不正常的行政现象;从法院方面来看,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破坏了审判的独立性,不利于公正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从污染企业角度来看,行政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掩盖了政府自身应当承担的责任,不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所以,应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赋予公民或民间非政府组织而不应赋予行政机关。  相似文献   

7.
侯文杰  孙晓伟 《公安研究》2007,(7):71-74,81
悬赏通缉在侦破重特大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理清。对悬赏通缉的法律地位,悬赏行为及赏金的性质认定,可能获得赏金的对象范围,复杂情况下赏金的分配方式,进行悬赏通缉应当把握的标准,悬赏纠纷的解决机制等问题应进行深入探讨,以提出完善悬赏通缉制度的意见。  相似文献   

8.
独立上诉权被认为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核心权利。我国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却并未赋予其独立的上诉权,使得其当事人的地位名不副实。被害人是遭受犯罪侵害的直接对象,其权利的保障有助于实现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惩罚犯罪的双重目的,缓解被害人在诉讼活动中的边缘化趋势,促进刑事诉讼的公正、效益及法治的实现。故应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尽管有观点认为:被害人作为独立上诉人不符合公诉案件的性质,可能造成角色冲突,增加二审法院的负担,但是,我们认为,从诉讼发展趋势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有其立法先例;从诉讼原则来看,被害人独立上诉权与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并无不可调和的矛盾;从诉讼效率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并未从根本上影响诉讼效率;从诉讼结构来看,赋予被害人独立上诉权并不会导致诉讼结构的失衡与二审流于形式。  相似文献   

9.
悬赏通缉措施在侦破有影响的案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对其许多法律问题仍缺乏深入研究.以法律为视角,对悬赏通缉的法律地位、悬赏行为及赏金的性质认定、可能获得赏金的对象范围及复杂情况下赏金的分配方式、进行悬赏通缉应当把握的标准、悬赏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助于促进悬赏通缉制度的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10.
破产撤销权利人可以直接向相对人主张行使撤销权,追回财产,但如果相对人不予认可,撤销权利人便可以诉讼的方式行使之,此种方式可谓撤销权诉讼。我国《破产法》规定撤销权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行使。从诉的形态来认识,破产撤销权诉讼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的结合。从诉讼的构造来看,管理人基于其独立的地位和权利行使主体的身份应为诉讼的原告;相对人或受益人为行为的实质对象,所以应为诉讼中的被告;债务人与可撤销行为存在利益牵连关系,应为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时破产撤销权行使后,产生可撤销行为自始无效,财产返还、回归债务人财产和相对人或受益人原权利义务恢复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1.
作为一种全新的诉讼程序,四类刑事特别程序在适用过程中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因此需要通过必要的检察监督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以实现对特殊诉讼主体的特别保护.在监督对象方面,既应当包括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行为,也应当包括有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在监督方式上,除传统的审查批捕、抗诉等方式之外,还应当特别发挥检察建议在对诉讼参与人监督方面的优势.此外,在四类刑事诉讼特别程序中,检察监督在监督重点和监督方式上也具有各自的特点.  相似文献   

12.
诉讼理念对指导诉讼主体参与或评价诉讼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应与时俱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必须大力倡导和谐诉讼,强调以人为本、实质平等、程序选择等理念,追求案结事了,彻底化解纠纷,实现对现有民事诉讼理念的超越.  相似文献   

13.
文章论述了刑事诉讼过程中书记员、翻译人和鉴定人的回避由谁决定更为合适的问题,并着重从确认的原则、主体、效力、方式四个方面论述了应当回避的人员在回避前实施的诉讼行为有效性的确认问题。  相似文献   

14.
新设立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原有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共同构成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中两类重要的诉讼类型,但是这两类诉讼却表现出了制度功能的重合性和诉讼属性的一致性。从表象上来看,两类诉讼似乎存在着某种差异性,但是分析本质就会发现,二者实际上具有相同的目的和功能,在适用范围、审判程序、诉讼目的、诉讼请求、权利诉求、诉讼标的、诉讼本质、诉讼前提、救济对象、理论基础和诉讼程序等诸多方面均具有本质上的同一性。以环境公共利益作为理论基础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合二为一,统合为新的诉讼类型并将其称为“生态环境诉讼”,新“生态环境诉讼”的起诉主体可以依次安排为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  相似文献   

15.
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人起诉义务人为民事诉讼的常态,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人对权利人提起确认诉讼的诉讼形态。在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义务人提起的确认之诉有着其特殊的含义。对于这类形态的诉讼,无论从民事诉讼法理层面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层面来看,法院都应当受理。  相似文献   

16.
在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居中裁判的诉讼三角结构中,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应当是承担控诉职能的当事人。现行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监督立案及实施侦查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相符,应予维持;批准、决定逮捕,受理被告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诉控告等权力与控方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符,应当调整为由中立的法院行使;而对庭审的监督权和对一审判决的抗诉权应当作为控诉职能的衍生,而不宜再将其作为一种单向、强制性的监督权来行使。  相似文献   

17.
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对检察机关可以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个别地区检察院以原告身份提起了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认可.然而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在实践与理论中仍有较大的争议.从法理、社会管理、公益保护、现行法律四个方面论证得出检察机关不宜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保护公共利益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权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公诉权等现有权能的效用,唯有此才可从源头减少公共利益被侵害.  相似文献   

18.
治安主客体是治安学研究的基本范畴。从大治安角度来看,根据治安主体的法律性质和地位,可将其分成专业治安主体、自发治安主体和辅助治安主体;根据治安主客体关系可将治安客体分为打击的客体、防范的客体、控制的客体、引导的客体、保护的客体、服务的客体。分析治安主客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时期对治安主客体的关系应当从动态中去把握,应当在社会转型期优化治安主体结构,壮大治安主体力量,发挥三类治安主体的整体效能;还应当顺应时代要求,照顾到治安客体的实际需求,追求治安负价值的最小化。  相似文献   

19.
五、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18、执法检查的主体和监督对象分别是什么?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即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经常运用的重要方式。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首先应当准确把握执法检查的主体和监督对象。  相似文献   

20.
在公益诉讼写入新《民事诉讼法》之后的一段时间里,众多学者对公益诉讼的主体、类型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大量讨论,一致的看法是公益诉讼的适用需待司法解释和诉讼实践的充实.笔者认为解决公益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对这种诉讼的诉讼客体的清晰描述,即诉讼标的的确定.确定公益诉讼的诉讼标的有两个路径:一是将公共利益在实体法上作权利化描述,以此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提供直接的提示;二是为解燃眉之急在既有的实体法范畴内,将公益诉讼视为法定的诉讼担当,由司法解释划出公益诉讼提起主体的诉讼实施权边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