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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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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针对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恶性醉酒肇事行为,此次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但该罪在刑事责任的认定尤其是主观方面的认定上存在着诸多争议。本文立足于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为对醉驾人刑事责任的归责仍然需要以生理性醉酒人承担责任的根据为基础,并根据醉驾人的具体罪过状态决定是否为罪。  相似文献   

2.
醉酒人犯罪所导致的危害,是社会的一大公害。文章对醉酒人犯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进行了分析,并针对《刑法修正案(八)》的不足,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3.
原因自由行为分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探讨原因自由行为具有较强的法律实践意义。以一醉酒后的伤害和致人死亡案为例,从醉酒者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为角度论述了原因自由行为,并借助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所列案例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对于严厉打击以飙车、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面临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情感的困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判定应当围绕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运用"知"、"欲"构造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欲"态度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不能以认识因素的明知,否认对危害结果的排斥。  相似文献   

5.
醉酒后犯罪应区别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的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醉酒者的主观过错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别。醉酒后犯罪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区别情况 ,列为从重或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6.
醉酒后犯罪应区别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的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醉酒者的主观过错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别。醉酒后犯罪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区别情况 ,列为从重或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7.
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人在主观过错上究竟属于故意还是过失?对其进行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何在?我国大陆刑法理论上缺乏支持,实践中亦分歧明显。以原因自由行为的讨论为前提,以责任主义为立足点,分析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刑事归责的主观根据,并对现有理论和实践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认识提出合理性怀疑,包括对该类案件如何进行主观归责作出原则性分析,甚至提出“一个主观心态可以支配一个或多个连续行为”的观点,以此得出结论,对醉酒驾车肇事的行为应当以陷入醉酒状态前的主观心态为主要根据,且适当以陷入醉酒状态之后的主观心理为辅助作综合考察,从而准确确定其肇事行为的主观归责定性根据等。  相似文献   

8.
一、各国对醉酒人犯罪适用刑事责任的立法概况醉酒犯罪是一个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问题 ,许多国家对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持肯定态度。比较典型的 ,如俄罗斯刑法典第 2 3条规定 :“在使用酒精饮料……而导致的不清醒状态中实施犯罪的人 ,应承担刑事责任。”美国模范刑法典第 2 0 8条规定 :( 1 )除第四项有特别规定 (非自己招致之酩酊或病理上的酩酊之结果 ,行之者于实际行为之际 ,对自己行为之犯罪性 <反伦理性 >欠缺辨别能力或欠缺适应法律所要求之行为之能力者 )外 ,行为者酩酊状态中者 ,除能依之否定犯罪成立要件者外 ,不能作为抗辩。意大…  相似文献   

9.
醉酒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带有报应刑色彩,对于醉酒驾驶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无计可施。我国大可将刑事政策定位于刑法早期介入公共安全领域,将刑法的防卫线向前推置,进一步严密法网,将醉酒驾驶行为犯罪化。  相似文献   

10.
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严重侵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行为人自身守法意识不高,传统酒文化消极方面的影响,有关主体法律宣传不够,主管机关执法不够严格,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增多的重要因素。为有效遏制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全体社会成员要培养严格守法的意识,改造传统酒文化的消极影响,有关主体应加大宣传力度,执法机关要严格执法。  相似文献   

11.
处置醉酒人,既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常见问题,也是接处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酒精的刺激下,醉酒人思想意识的失控,行为动作往往带有暴力性,绝大多数有过激行为。民警在处置醉酒人时,有的麻痹大意,有的执法工作不规范,有的携带的警械装备不充分,有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警务实战技能不强,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对醉酒人依法处置,应当注意针对性,重视五个方面:一是善意的约束看护,二要得体的语言控制,三是合理地使用警械,四是科学地加强取证,五是必须的警力优势。  相似文献   

12.
处置醉酒人,既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常见问题,也是接处警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酒精的刺激下,醉酒人思想意识的失控,行为动作往往带有暴力性,绝大多数有过激行为。民警在处置醉酒人时,有的麻痹大意,有的执法工作不规范,有的携带的警械装备不充分,有的取证意识不强,有的警务实战技能不强,往往出现被动局面。对醉酒人依法处置,应当重视五个方面:一是善意的约束看护;二是得体的语言控制;三是合理地使用警械;四是科学地加强取证;五是必须的警力优势。  相似文献   

13.
醉酒类警情在110接处警中占有相当高的比重,但现行法律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的规定比较概括,缺乏程序操作性。在此类警情中,处置民警常常面临着如何最大程度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及社会安全与现行法律缺乏具体操作程序的矛盾。在分析保护性措施的法律属性、必要性和程序缺失现状的基础上,分别从适用条件、证据固定、适用方法、适用场所、适用期限及权利救济六个方面提出警察对醉酒人采取保护性措施程序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4.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正式列入刑事犯罪范畴,距今已两年有余,成效显著.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不仅存在对醉酒驾驶罪名适用上的争议,而且对醉酒驾驶犯罪如何量刑也无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导致本罪在量刑适用上存在不规范、不统一、不均衡的问题.从刑法理论和实务的角度分别对醉酒驾驶的定罪与量刑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醉酒驾驶罪与罚的相关法律,以充分体现司法的公正.  相似文献   

15.
醉酒驾车致人伤亡,不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醉酒驾车定为交通肇事罪处刑过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不合理。应在刑法分则中废除交通肇事罪,设立危险驾驶罪。  相似文献   

16.
如何处置醉酒警情一直以来是摆在一线处警民警面前的一个棘手问题。应根据醉酒警情所具有的特点、警情性质、当前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有效处置,既要严格执法,又要考虑到其特殊性,在保证群众、醉酒人及民警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讲究策略,灵活处置、依法处置、文明处置。  相似文献   

17.
派出所民警在处置醉酒类案件时,存在着以下一些难点: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造成民警执法困难;民警缺乏证据意识,不注重现场取证;具体适用约束措施时存在方法不全等问题;对醉酒者控制方法单一,难以适应实际情况等。对此,在构想对醉酒者进行处置模式时,首先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次,要加强现场取证和记录,为保护民警、打击违法行为做准备;第三,要通知醉酒者的家属或亲友,这应当是对醉酒者约束的前置程序;最后,在采取约束时,要进行约束方法的创新,明确约束的期限和地点,注意警械的使用。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对于严厉打击以飙车、醉驾为代表的危险驾驶行为,具有积极的作用。但在具体实践中却面临着认定故意与过失的困境、坚守罪刑法定与满足民众情感的困境。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形式的判定应当围绕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态度,运用"知"、"欲"构造分析判断。司法实践中,凡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无欲"态度的犯罪都应认定为过失犯罪,不能以认识因素的明知,否认对危害结果的排斥。  相似文献   

19.
醉酒警情一直以来都是基层公安民警处置难度较大的警情之一。面对处置中的疑难问题,有关部门应尽快界定醉酒警情的含义,对醉酒警情处置中的约束措施制定出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醉酒警情处置中警械使用的问题应分类对待,对只醉不闹的不得使用警械,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或是犯罪的,应视情依法合理使用警械,但不得使用脚镣。醉酒警情处置中证据保全方法要得当,要充分利用好单警装备和执法记录仪,做好现场群众的取证工作,妥善保管登记好醉酒者的物品并请证人签字。  相似文献   

20.
醉酒驾车行为“入刑”的必要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文章对我国醉酒后驾驶交通工具的危害进行了阐述,并从目前的社会现实情况为出发点,结合刑法的目的,提出了“醉酒驾驶交通工具的行为”应该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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