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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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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该规定的第8条对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效力进行了规定,但未对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的自认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本文从自认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地位出发,分析了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人自认所涉及的法律问题,针对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2.
作为诉讼行为的自认及诉讼权利的自认权由主体、客体、表示形式和自认特征等所构成。在充分认识自认及自认权的构成和效力的理性基础上 ,立足于现行中国三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自认及自认权的不同规定和存在的问题 ,剖析和协调它们的共性 ,建议构筑以自认规则为中心的中国自认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及《反洗钱法》都规定了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须为“明知”,而如何证明洗钱犯罪嫌疑人的“明知”则是洗钱犯罪诉讼证明中的重要环节。但是,仅有嫌疑人的自认尚不足以完全证明其“明知”的存在,还需要有其他证据来予以补强。这可以通过利用间接证据或推定来获得。此外,利用举证责任倒置而确立嫌疑人的有限举证责任,并以此来证明洗钱罪的主观方面,也不失为一个值得考虑的做法。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中,被告人在庭审中全部或部分推翻其在庭前作出的不利于他本人的供述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是指对有罪的完全承认和自认。对于被告人庭前不利于己的供述,只要取证的手段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原则上都具有证据能力,而不适用传闻证据规则,同时,为了体现程序的公正性,当对于供述是否是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而取得而发生争议时,应当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5.
论非法证据的效力及认定张巍本文所指的非法证据是指执法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或程序,以违法手段和方法收集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刑事证据。是“非法收集的刑事证据”的简称。非法证据有悖于刑事证据的合法性原则,与诉讼程序公正、司法权力制约等现代法治要求...  相似文献   

6.
在事实探知绝对化的审判理念和实体正义价值追求的传统惯性下,《民诉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以规制虚假自认为导向,对自认制度的审判排除效作出了限制。然而,该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并未能实现其遏制虚假自认的立法预期,反而在法理上背离了辩论主义,使得自认制度提高诉讼效率之程序技能被架空。虚假自认效力的判断并非简单的两分法,自认事实的客观虚假亦不能阻碍审判排除效的实现。根据司法实践现状,在现行法的框架下,应通过明确“虚假”的认定标准以限定自认之审判排除效之例外,只有当自认事实与口头辩论全趣旨或自认之时,已有的证据调查结果相矛盾或明显违反真实以致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之虞时,法官才可免受该自认事实之拘束,综合全案材料对案件事实予以判定。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认罪事实的证明是重要的理论问题,其中认罪与同意简化庭审质证程序、庭审调查的重点从案件事实转换为认罪自愿性、法官确信认罪真实性之间的逻辑关系亟须理论阐释。供述和承认可以融合并概括为认罪,在认罚及其程序从简、量刑从宽后果的加持之下,供述和承认共同产生刑事自认的法律效果。刑事自认的实质是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及证据的真实性达成了共识,形成共识性的事实,进而达到共识性真实。自愿和明智的刑事自认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认罪在内容、形式和效力上已经具有了刑事自认的属性。刑事自认可以产生事实及证据合意、减轻控方的说服责任、省略庭审证据调查程序以及增强法官内心确信的效果。  相似文献   

8.
自认制度是一项古老而重要的制度,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都有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辩论主义是自认制度的理论基础及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自认的规定突破性地确立了我国民事自认制度的框架,但还不够系统和完善。本文将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理论和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9.
我国关于自认撤销要件的规定看似很全面完美,实际上并没对自认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在司法实践中“相对人同意撤销自认”的情况几乎不存在。应当区分胁迫的不同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地予以撤销。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自认的撤销宜采用“错误”+“不真实”的二要件说。同时应建立自认撤销制度的配套措施,确立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将自认成立的场合限定在口头辩论或者准备程序中,区分先行自认与自认,对于先行自认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引用或者对方当事人引用之前,自认人应当可以自由撤回。  相似文献   

10.
自认承认的事实并不应限于于己不利的事实,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做出,具体要求自认人在起诉状中或答辩状中做出,或在审判前准备程序中在法官面前做出,或在审理时在法庭上做出。在立法上明确自认对一审、二审和再审法院的约束效力是当前立法完善的首要问题。默示自认追复应限制在一审辩论前,即使当事人在最后陈述中否认的也不应成立默示自认追复。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对其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事实予以自认,而不能对其无利害关系的事实予以自认。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的借鉴成为我国法学界以及司法部门越来越关心的问题,讨论较多的是如何借鉴和适用辩诉交易。而辩诉交易的关键是控辩双方达成协议,被告人作出有罪答辩,即被告人自认其罪。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被告人的诉讼权利问题,本文对辩诉交易下的被告人权利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2.
关于刑事被告人应否承担证明责任及应承担什么样的证明责任,我国学界一直未能达成共识,并由此导致了司法实践的诸多问题。司法实践证明,正确分配刑事程序中的举证责任,明确规定辩护方对少数具有能力证明的辩护理由承担举证责任,不仅有利于减轻侦、控机关的诉讼负担,而且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防止罪及无辜,从而实现控制犯罪与保障被告人权利的“双赢”。  相似文献   

13.
司法机关适用分案起诉制度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司法解释没有对不当分案起诉的程序救济规定。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有必要明确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可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都不应直接作为并案起诉的理由。法院对检察机关的不当分案起诉具有审查和决定程序的权力;被告人在获得程序告知的基础上,对不当分案审理享有申请救济的权利。被告人在审前作出的程序选择具有一定的诉讼效力。  相似文献   

14.
证明责任如何在控诉方和被告人之间进行配置,是刑事证明责任制度的核心问题。刑事证明责任原则上由控诉方来承担,但特定情形中,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程度的证明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在控诉方,通常情况下,被告人只需对控诉方有罪指控的证据体系提出存在合理怀疑的证据。  相似文献   

15.
论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刑事诉讼中,基于证明责任的基本理论和证明责任的分担原理,被告人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证明责任,但是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只能是主观证明责任。在中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之下,被告人证明责任的承担需要各个方面的保障。  相似文献   

16.
司法公正历来是司法改革的重要价值取向之一。在刑事法领域 ,很多学者的思路是如何赋予被告人更充分、更有效的辩护权来实现司法公正。笔者与此有所不同 ,主要立基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整合 ,考虑到刑事政策、刑事立法精神以及司法具体运作可能出现的证明困难等因素 ,以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为切入点 ,借鉴英美证明责任中的“分层理论” ,围绕被告人与控诉方之间证明责任如何理性的分配 ,另觅实现刑事司法公正的途径。  相似文献   

17.
司法实践存在排除非法证据的“界定难”、“证明难”和“排除难”问题。为有效预防非法取证,现有的司法制度应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完善司法令状制度,重大侦查行为应“有证实行,例外明示列举”;建立重大案件首次讯问值班律师临场监督制度;推进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行侦羁分离和建立公派律师值班制度;建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  相似文献   

18.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但它不是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证明其可能被控犯罪的某些要素不存在的责任.认为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控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责任,这一观点是片面的,也与人类认识活动的规律不相符合.  相似文献   

19.
本文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刑事诉讼证据中最常见的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基本特征。从立法上分析了我们对待被告人供述笔录的矛盾态度,分析了刑事诉讼中的认定口供证据效力的实践操作。提出构建我国被告人自愿性供述的规则,并对与之相关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20.
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是指案件中依法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事实情况。在刑事诉讼中,凡是同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有关的一切需要查明的事实,都是证明对象。它具体包括三类即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实体法事实是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我们知道,诉讼法是为了从程序上保证实体法的实施,诉讼中所要查明的案件事实,则主要应由实体法所规定,公安、司法人员的任务,就在于根据实体法的规定运用证据来查明条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条件事实主要由刑法规范规定,它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有关犯罪的事实,其中主要是有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这是证明对象的主要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条文所指的“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即是案件的基本证明对象。在刑事诉讼中,要确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即要衡量其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要件,这就要求我们用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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