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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调解制度有关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问题的提出现代民事诉讼制度逐渐暴露出了难以克服的诸多弊端,如诉讼迟延、法律职业工作者人数跟不上实践需要、诉讼费用高昂等,致使纠纷即使被诉至法院,也往往到不了审削程序便告解决,而其解决手段主要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传统方法——调解。从世界范围来看,“无论在何一法系、何一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调解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其重要性不断增大,通过它解决纠纷的比例与日俱增,表现形式也逐步多样化。”据统计,即使在“诉讼王国”的美国,95%的民事案件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ADR方式解决;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据官方统计,1998年,在已发出令状的案件中,只有4.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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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4月担任法官独立办案以来,李红星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近6000件,其中2009年结案818件,并曾连续5年名列海淀法院民事审判结案第一名;在所审结的案件中,调解撤诉率达到了80%。2010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办案标兵"称号;2012年上半年,作为来自全国基层法院的惟一法官代表,参加了最高人民法院为落实王胜俊院长关于涉诉信访工作提出的"四个必须"及五项制度组织的全国巡讲活动,从基层法院一审法官的角度阐述了如何从源头化解社会矛盾,获得了广泛好评。本刊特约请其撰文介绍民事案件的调解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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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上和解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法院调解历来占有重要的地位:立法上将其定位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使之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始终;司法实践中,作为民事审判权的运作方式,调解结案占据着法院审结民事案件数量的半壁江山。被国外称之为“东方经验”的法院调解甚至可称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表征。与此同时,该制度也处在不断的变革之中。尤其是在近年民事审判制度改革的热潮中,法院调解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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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民事案件调解优先政策在实践中容易引发强迫调解问题.近期的司法实践表明,新《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先行调解制度不但无助于解决该问题,还存在将其进一步放大的风险.通过对法院调解的V字型历史趋势以及调解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地位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强迫调解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官对于调解本身掌握了过强的主导权和控制力,这种权力与近年来法院面临的客观困难相结合形成了法院的调解偏好,中国社会纠纷的现实状况又给调解制造了大量的客观障碍.法院的调解偏好与调解在中国社会的现实障碍相冲突,才引发了强迫调解.在无法彻底放弃调解优先政策的现实条件下,应改革现行的法院调解考核机制,增加评价指标,将案件具体情况与当事人自然状况作为考虑因素共同纳入考核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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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具有迅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提高办案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等优势。近年来,在全国倡导合谐社会的大背景下,"逢案必调"成为法院共同认定和倡导的普遍原则,"调解率"也成为司法体系内部评价机制的重中之重。然而,当调解从手段变成目的,伴之而来的就是为追求高调解率而产生的强制调解、消极调解等现象,对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价值已产生严峻考验。本文从法院追求高调解率的背景入手,分析了当前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非法手段及后果,并提出了重构法院调解制度的意见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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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研究发现,近年来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调解结案率都呈现曲折增长而非持续增长态势。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抑或婚姻家庭类案件、合同类案件还是权属侵权类案件,调解结案率一般都未超过60%。而且总体上看,一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和再审,再审调解结案率高于二审,婚姻家庭类案件调解结案率高于合同类案件,合同类案件高于权属侵权类案件。当下中国法院调解结案率呈现如此面相,既是调解政策驱动、各法院领导重视程度不同所致,也有个案差异、案件性质不同等原因。这种"运动性"调解的负面效应在司法实践中越发凸显,未来中国应在深刻反思基础上理性对待和设计法院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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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司法能力,促进社会和谐,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着力在"三项重点工作"创新社会管理上做文章,通过延伸立案窗口职能、延伸民事审判触角、推行刑事审判职能向审前判后延伸,案件调解率大幅度提升。今年1至7月,民商事案件调解率达到了70%,同比上升15个百分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率达91%,同比上升10个百分点。"预立案"延伸立案窗口职能2012年5月,通城法院对近一年来调解、撤诉结案的案件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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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司法界普遍认为:裁决由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就是对败诉人的一种惩罚,对胜诉人的一种支持及合法权益的良好保护.因此,在财产案件中,诉讼费用如何负担,就成为谁胜谁败的一个标准(调解结案的除外).法院对当事人一方诉讼请求的支持及诉讼费用承担的裁决,就理所当然地制裁了败诉方侵犯胜诉方合法权益的行为,从而全面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殊不知:正是司法实践中以此观点所形成的习惯做法,使得一些案件的裁决,忽视了有关诉讼损失的保护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的长期被忽视,导致产生了诸多弊端和危害.笔者为此略陈管见,以期与同仁商榷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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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结案作为一种理想的结案方式,不仅可以有效、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纷争,还可以避免矛盾扩大化,减少不安定因素,因而被各级法院所推崇,也容易被扩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随着调解工作力度的加大,调解结案数量的增多,调解当事人反悔、履行率不高的问题呈上升趋势。本文试通过从履行率降低的主要原因入手,提出应对措施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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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率说明什么——对“调解率与和谐正相关”命题的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适用》2008,(10)
调解率是在一个统计时间内调解结案的数量和结案总数之间的比。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结案方式是裁判(包括判决和裁定)和调解。从这个意义上看,调解率和裁判率反映的只是一定时期内两种结案方式适用的比例而已。但是,诉讼调解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的一大特色,可以一直追溯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甚至被誉为"东方经验",立法和司法政策在诉讼调解问题上也经历了三次重大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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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郑小红,自担任巡回审判法庭法官期间,共审结各类民事案件826件,年均结案275件。已调解结案595件,占全部结案数的72%。无裁判差错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申诉上访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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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中国社会一种重要的纠纷解决机制。近十几年来,法院调解在中国重新得到重视,在案件解决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法官经常运用预判术、隔离摸底术、“借力术”等调解技术。法官在其法律观、司法观、当事人观等观念支配下形成了独特的调解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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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原告、被告当事人就双方民事权益的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称之为民事诉讼调解。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因此,法院调解应建立在“双方自愿”和“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但在实际工作中,调解虽然是“双方自愿”,但不见得完全“查清事实”。那么这种调解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本文就二者的关系,作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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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基本原则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诉讼调解重新得到了司法实务界和学术界的重视,法院调解结案率也在稳步回升。本文对改革开放以来诉讼调解的发展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并且侧重于各个不同时期诉讼调解原则的分析。希望能对我国当前诉讼调解的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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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作为司法审判人员参与法院调解,在我国法院‘‘调审合一”模式下存在角色定位和工作性质的冲突。本文从法官职能发挥角度考察我国法院调解的运行现状、法官角色冲突的成因,提出了相应的问题解决方案,以促进法院调解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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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知道,到法院打官司要交一定的费用,但当自己真正遇到了民商事纠纷时,往往不知如何交、交多少。在这里笔者介绍一种诉讼费用的速算方法,此法历经苏北数十家法院10余年500万案件检验,方便了广大群众的诉讼及人民法院(尤其立案庭)的审判工作。一、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收取数额是根据原告起诉的争议财产(金钱)的大小决定的。起诉的数额越大,受理费越多(但根据起诉数额的不同档次和阶段,收费递减)。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可在法官主持下,由双方协商承担;判决的,按各自承担责任大小、判决书支持各方利益的多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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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法官员额制改革过程中,必须一并考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和优化配置问题。在民事诉讼中,为保障公民的裁判请求权,对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配置入额法官;对于非讼案件的审理、诉前或审前的法院调解以及立案登记等程序事项的处理应交由司法实务官进行,从而让法官专注于民事纠纷案件的审判,以更好地落实公民的裁判请求权保障之宪法理念。司法事务官不同于助理审判员,其不能审理所有的民事案件;司法事务官也不同于法官助理,司法事务官不是法官的助手,其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司法事务官不是宪法意义上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法官,司法事务官不必进入法官员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