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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内涵作出合理的界定,这是涉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本土化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对"强迫"一词的理解不宜过宽,应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对"强迫"进行综合界定.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中的"强迫"行为一定要有获取口供的主观故意.对这些问题与困惑的系统梳理至关重要,这也是我们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本土化构建中应该着重解决的问题.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引入并不意味着侦查人员不能为获取供述做出任何努力,更不意味着口供地位的降低."强迫"的认定要符合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标准.既要在主观上具有"强迫"(获取口供)的故意,又要在客观上达到一定的"剧烈"程度,这实际上将一些具有强迫外观但不符合认定标准的行为排除在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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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晶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7):6-9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是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宪法意义上的诉讼权利之一,亦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亮点之一。但其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所处的位阶较低,不能起到提纲契领的指导作用,且新《刑事诉讼法》中未规定作为其程序保障的沉默权,也没有取消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的义务,这在理论上是有矛盾的。因此有必要在新《刑事诉讼法》的框架下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原则作深入解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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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36-139
新《刑事诉讼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公开承认强迫公民认罪的非正当性,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又一重大突破。要实现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价值预设和法律功能,需要对其制度渊源与正当性作进一步的考察,以促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在中国的贯彻与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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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蕴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1):52-57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起源于欧美大陆并经历了漫长的发展,现已在世界范围内逐渐确立为一项通用的刑事诉讼原则。直至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也正式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加入相关条文,并区别于沉默权和如实供述义务。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国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已有一系列本土化进程。进一步规定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法律制裁,将有助于谋划和完善该原则在我国的未来和出路。 相似文献
5.
杜宣辰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88-89
产生冤错案件的主要原因是口供至上,引进、构建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是防止冤错案件的有效途径。探讨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内涵、构建我国不强迫其罪原则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构建我国的不强迫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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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体现了保护人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8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8月25日,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从多重视角对刑诉法修改提出了许多真知灼见。在此,特摘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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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1):25-29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此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中,引起国内外关注。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又向国际标准迈进一大步的标志,该条款在有效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也被寄予很高的期望。但是,有关该规范的基本形式和核心内容的问题,或者歧义纷生,或者没有得到重视。从文本整体性和社会性角度来看,该条款在目前的中国不属于基本原则,也不具有原则规范所应有的分量。从欧美司法实践判例来看,强迫远远超出刑讯逼供的含义,对其判断的标准在行为角度和口供角度之间转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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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临“大修”的刑诉法修正草案,已由全国人大向社会公布,反对自我归罪和婚姻家庭特免权的规定,备受关注。草案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草案在重申了严禁刑讯逼供的同时,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步洋洋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3):94-9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二条中确立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然而,司法实践表明,公安司法机关并没有树立无罪推定的理念并将之坚决贯彻执行。作为一种具有世界意义的刑事诉讼法律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理应得到足够的理解和重视。探讨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内容以及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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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做出了重要修改(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了具有"小宪法"之称的《刑诉法》之中,使其成为了新《刑诉法》的重要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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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正慢慢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保障人权已是大势所趋。我国也在为保护和发展人权做出各种努力:刑事诉讼法把人权保障作为直接目的之一,加强了对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得到一定程度的完善。然而,同其他国家的做法及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规定相比,我国对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仍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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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互换。域外的立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土壤和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法律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具体的设计中,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只能在特定的范围内,针对特定的对象,在严格的条件下实施;适用程序为检察机关具有发动权,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及最终的决定权;适用类型为罪行豁免,但不适用享有拒证特权的污点证人;同时,为了保证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具体实施,我国还应建立起相应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4.
高肃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124-125
《刑法修正案(八)》第36条对强迫交易罪进行了修订,说明强迫交易罪对当前的市场经济活动危害甚大,对其进行规制势在必行。但是由于对强迫交易罪客体的界定不清,造成了许多强迫交易行为入罪标准不清、与他罪的区分难等问题。从概念入手,对强迫交易罪客体进行再次界定,以解决司法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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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33-34
随着"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这一原则写入到刑事诉讼法第50条中,在法律上已经确立了这一原则,从而对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会产生重大影响。作者从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实务工作出发,拟探讨这一原则对审查批捕工作的工作形式和工作内容方面产生的影响,以便更好的在实务工作中践行这一原则,维护和保障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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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探强迫职工劳动罪的立法、认定与司法实践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赵冰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19-20
为切实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有效遏制“三资”和私营企业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强迫职工劳动和损害其人格尊严事件的发生,新修改的《刑法》增加了“强迫职工劳动罪”这一全新罪名。本文从立法角度,论述了增加该罪名的意义,以及该罪名的主客观构成要件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从司法实践角度,阐述了如何在审判实践中认定该罪名,以及该罪名与其它相近似罪名的区别。 相似文献
18.
范华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2):38-42
强迫交易罪的暴力、威胁的认定应以刑法解释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以平衡刑法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为标准,对暴力程度、威胁程度、暴力对象和威胁对象进行综合评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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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接连曝出的权色交易猛料跌出,特别是刘志军雷致富案后。愈演愈烈的性贿赂再一次激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热议。“每一个倒下的贪官后面都有一个女人”,性贿赂的发生频率之高已毋庸讳言。但因我国刑法中关于贿赂的形式仅定义为“财物或者能折合为具体数额的物质利益”,性贿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避开了法律的制裁。也激起了公众的强烈不满。性贿赂入刑的呼声不断高涨。面对这一特殊且大有泛滥之势的贪腐形式。法律要不要重拳出击?性贿赂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如果入刑。如何以定及量化性赡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