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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醉酒肇事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但该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醉驾人刑事责任的归责仍然需要以生理性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基础,并根据醉驾人的具体罪过状态决定是否为罪。  相似文献   

2.
精神障碍者犯罪之刑事责任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刑法第18条第1款中的精神病人还是第3款中的精神病人,都包括患严重精神病的人和患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的人.辨认能力是指认识自己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和后果的能力.不能认为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未发作时实施的任何犯罪都属于在精神正常时的犯罪,从而使其都承担刑事责任或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在醉酒前对其在醉酒后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具有犯罪故意或犯罪过失,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反之,应依其醉酒后的实际精神状态确定刑事责任,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则不负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的则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从宽处罚.  相似文献   

3.
醉酒人犯罪所导致的危害,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文章对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的机动车驾驶人;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秩序和公共道路交通安全;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具体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就构成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车。追逐竞驶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并且频繁地违法超车或变换车道,情节恶劣的危险驾驶行为。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  相似文献   

5.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6.
我国已经步入汽车社会,加上深厚的"酒文化"土壤,醉酒驾车对公共交通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危害越来越大。国外立法也成为推动我国醉驾入罪的外部因素。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及我国刑法的规定,醉酒驾车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驾入罪后,处理醉驾犯罪案件,仍然要遵循刑法的基本原理,正确认识本罪的犯罪构成和犯罪形态问题。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八)》已经明确将危险驾驶入罪。我们从醉酒状态的认定入手,认为应将血液检测作为涉嫌醉酒驾驶类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取证必经程序;在醉酒驾车者的刑事责任能力方面,对相关理论进行评析,提出可以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确定不同类型醉酒者的刑事责任;在主观状态方面,认为醉酒驾驶是故意犯罪,并对自愿醉酒、非自愿醉酒两种类型的主观...  相似文献   

8.
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对我国醉酒后驾驶交通工具的危害进行了阐述,并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为出发点,结合刑法的目的,提出了“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行为”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醉酒后犯罪应区别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的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醉酒者的主观过错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别。醉酒后犯罪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区别情况 ,列为从重或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10.
醉酒后犯罪应区别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的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醉酒者的主观过错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别。醉酒后犯罪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区别情况 ,列为从重或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11.
醉酒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带有报应刑色彩,对于醉酒驾驶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无计可施。我国大可将刑事政策定位于刑法早期介入公共安全领域,将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置,进一步严密法网,将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12.
一、各国对醉酒人犯罪适用刑事责任的立法概况醉酒犯罪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国家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持肯定态度。比较典型的 ,如俄罗斯刑法典第 2 3条规定 :“在使用酒精饮料……而导致的不清醒状态中实施犯罪的人 ,应承担刑事责任。”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 0 8条规定 :( 1 )除第四项有特别规定 (非自己招致之酩酊或病理上的酩酊之结果 ,行之者于实际行为之际 ,对自己行为之犯罪性 <反伦理性 >欠缺辨别能力或欠缺适应法律所要求之行为之能力者 )外 ,行为者酩酊状态中者 ,除能依之否定犯罪成立要件者外 ,不能作为抗辩。意大…  相似文献   

13.
危险驾驶罪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半截子"罪名,其罪刑设置只有明确的上文而没有确定的下文,因而其诠释与适用比较特殊。对于"在道路上"、"机动车"、"醉酒驾驶"、"追逐竞驶"等法律用语均应作出实质性解释。关于"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诠释,通过观察总结刑法修正案和现行刑法规定的内在逻辑、已有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实践做法,可以归纳出两点带有规律性的刑法解释论结论: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仅发生一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例外;对于危险驾驶行为连续发生第二次乃至多次交通事故的情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处理为原则,以交通肇事罪定性处理为例外。  相似文献   

14.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5.
危险驾驶罪的设立体现了在风险社会下保障公民权利的需要.它属于危险犯,其成立并不一定要出现实害结果,而是只要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其侵害的法益应为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重大财产的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的和平与安宁.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驰,情节恶劣以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或危险,而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或危险的发生.另外,正确认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6.
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而抽象危险犯在刑事立法上的构造,表现为实体和程序上的两个特征:一是相应的具体犯罪在罪量要求上是空白的;二是抽象危险犯对行为人并无危害结果(抽象风险出现)或者主观罪过的规定,这就排除了行为人在这两项内容上进行无罪反证的程序抗辩.为了人权保障和实现刑罚的轻缓化,有必要针对抽象危险犯的刑法构造特点为醉酒驾驶行为建构双层出罪机制:实体层面通过《刑法》总则中的“但书”条款将情节轻微、危害显著不大的醉酒驾驶行为排除出犯罪圈,程序层面通过在实体性规定中植入无罪反证的权利来实现对行为人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17.
近年来,因"醉酒驾车交通肇事"现象愈演愈烈,以致增设"醉酒驾驶罪"的呼声日渐高涨。在此背景之下,《刑法修正案(八)》对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了规制,未造成任何实害的醉酒驾驶行为亦构成犯罪。然而,现阶段即使在我国增设"醉酒驾驶罪",其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也较低,并且在由于执法不严造成行政处罚的威慑作用没有充分显现出来之前,贸然增设"醉酒驾驶罪"不仅违背了刑法谦抑之品格,而且也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因此,醉酒驾驶行为不应犯罪化。  相似文献   

18.
处置醉酒人,既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常见问题,也是接处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酒精的刺激下,醉酒人思想意识的失控,行为动作往往带有暴力性,绝大多数有过激行为。民警在处置醉酒人时,有的麻痹大意,有的执法工作不规范,有的携带的警械装备不充分,有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警务实战技能不强,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对醉酒人依法处置,应当重视五个方面:一是善意的约束看护;二是得体的语言控制;三是合理地使用警械;四是科学地加强取证;五是必须的警力优势。  相似文献   

19.
醉酒驾驶的抽象危险犯立法设计,可以有效保护法益和减轻举证困难,但也面临"不当扩大刑法的处罚范围"的质疑。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醉酒驾驶的证明标准。醉酒固然要依血液酒精含量值来断定,但这并非是证明醉酒驾驶的唯一证据,还应借助情况证据来增强证明醉酒驾驶危险的证明力。对醉酒驾驶刑事处罚范围的限制可从抽象危险犯的证明标准入手,允许反证来排除刑事责任,并通过将醉酒驾驶危险的层次具体化来限制入罪条件和处理好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处置醉酒人,既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常见问题,也是接处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酒精的刺激下,醉酒人思想意识的失控,行为动作往往带有暴力性,绝大多数有过激行为。民警在处置醉酒人时,有的麻痹大意,有的执法工作不规范,有的携带的警械装备不充分,有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警务实战技能不强,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对醉酒人依法处置,应当注意针对性,重视五个方面:一是善意的约束看护,二要得体的语言控制,三是合理地使用警械,四是科学地加强取证,五是必须的警力优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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