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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它对於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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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以人为本”若干问题的商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以人为本”的论述颇多,对其中不准确的理解必须澄清。以人为本提法汲取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的精华,但它们在价值取向、“民”或“人”的范围、人的地位方面有明显的不同;以人为本是批判吸收西方人本主义思潮的产物,二者在思想内涵、性质、人的概念、人的地位等方面存在区别;将“以社会为本”放在以人为本之上并不完全符合历史唯物主义,对道德伦理和现实也存在误导的风险。以人为本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中外优秀文化成果,做到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并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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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地理标志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理标志由于其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蕴涵着重要的无形资产,如何建立一个既与国际法规接轨又体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逐渐成为近年来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试从地理标志的内涵、各国立法的不同保护模式、我国的立法现状等角度来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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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指出人民版思想政治必修模块一《经济生活》教材(2008年3月第4版)具有理念新、材料实、探究活、主体结构设置合理等特点,较好的体现了新课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核心思想。但教材中也存在一些美中不足的地方,本文在此试作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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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干1996年4月1日开始在全国施行。作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配套规章,这一《办法》对于沟通金融机构间的信贷消息,有序拓展银行金融业务和企业融资渠道,建立金融机构信贷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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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的若干基本理论探讨——对张明楷教授的若干观点的商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张明楷教授关于刑法学基本理论的观点,对通说虽有继承的一面,但更多的是反叛的一面,在理论界的影响是巨大的。其中涉及到刑法的基本理论的宏观问题是《刑法》第13条但书能否在司法中适用,如何理解一些罪名的主观方面,分则的模式是既遂犯还是犯罪成立,张明楷教授认为但书不能在司法中适用,为了确定一些争议的罪名的主观方面,提出超过的客观要素的概念,分则的模式不是既遂而是犯罪成立。对于上述观点,本文以传统观点为基础,提出不同的主张,认为但书可以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这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解决故意和过失的问题,也没有必要提出超过的客观要素,分则的规定必须以既遂犯为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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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界关于“轻罪”的研究成果斐然且意义重大,但若干观点科学性不足,值得商榷。支持“‘轻罪时代’选择以宽为主刑事政策”建议的前提条件不真实,必须严格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支持“应该废除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建议的理由不合逻辑,对待危险驾驶罪,宜改良而非革命;“刑罚轻缓化是世界刑法发展趋势”论断与刑法发展实践不相符,需要考虑刑罚严厉化的现实意义;“犯罪化有违刑法谦抑性”论断过于片面,刑法谦抑性的核心在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而非刑法的排除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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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系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公司。近代以来,其已成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所广泛确认的一类公司形式。我国目前正拟制有限责任公司条例。毫无疑义,就有限责任公司的发展历程、法律特征、设立程序、股东的地位及公司的机关等问题予以研讨是大有裨益的。 (一)基本发展历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肇端于十九世纪后半期的德国。1892年4月20日通过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是该类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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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的彭宇案可谓轰动一时,被称作导致国人道德滑坡的始作俑者,其负面影响久未消退。反思整个过程,媒体偏离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两级法院的办案过程都存在不当之处,特别是一审法院裁判严重偏离社会主流价值观,而普通民众在整个事件中也表现出缺乏法治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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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据的概念问题,法学界一直有着争论。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证据的主要特征在于客观性和关联性;另一种观点强调刑事证据除了具有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外,还必须具有合法性。《北京政法学院学报》1981年第一期发表的张子培同志的《略论刑事证据的特征》一文所持的就是第二种观点。此文是主张第二种观点的文章中颇有代表性的一篇。对此,我想提出一些不同的看法,与作者商榷。什么是刑事证据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十分明确地表明必须从二个方面理解刑事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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缢死在法医检案中占自杀的首位,如何正确鉴定缢死案件,显得十分重要,迄至目前,在法医界对于缢死有些问题的看法,还不能一致,甚至完全不同,现在就我所接触到的有关缢死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看法,与法医工作者商榷。一、究竟有无仅仅是头颈部的重量致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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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评论》1989,(2)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以银行为付款人的一种见票即付的票据。它是一种要式证劵,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支票必须是书面形式,一般记载应满足下列事项:1)出票人签名;2)无条件支付委托;3)支付金额确定;4)发票时间;5)付款人、付款地。它具有如下特点:1)付款人(drawee)总是银行,而汇票的付款人通常是某一特定的人或公司。2)一般说来,出票人须在付款银行有足以支付支票的存款或其他资金关系,如透支契约。如果支票被拒付是因为出票人故意开立支票诈欺受款人而骗取钱财时,则在大多数国家中,根据有关空头支票(dad check)的法律,出票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将受到刑事制裁。如果汇票被拒付,其发票人只承担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