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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是人民警察的权力,但是违法使用警械、武器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具备了犯罪构成的要件,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
为了确保人民警察正确行使使用警械、武器的权力,法律、法规规定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件是:客观方面:人民警察必须有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并且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主观方面,是故意或过失。对于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行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罪名: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应定玩忽职守罪;从事非警务活动,根据行为特点确定相应的罪名。  相似文献   

3.
刑事追偿调整的是国家与受追偿人之间求偿和偿还的内部关系 ,我国的刑事追偿仅限于对生命健康权造成伤害或死亡的后果 ,而对财产权的损害则排斥在外 ,这种过窄的追偿范围 ,不利于刑事追偿制度的培育和实施。因此 ,刑事追偿的范围应作相应扩张 ,要从加强监督、提高全民赔偿意识 ,建立专门的刑事赔偿机构和队伍等环节上 ,规范刑事追偿制度的实施。  相似文献   

4.
对我国国家赔偿违法归责原则的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赔偿法》将违法作为归责原则,在理论与实践中均存在着缺陷。以违法作为归责原则,侧重于对国家行为合法性的价值评判,限制了求偿申请人的赔偿请求,降低了国家赔偿的责任标准。违法是国家赔偿责任构成之单独要件,不是归责原则。在重构我国赔偿法的归责原则时,应确立以过错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原则为辅的国家赔偿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5.
《国家赔偿法》对刑事错判赔偿的明确界定,决定了我国刑事错判赔偿范围的有限性。随着国家赔偿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了更进一步地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宗旨,应在违法归责原则的前提下,在现有无罪赔偿的基础之上,拓展刑事错判赔偿之范围,加大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力度。  相似文献   

6.
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具体追偿制度缺位等诸多问题。一般而言,检察机关刑事被害人救助追偿制度仅指向加害方追偿。目前,刑事被害人救助追偿制度的建构具有立法、理论和实践上的依据,具体应包括发现、追偿、处置、救济四种机制。为实现该制度的长效化,除追偿资金外,还可以探索将追缴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罚金和没收的财产、监管场所在押人员的劳动创收等全部或者部分纳入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以拓宽其资金来源渠道。  相似文献   

7.
行政追偿是基于国家赔偿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是在国家责任说这一理论的基础上确立的.行政追偿权是具有惩戒性质的公权力.分析探讨行政追偿的成立要件、追偿标准、追偿程序以及救济途径,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追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行政追偿制度构建之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行政追偿权行使的条件须是行政公务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或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公务人员主观上须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要完善行政追偿程序,并放宽相应救济渠道。  相似文献   

9.
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对妨害诉讼的障碍,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应权利人的请求,通过一定的程序,所作的赔偿制度,在我国国家赔偿法中没有使用非刑事司法赔偿这一名词,而事实上国家赔偿法的第三十一条已明确规定了民事、行政诉讼中侵权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司法赔偿的组成部份,也就是我们这里所说的非刑事司法赔偿。在当今世界上,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只有少数国家确认,如法国、瑞士等国。从我国现实来看,宪法和民法通则所确定的国家赔偿的范围并不限于刑事损害,实际生活中也不乏民事、行政方面违法审判致害的现象,因此确立非刑事司法赔偿制度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一大发展。  相似文献   

10.
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价值上判断国家对刑事司法侵权造成损害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和标准,对于确定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的负担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具有重大意义.刑事赔偿归责原则的确定,不仅体现了国家刑事赔偿的立法政策和价值取向,同时还受到本国的法律传统、民情国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学术界、实务界对于我国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认识还很不一致.笔者通过立足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具体国情,分析国家赔偿法(包括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背景,并将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与当时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进行比较和分析,认为我国的刑事赔偿,无论从立法背影看,还是从国家赔偿法总则的规定和刑事赔偿的具体规定看,其所确立的惟一的归责原则是违法原则.  相似文献   

11.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种类及评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归责原则是国家赔偿制度的核心和基础 ,它直接体现着国家赔偿的立法政策 ,反映了国家赔偿的价值取向 ,对归责原则的研究也因此成为国家赔偿法学的基础理论课题。世界各国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可归纳为三种 :过错原则、无过错原则和违法原则 ,这三种归责原则各具优缺点。对此进行比较研究 ,将有助于确立科学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2.
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尚存在需要统一和规范的条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限制了该制度的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是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具备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应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13.
浅论《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曾被讥为"国家不赔法",充分反映了该法在实施中的困境。其中,违法规则原则难辞其咎。其不但有违宪之嫌,而且导致赔偿范围过窄,也不符合国际立法例。目前,我国立法机关正在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如何确立新的归责原则,成了争议的焦点和修改的着力点。借鉴国外的多元的归责体系,可以尝试建立以违法归责原则和过错归责原则为一般的归责原则,其适用于一般的国家侵权行为领域;同时,针对特殊的国家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结果归责原则等辅助归责原则,从而建立起对不同的国家职权行为以及不同领域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的一个多元化的归责体系,努力做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与国家赔偿责任的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14.
现行国家赔偿归责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日益复杂的国家侵权现实.实践中暴露出了对"违法"含义的不同理解、实际可探作性不强、不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原理、不能够适应国家职权行为实际范围以及过于侧重对国家机关行为的法律评价等问题.要解决国家赔偿归责领域的这些问题,就必须构建起行政执法行为适用违法或过错归责原则、行政事实行为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刑事司法行为适用结果归责标准、公共设施致人损害赔偿责任适用危险责任归责原则、国家合法行为造成损害适用公平原则的多元化归责体系.  相似文献   

15.
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权对被追偿者来说是一种重大过错行政责任,与民法中的追偿制度有本质的不同。追偿权的行使必须具备四个要素: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角度看,必须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而行政侵权的实际主体是行政公务人员;行政公务人员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已代表国家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费用或履行了赔偿义务;行政公务人员主观上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此外,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追偿权时应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并应将追偿争议纳入司法救济的范围。  相似文献   

16.
本文通过对世界各国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介绍,以及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所采用的归责原则的分析,指出现行违法归责原则虽有一定的好处,但存在诸多缺陷。本文作者通过分析各归责原则的特征,并对完善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归责原则了提出自己的看法,认为国家赔偿归责原则应坚持以违法归责原则或者过错归责原则为主、以无过错归责原则为辅的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17.
每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一柄双刃剑.作为行政赔偿制度的重要补充,行政追偿不仅在于惩戒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还在于保护国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对行政追偿制度的基础理论解读不仅能从根源上为行政追偿寻找正当性的理论支撑,且在立法上支持了国家对追偿法律规范的表述.作为行政追偿制度的根基,基础理论的解读涉及追偿的概念、性...  相似文献   

18.
论违法构成     
违法构成是指我国法律规定的,表明具有社会危害性并达到一定程度的某一行为已构成违法,以及构成违法所必须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本文的违法构成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行为的狭义违法构成,主要由四个要件构成,即违法的主体和违法的主观方面(主观要件),违法客体和违法的客观方面(客观要件)。  相似文献   

19.
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主要有过错归责原则、违法归责原则和以过错为主、危险责任为辅归责原则的几种立法例体系.针对我国现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存在的一些缺陷,应以违法归责原则为主,以结果、过错、无过错等归责原则为辅来重构我国的国家赔偿归责原则体系.  相似文献   

20.
1979年至2018年,国家基于对权力的限制和人权的保障,构建了"过程—结果"的刑事审讯双重控制机制。然而经过40年的构建,刑事审讯控制体系仍不完善。虽然刑讯逼供很少发生,但审讯违法问题依然存在,审讯的人员、时间、地点不合法等程序性违法问题依旧频繁出现。为了达到"既获得口供,审讯又不违法"的目的,应及时立法完善全程录音录像、界定审讯时间、规范律师介入的审讯程序,赋予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沉默权以及严格排除非法审讯获得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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