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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人口老龄化浪潮席卷而来,《民法总则》确立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是解决此难题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是缺乏监督的意定监护制度必将对其发展带来阻碍,也满足不了社会需求。我国现行监护监督制度存在不足,需要借鉴国外关于意定监护监督法律制度的经验,来构建我国的意定监护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2.
人口老龄化是人类史上前所未见的客观趋势,是全球面临的共同课题。为满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需求,意定监护制度成为现代监护制度的发展趋势之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出现较晚,现有法律规范相对粗疏,存在意定监护和法定监护效力优先性、适格主体的认定、意定监护开始时间认定以及意定监护监督制度缺位等制度困境。应当从基本国情和社会现状出发,明确意定监护优先适用的效力,明确人民法院在主体资格认定中的决定性作用,设立多元的启动条件以及建立配套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完善意定监护制度,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全面的社会保障。  相似文献   

3.
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表见代理制度是一种旨在维护交易安全的法律制度。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都肯定和采用了这种制度。我国民事立法尚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但是现实经济生活中符合表见代理特征的客观现象大量存在。因此,积极探讨和研究表见代理的有效要件,对于逐步完善我国民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一、表见代理的构成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  相似文献   

4.
《民法总则》在“监护”的内容中,明确了“尊重被监护人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增加了“意定监护”等新规定。《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则进一步强调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这意味着我国的医疗代理正由“法定主义”向“意定主义”转变。对无“自我决定”能力的患者实行医疗行为,除满足“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外,还要具备用以替代“患者的知情同意”的“医疗代理同意”这个要件才能实现刑事正当化。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此时的“医疗代理同意”既不能简单等同于“患者家属的同意”,也不应是“医务人员的同意”,而应当是最为接近患者真实想法的“患者的推定同意”。  相似文献   

5.
大陆法系将代理分类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立法上由于代理显名主义,仅规定了直接代理,而没有规定间接代理制度。与间接代理相类似的是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在英美法系,隐名代理也被视为代理的一种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日益多样化、广泛化和复杂化,是否承认间接代理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就成为值得研究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严格追随英国法的香港,在很多法律制度上都具有不同于中国内地的特点。代理制度也是如此。对香港回归后,两法域间的各方面交流,尤其是经济往来更加频繁。故而加大力度,更为具体地研究两法域的商业法律制度,包括代理法律制度,也就显得甚为必要。本文拟对两法域的合伙代理、保险代理及公司经理人越权代理进行探讨,以期对两法域的商务理论和实务工作有些碑益。一、合伙代理制度一般说来,合伙是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合同而形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商业联合体,由于合伙人之间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密切关…  相似文献   

7.
表见代理制度作为传统民法上代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经济生活和人们的经济交往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其基本理论也为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所采用;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完善的情况下,对表见代理及其相关理论的研究和探索,则显得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8.
间接代理在社会生活领域中被广泛运用,其法律价值逐渐得到各国的高度关注.我国立法对间接代理已有明文规定.由于间接代理理论支撑的缺失,以致实务界对该制度的运用经常出现偏差,我国间接代理制度有待完善.  相似文献   

9.
本文在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公司代表制度法理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外国立法,指出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存在排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造成董事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影响公司的运作效率和缺乏有效监控机制等缺陷,并提出实行“董事会代表与意定代表并存,意定代表优先”的制度、明确公司代表人权责、加强对代表人行为的监督等立法建议,以完善我国公司代表人制度。  相似文献   

10.
试论隐名代理制度的引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隐名代理 ,指享有代理权的代理人 ,以代理人身份或仅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发生表意行为 ,而该行为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一般而言 ,隐名代理与显名代理相对应。隐名代理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得到了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肯定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 ,则严格坚持显名主义。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代理制度而言 ,也是以显名为必要条件。面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机遇与挑战 ,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发展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呈相互交融的趋势 ,这些都将对代理制度体系带来一定的冲击。…  相似文献   

11.
复代理是我国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之一。民营企业在广泛的经济事务中,认真适用好复代理制度,并且把握好复代理与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法律问题,有利于维护自身的权益。  相似文献   

12.
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理理论的不同,尤其是没有统一适用的具有强制性的国际条约,在20世纪甚至是21世纪,最令货运代理和司法实务者头疼的法律问题就是区分代理人和承运人资格问题。货运代理人的角色要依特定案例的事实来认定,一个案例情况的细微变化均会导致不同的结果。货运代理人究竟是作为代理人还是承运人,应视具体场合而定。但应从是否签发运输单据、实际参与运输、收入取得方式、交易过程等方面予以具体区分。同时,针对货运代理人身份辨认的困难和关于货运代理规定的实际情况,我国应规定承揽运送人制度。  相似文献   

13.
成年监护与未成年人监护相对应,是为保护意思能力不健全的成年人而设立的制度。国内学者对于成年监护的研究大都着眼于近年来西方各国对成年监护改革的成果,尤其认为我国应采纳新的监护理念,转变监护模式,引入意定监护制度。应当说这些建议的提出对我国成年监护制度的构建具有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探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表见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因而可向被代理人主张代效力的制度。表见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的范围,为了确保社会交易的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建立了这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未正式确立表见代理制度,新近施行的合伙企业法也只是原则性规定了善意第三人的概念,对表见代理予以确认。关于表见代理特殊成立要件,法学界有两派不同的观点。一派秉承大陆法系各国的民事立法和英美法国家的审判实践,认为只要第三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客观上有…  相似文献   

15.
代表具有区别于代理制度的独立制度价值 ,在代表中类推适用代理规则缺乏理论前提。对于越权代表行为效力的认定 ,应根据相对人主观善意与否区别对待 ,不宜直接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表见代理是代理制度的一部分,它的运用必须局限在一定的范围内,以期实现设定表见代理的初衷,完善代理制度,便利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17.
胡伟 《工会论坛》2008,14(5):137-138
票据代理系由民事代理派生而来的一项重要的票据法制度,常见诸于票据实务中。但票据代理作为代理行为之一种,在实践中极易与一般的民商事代理混淆。因此,本文试图对票据代理与一般民商事代理的差异进行分析,以期廓清分歧。  相似文献   

18.
我国民法将监护作为补足自然人行为能力之手段,导致监护被行为能力侵蚀和遮蔽,于功能上由关爱走向限制。法律剥夺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行为的自我决定权,致使被监护人不得不托庇于监护人。《民法典》引入意定监护,本为克服法律整齐划一规定之不足。但由于与行为能力挂钩,意定监护困顿于监护人选择的狭窄视角,极大地减损了功能矫正力度。解开意定监护功能异化之结,需要找寻在不违背基本法理情况下将意定监护与行为能力脱钩的办法。通过目的解释,经由解释论路径重构行为能力与监护关系,使意定监护回归本人利益保护这一立法目的,系可行的路径。对《民法典》第28条和第33条作目的性限缩,将其限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欠缺情况下监护的适用;而将行为能力非欠缺时的监护,视为一个立法未予规定之悬而未决的问题,通过运用民事法理和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进行调整,系可行的方式。  相似文献   

19.
作为律师收费的一种方式,风险代理的产生也是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结果。风险代理不仅可以使律师具有制度保障的责任意识,避免律师、委托人的机会主义行为,还体现着程序公平和契约精神。然而,“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社会心理、信用缺失等因素则影响着风险代理的绩效,因此,建立法律服务信息披露制度,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监督机制,并重视风险代理的制度限制与制度互补成为风险代理制度创新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20.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环境公益诉讼胜诉判决的有效执行。现行破产法将普通破产债权一律置于末位平等受偿的规则在结果上有违实质平等,且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功能的实现。在普通破产债权内部,应根据债权的性质和发生原因,确立起法定债权优先于意定债权受偿的顺位规则,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属于法定债权,具有优先于意定之债受偿的地位。在法定债权内部,作为对环境自身利益损害赔偿的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具有优先于其它法定之债受偿的地位。《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第31条误将环境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当作公法责任所确立的私法优先原则有待商榷。环境公益诉讼胜诉赔偿金本质上属于私法责任,与同为私法责任的私益损害赔偿冲突时,应该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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