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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3,(26):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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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的问题,从上到下酝酿已久。近年来,各地都在为实现这一目标进行认真的探索,但是,从实行的范围着只是个别乡镇或个别县市,尚无省一级实行这种机制。从内容上看,只是在伤残军人护理费等方面确定了增长机制,还不够完整;从办法上看有的地方实行的是“定量增长”法,如“每年提高×元”。有的地方对某项标准规定二年或三年提高一次等。应当说,这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较完善的自然增长机制。抚恤补助标准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在优抚工作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是当前优抚战线上的热门话题和关注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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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1,(7):1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0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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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渝办发(2008)334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2004)第413号)精神,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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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贯彻全国拥军优抚安置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伤残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1998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8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在职特等、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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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5,(19):12-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为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0月1日起,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