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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协调发展,需要法律的有效保障。在区域立法协调活动中,必须确立立法协调的基本原则,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立法提供依据和根本准则。本文在指出区域立法协调基本原则内涵和重要地位基础上,探讨了区域立法协调应遵循法制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利益平衡和共赢相结合以及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四个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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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东南亚金融危机到美国次贷危机,中国与东南亚各国都面临着极大的挑战,迫切需要合作以更好地应对危机。当前,中国与东盟在金融领域的合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着许多挑战。本文以国际金融法为理论基础,针对后金融危机时代下中国与东盟的金融合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双方日后进行合作的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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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逐渐显现出来,加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促进地区经济更好、更快发展已成为相关各国的一项基本共识.本文分析了东北亚地区各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制约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因素,并对中国应在东北亚地区经济合作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提出了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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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的签署,其对海峡两岸区域金融合作的法律支撑效应尽显。从法律定位角度分析,ECFA不仅涵盖两岸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含金融服务),还涉及投资内容,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WTO)认可的"深度PTA"特征。从金融合作的实质内容来看,ECFA在金融方面的全面渗透,广泛合作的态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要求两岸在监管方面也必须配套广泛性和协同性。截止目前,ECFA框架尚未达成解决解决争端的救济模式,但考虑以政治性、法律程序性混合机制公允、灵活解决争端应成为题中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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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正式参与中亚区域经济合作,与我国比邻的中亚地区资源丰富,该区域的合作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目前,区域经济合作的相关制度尚未健全,其中更缺乏争端解决机制,而争议的解决,直接关系到区域合作各方的切身利益及区域安全。本文从分析建立该区域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入手,探讨了当前国际上存在的几种解决争端的方式,最后提出CAREC争端解决机制之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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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功能区建设的大背景,打破传统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已成为一种必然,区域政府合作成为一种更为必然的趋势.基于不同功能区建设的要求,传统区域政府合作已然不能满足区域一体化发展的需要,在背景下恰当的区域政府合作整体性治理路径的构建成为一种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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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区域性行政立法协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Wang Chun-ye 《当代法学》2007,21(3)
开展省际间政府立法协作、制定适用于某一区域的行政立法是一个值得提倡的发展趋势,但尚有不少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应通过修改立法法和其它相关法律,使区域行政立法合法化,并明确立法的主体、可协作的权限和范围,解决法律渊源和位阶问题,理顺立法审查监督机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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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全球化呼唤金融监管国际合作,而金融监管国际合作需要国际金融监管组织。鉴于目前的国际社会结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只能是国家间组织,而非超国家组织。由于现有的国际金融组织都不足以担当金融监管国际合作的历史使命,国际社会需要创建一个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这一全新的国际金融监管组织应该具有以下组织形态特征:第一,它应该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性的、专门性的、政府间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二,它应该是一个能够凸显国际关系民主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第三,它应该是一个具有横向综合监管职能的金融监管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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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亚区域合作不同于欧洲的统一观念和制度化建设,主要来自于权力与利益的互动联系,运行中突出市场导向而缺乏制度规范.应认真总结欧洲一体化历程的经验,并与东亚地区合作模式进行比较,以新地区主义视角来探讨适合东亚特色的地区主义合作道路.东亚区域合作应发挥东盟的地区主导作用,完善东盟与中日韩的"10 3"合作机制,共同塑造东亚新地区主义的开放性、协商性和多层次性的特点,实现利益共同体的发展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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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6,8(5):9-17
在市场机制的条件下,金融创新不仅可以促进金融自由化,而且也能促进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在金融创新浪潮的推动下,各国出现了一场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的浪潮。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创新表现为金融监管法律理念的创新、主体创新、监管模式创新以及金融监管运行方式的创新。而金融监管法律价值目标的重新定位、机构的创建、审慎监管立法的完善以及监管执行的国内国际的协调与合作,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新型审慎金融监管模式,同时也使我们能更加有效地应对和促进了持续不断的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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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健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6):100-108
随着世界各国反贪机构的建立,"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已经成为各国政府和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外部社会监督制度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廉政公署的外部专门监督制度是解决上述难题的两种典型实践例证,二者各具特色,对于完善我国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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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创新风险则是伴随金融创新过程的产物。对于金融创新风险的监管,其切入点和归宿都在于金融法律监管,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的更新是建立科学、完善法律监管机制的基础。从金融创新历史和金融法律监管理念演变出发,通过对其变更脉络的梳理,结合当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可以得出,在金融创新风险的法律监管理念上,我们应当始终秉持以金融安全优先,充分创新与有效监管相结合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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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虽然宪法规定了人大罢免,撤免职务,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硬性"监督方式,但人大经常采用的是听取工作报告,开展视察检查等"软性"监督方式,使监督工作难以见到成效.述职评议是地方人大在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人事监督进行的探索创新,但由于述职评议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评议的主体、程序、效力等方面还有待于完善,如对述职评议的定位、述职评议的主体和对象、评议前的准备、评议会的组织、评议后的处理等问题都缺乏操作性的程序法律规定,还处于实践探索阶段,有许多不成熟的做法,不适于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可先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探索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进一步使其规范化、制度化,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人大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使述职评议有法可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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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当前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制度存在诸多困境,我国应当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理念重构和制度设计两个方面来保障金融市场准入监管功能的实现,这包括具体制度的合理设计、配套制度的完善以及法律规则的体系化等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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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级贷款危机为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功能研究提供了实证材料,金融创新领域法律制度没能有效发挥风险防范和控股功能的根本原因,在于现有法律责任制度安排不合理。完善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应包括:重回适度监管的立场,引入风险、收益与责任对称的理念,建立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建立金融创新产品加重责任制度,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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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基于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特点的相似性,英国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模式对我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可以直接适用条约解决区际民事管辖权冲突,但应考虑我国各法域的条约适用方式,也可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双边安排,分阶段逐步制订统一立法,并可考虑设置协调机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