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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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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本、德国、法国等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对交通肇事犯罪的有关规定 ,对解决我国目前交通肇事犯罪立法存在的问题有启示作用 ,我们必须予以认真研究和借鉴。  相似文献   

2.
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将交通肇事犯罪不仅规定在刑法典中,而且规定在一些行政法规里,对该类犯罪的处理方式也形式多样化。相比较而言,我国立法对交通肇事犯罪的规定存在缺陷,有必要修改我国的交通肇事罪,将逃逸行为独立出来,以不救助罪论处,这既有助于理解交通肇事罪,而且更易于处理指使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是指在交通肇事犯罪案件中,因肇事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共同过错行为造成重大事故时,被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原因力的过失违章行为.它具有不同于其它类型案件被害人过错的特点.其不影响罪的构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被害人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以上的,被告人不承担刑事责任,实际上是夸大被害人过错在定罪中的作用,并违背了犯罪构成理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并且对加害人刑事责任大小的影响是相对确定的,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罪的从轻情节予以法定化.  相似文献   

4.
在定罪中,主要根据醉酒驾车行为是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来决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在量刑中,对以间接故意实施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醉酒驾车被告人,即使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由于系间接故意犯罪,一般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符合自首的两个法定条件,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属于酌定从轻量刑情节,应结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从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同样需要结合案件情况慎重地把握,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定性之检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立足现行刑法 ,在分析有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指出 ,对于交通肇事罪逃逸行为的双重定性 ,有悖于刑法的基本原理 ,应予以澄清 ,进而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只能作为该罪的基本犯罪的加重量刑情节 ,而不应视为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6.
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危害结果、案发原因、案件特点和犯罪过程、犯罪构成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交通肇事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在交通肇事逃逸犯罪案件侦查中,要特别重视管辖立案、现场勘查、现场访问和措施使用等侦破方面,以及侦查讯问、死亡认定、罪名认定和证据特点等预审方面的特点。  相似文献   

7.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内在合理性,并不违背刑法之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刑法对交通肇事罪增设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这一加重处罚情节 ,但是由于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 ,导致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本文试图以刑法理论为指导 ,并结合案例来分析界定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以及它与逃逸致人死亡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区分界限。  相似文献   

9.
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在立法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后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应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意义。对单纯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进行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对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实施或加入控制死亡危险进程的因素这一情况进行研究和区分,才会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相似文献   

10.
"校内道路"由所在学校作为管理主体而不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因而"校内道路"发生肇事就不能按照司法解释规定而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从李启铭醉驾肇事的全部过程来看,李启铭的心理态度并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过失特征,却更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间接故意特征,对李启铭肇事行为应当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罪。望都县法院在引用最高人民法院的《醉驾法律适用意见》时,未引前段而仅引后段,断章取义,其所作解答显然是不准确、不完整的。  相似文献   

11.
试论交通肇事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以及因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则要加重处罚。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情形比较多,行为人主观上又多为故意,因此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同时在处罚时也应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加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2.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司法实践中一种常见高发的犯罪,我国刑法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虽对其作了较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然而对其的处理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交通肇事罪法定刑的设置;逃逸行为应属定罪情节还是加重情节;逃逸行为与责任认定;肇事后逃逸的情形下可否成立自首等问题都值得理论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  相似文献   

13.
对交通肇事行为的责任判断,道路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立足于交通秩序的整体状态,而刑事司法部门则重点立足于因果关系,这两种判断标准的不同会带来许多的负面影响,因而应将交通肇事行为的责任判断标准统一起来,采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14.
交通肇事罪立法完善之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大型工程运输车的违法违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愈演愈烈,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对增强驾驶员的责任心,减少不必要的事故发生是有好处的。要完善相应的立法,应当从完善交通肇事罪主观罪过的认定规定、完善交通肇事罪结果的认定方法和法定罪刑配置三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15.
遗弃罪法益的变化使交通肇事逃逸致死问题的定性变得复杂化。在交通肇事移动逃逸致死时 ,除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外 ,还涉及到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与 (移置 )遗弃罪的界分。对此 ,应通过违反作为义务程度的强弱判断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 ,从而准确区分二者。  相似文献   

16.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仅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法学理论上会产生冲突,在司法实践中已造成混乱。解决的办法主要是:把公安交通部门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来对待;检察院对此类案件在规定的时间里没有公诉的,即转为自诉,走自诉程序;建立被害人的国家赔偿制度,以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加重处罚情节,其用意主要是用重罚来督促肇事者及时救助伤者,而非单纯威慑肇事者不要逃避法律追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界定,不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应将"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解释为"肇事犯罪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跑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已经有效履行救助义务或者因个人无法抗拒的因素不能救助的除外"。  相似文献   

18.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案件比较复杂,刑法中规定了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存在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情形.  相似文献   

19.
分析不同国家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认为对认定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侵权责任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论述归责原则,能清晰地呈现无过错责任的法律真面目,更透彻地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在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能更好地贯彻落实无过错责任原则。  相似文献   

20.
对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如何定性,理论上及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这影响了刑法第133条“因逃逸致人死亡”规定的适用效果。本文认为,首先应当确定逃逸行为的准确内含,将其他的加害行为排除在逃逸行为之外,即对逃逸行为作单纯的理解,这才符合立法的原意,也有利于交通肇事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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