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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电子保单虽方便快捷,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无法面对面交流,必然会为保险人履行免责条款提示与说明义务造成阻碍。而电子保单为格式合同,且免责条款对投保人非常不利,故提示与说明义务必须得到合理履行。在电子保单的实务操作中,保险人和保险代理人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存在诸多问题。应强制被保险人阅读免责条款,建立回访机制,引入第三方托管服务,借助多元化电子媒体。  相似文献   

2.
王雪丹 《前沿》2010,(4):118-120
新《保险法》第43条关于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规定是不合理的。本文通过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与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赔付相比较,并具体分析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几种情况,主张不应该将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免责条款采用一刀切的做法,否则将与人寿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益。  相似文献   

3.
《公安研究》2012,(9):92-92
刘蔚文在《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撰文认为,在医疗保险费用类保险存在重复保险或第三方先行给付的情况下,不应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可能获得额外利益并诱发道德风险,可以事先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特定情形下的免责条款并作明确说明。第三者侵权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免责条款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4.
唐英 《前沿》2011,(14):10-13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传统观点认为,对于宽限期期满时的人身保险合同,如果投保人仍未能缴纳保费,到底是合同效力中止,还是依照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本文分析了宽限期期满时人身保险合同效力发展的两种可能性和保险合同中止后的三种情形及这两种可能性对被保险人的影响,并进一步阐明了保险人具有自由选择权的传统观点存在瑕疵,法律虽然规定此类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两种可能性,但到底发生哪种可能性,保险人并没有自由选择权,而应由合同本身来决定。  相似文献   

6.
自杀是自我决定与直接支配剥夺自己生命的行为,自杀并不侵犯生命权。自杀关联行为是加功自杀的行为,自杀关联行为虽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却侵害了社会的整体性利益与家人的精神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够理解处罚自杀关联行为的立法或者实践。由于没有直接或间接支配他人的死亡,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正犯;由于否认"没有正犯的共犯",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由于原则上自杀关联行为并未创设生命权受侵害的危险,自杀关联行为者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不作为犯。必须创设自杀关联罪。  相似文献   

7.
吕筠 《求索》2007,(4):112-114
人身保险合同的成立问题必须系统运用要约和承诺理论详加分析。在代理人模式下,一般投保人签署投保书是为要约,保险人同意承保、打印保单是为承诺。在特殊销售模式下,存在投保人签署保证核保产品的投保书即构成承诺,从而保险合同成立的可能性。投保人是否交纳了保险费,不影响人寿保险合同的成立。  相似文献   

8.
关于教唆自杀,国内学界主要从法学角度进行分析,很少从社会学视角考察。从社会学角度看,教唆自杀是故意通过欺骗、引诱和怂恿等方式引发并强化他人的自杀意念,在明知他人将采取的行为会直接或间接地导致其死亡的情形下,向他人提供自杀方式由其自己完成结束其生命的行为。教唆自杀是一个有着丰富内容的互动过程,往往特定情境下围绕情感冲动而展开,自杀者大多有个人心理问题。从教唆的主体看,教唆自杀可分为他人教唆、团体教唆和网络教唆。教唆自杀有其独特的过程,教唆过程贯穿着两个主体逻辑:教唆者逻辑和自杀者逻辑。  相似文献   

9.
自杀危机事件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杀分为两种类型:一是非公开场合的自杀,指自杀者选择在地点僻静、人员稀少的非公开场所进行的自杀行为;二是公开自杀,指那些为达到某些目的而在公共设施或其他公开场合实施自杀的行为。一般而言,公开自杀事件造成的社会负面效应和危害性可能更大。有的公开自杀行为甚至演变为重大危机事件,严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将这种需要由公安机关处置的自杀事件界定为自杀危机事件。我国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期,由于社会矛盾加剧,自杀危机事件有大幅增加的趋势,给社会带来极大的冲击,也使我国政府以及公安机关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从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应根据自杀危机事件的类型、特点以及产生的主要原因,采取有效的处置对策。  相似文献   

10.
大学生自杀预防与危机干预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李瑞 《前沿》2007,(8):127-129
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高校大学生的自杀率近十几年有上升的趋势,已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教育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大学生的自杀与预防研究近年来取得了一些成果。本文主要对大学生自杀的概况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应用"预防——干预——后干预"的自杀干预模式来解决大学生自杀的问题。  相似文献   

11.
罪犯自杀研究--对浙江省罪犯自杀案件的实证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罪犯自杀可以分为目的型、手段型和手段失控型三种类型.目的型自杀多与既遂相联,手段型自杀多与未遂相联.影响罪犯既遂自杀率的因素有文化程度、年龄、犯罪类型、已服刑期、刑期;影响罪犯未遂自杀率的因素有受刑经历、入狱前职业、文化程度、刑期.而自杀既遂与自杀未遂罪犯在入狱前职业、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年龄、自杀方式、自杀目的等五个方面存在显著差异.罪犯自杀的根本原因在于社会整合程度的减弱.  相似文献   

12.
科学分类之下罪犯自杀的紧急处置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罪犯的自杀问题是现代监狱关注的热点问题。对罪犯的自杀可以分为手段型自杀、报复型自杀、绝望型自杀和精神病型自杀四种类型。在现场,监狱民警应按照规范的程序、适当的方法对罪犯自杀事件进行合理处置,以降低罪犯自杀的成功率。  相似文献   

13.
青少年自杀不仅是个人的人生悲剧和家庭的不幸,更是触目惊心的社会问题,因而受到学界的广泛关注。目前国内外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关于青少年自杀的基本现状、自杀模式、自杀危险因素、自杀防治模式等四个方面,这些研究成果对于我们有效地进行青少年自杀防治工作具有重要的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14.
从法医学角度探讨扩大性自杀的鉴定要点和现场勘验重点,并由此分析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过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可以归纳出扩大性自杀的三个鉴定要点,即杀人行为在抑郁情绪的支配下发生、杀人动机是"出于好意"、存在强烈的自杀念头.扩大性自杀现场与自杀现场相似,但也存在着不同.扩大性自杀是当事人在抑郁情绪的影响下,以"出于好意"的动机,携亲属或亲近之人一同赴死的行为.对扩大性自杀凶手的责任能力宜鉴定为无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15.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该规定看似公允,实则不然:一是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二是显示出投保人是博弈的失败者,三是增加保险费的依据难以确定,四是车辆风险的特殊性,五是使保险人得以乘人之危。  相似文献   

16.
危险增加通知义务于网约车情境下的法律适用应当区分不同的场合和险种。家庭自用车注册为快车或专车的情形,一般应适用通知义务;注册为顺风车的情形,一般不适用通知义务;接受代驾服务的情形,绝对不适用通知义务。但前两种情形,可分别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举证推翻。除一般商业险外,交强险也应适用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网约车情境下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适用须满足三项前提条件: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危险增加通知义务条款;被保险人未向保险人履行危险增加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的通知义务未因保险人明知或应知危险增加,或保险人事先声明不必履行而免除。因一般商业险和交强险的政策目标与价值取向存在差异,对二者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法律效果宜采有所区别的双轨制设计。  相似文献   

17.
青少年网络自杀群体的影响与对策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描述网络空间出现的青少年网络自杀群体这一重要现象的基础上,分析青少年网络自杀群体形成的外在条件和内在因素,探讨青少年网络自杀群体对社会和个人的消极影响,明确提出消解青少年网络自杀群体的网上网下联动策略。  相似文献   

18.
邓绍秋 《求索》2007,(3):104-106
免责务款作为合同中的重要务款,在实践运用中非常广泛,尤其是在格式合同中。由于免责条款本身的性质特点,国家法律必须对它的制定和就用进行一定的法律干预,以维护合同契约的基本原则和交易的社会秩序。但从《合同法》本身条文来看,其对免责条款的相关问题规定并不多,还很不完善。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借鉴域外有关免责条款的规定,从免责条款生效的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及对免责条款效力的解释等三方面来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9.
告知义务是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一个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负告知义务毫无疑义;在被保险人是投保人以外的第三人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理应列为告知义务人。对保险人解除权行使的后果,《保险法》的规定不够完善。保险人解除合同后,未收到保险费的,投保人仍须给付;保险人的合同义务并非始于保险事故发生之时,而是在整个保险期间。应当增设被保险人为告知义务的法定主体,扩大告知义务的履行期限,增加告知义务免除的事由,进一步保护投保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大学生自杀心理机制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大学生自杀事件频发已成为高校工作者颇感困惑的突出问题,探讨研究大学生自杀心理机制的形成是有效预防大学生自杀的前提。从心理动力学理论和社会学理论看,我国大学生自杀的心理机制有社会因素是导致大学生自杀的外驱动力;挫折承受力差是导致大学生自杀的心理基础;心理冲突是导致大学生自杀的内驱动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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