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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资产支撑证券项目融资的重要的制度安排之一就是风险规避。基本要求就是项目发起人与项目公司的资产相分离;证券发行人与项目公司的资产相分离;除此以外有关的担保、内外部信用的强化等都需要法律予以规制。建议进一步规范资产支撑证券项目融资发行证券和资产转移的条件,合理设计资产支撑证券项目融资税收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刘雪辉 《法制与社会》2013,(21):233-234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的财产权,如今也被广泛的运用也质押融资信托担保等领域,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评估问题。知识产权特有的属性使其承担着重大的风险。本文欲通过对知识产权评估过程中的风险进行全面分析,从而为规避风险提出可行的策略。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鉴于非标投资监管趋严,以及资管新规落地,第三方财富管理机构在严禁"名股实债"的情况下,代销信托产品时,开始对底层资产(融资方)的股债需求与产品设计做到清晰分类。目前,相关部门还从严打击房地产融资业务的债权夹层融资,推动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夹层融资是指在风险和回报方面介于优先债务和股本融资之间的融资,一般采取次级贷款的形式,但也可以采用可转换票据或优先股的形式。  相似文献   

4.
项目融资与我国担保法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翠香 《法学论坛》2000,15(1):40-44
近几年来 ,我国外债余额大幅增长。如何继续吸引国外资金加快我国经济建设 ,同时又不增加政府和金融机构偿还债务的责任 ,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企业、金融界和法律界的一个热门话题。项目融资就是一种以新的方式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利益 ,减轻政府和担保人的责任 ,避免发展中国家陷入债务危机的一种融资方式。这种融资方式自1 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国家越来越严格地限制政府对外担保后 ,日益受到各方面的关注。但是这种融资方式是以英美法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其担保文件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多有冲突。如何协调两者关系 ,灵活…  相似文献   

5.
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差额补足、流动性支持等增信措施有保证合同说、无名合同说、债务加入说和对赌协议说四种学说构造。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的上下文看,该条文的内容有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将增信措施解释为保证合同。但增信措施的运用领域复杂多样,应根据其交易结构、交易习惯和行为目的进行意思表示解释。在结构化金融和信托管理计划中使用增信措施,并不存在被担保的主债权,不需要按照保证合同解释。资产管理业务中的增信措施起到合法的保底作用,也不宜解释为保证合同。即使在一般的金融交易领域,增信措施有避免担保被计入企业财务报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证合同各项限制性规则等意义,于此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将增信措施解释为独立的无名合同。如果增信措施的保证意思表示明显,则当然要适用保证的规则。如果增信措施被解释为无名合同而非保证,也可以考虑类推适用保证合同的规则,包括保证合同主体资格的限制、保证合同的书面形式、公司对外担保的决议,以及保证中的债权转让或债务人变更的后果等规则。但是,关于保证的从属性、保证责任范围、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保证人援引主债务人抗辩事由等规则,不宜类推适用。  相似文献   

6.
正一、"资产收益权"的前世今生起初,为了能给欠缺融资必要条件的项目创造"合法条件"来融资,信托公司在实务操作中创设了附回购约定的所谓"资产收益权"(诸如股权收益权、合同项下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等)概念。以房地产公司与信托公司合作项目为例,在"房信合作"的早期,为了绕开房地产信托贷款的"432"规定,信托公司通过设立"资产收益权"信托结构,成功"合法"地绕开了监管禁区,为部分"四证"不全的房企提供资金。但随着监管部门执行"重实质不重形式"的监管要求及加大惩罚力度后,纯粹出于给  相似文献   

7.
我国《物权法》创设了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该制度在实践中却面临着来自应收帐款让与担保的制度竞争.这一制度困境实质上源自我国学界对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法律性质的错误认识,进而导致《物权法》错误地规定了其成立要件和公示要件,不利于开展基于应收账款的金融创新和系统性风险控制.因此,应当按照担保性债权让与的模式、从民商分立的视角重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决物权法与合同法的法律冲突问题,更好地服务于我国应收账款担保融资的开展.  相似文献   

8.
国际债券的发行主体多种多样 ,发售过程也比较复杂 ,而且其交易往往涉及诸多涉外因素 ,因此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研究国际债券的法律选择及适用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本文从国际债券的定义切入 ,剖析国际债券在实务中法律选择的自由和效力 ,并通过考察国际债券中各参与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探讨了国际债券自体法的一般适用及其在消极担保、信托契约以及时效等特殊问题上的适用。  相似文献   

9.
《现代法学》2017,(6):20-33
民法典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编纂之时,应在《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和《物权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完善其一般规定。承认当事人可依约定突破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为担保物权作为金融投资工具预留空间;明确未经登记的担保范围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减少第三人信息归集成本并避免不测的损害;肯定流质(抵)契约以担保物的所有权抵偿债务的效力,但强制性地赋予担保权人以清算义务,完备担保物权私的实行方法;明定担保物权人未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担保物权的,担保物权消灭,同时就动产抵押权和应收账款质权,允许当事人就登记有效期间做出约定;明定物上保证人对于债务人的代位权与求偿权,完善担保人权利保护体系;在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并存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自由选择权,同时允许当事人之间就担保权实现顺序或份额做出例外约定,承认担保人之间在没有顺序利益的前提下的内部求偿关系。  相似文献   

10.
张翔 《法商研究》2006,23(2):57-63
让与担保作为一种以担保为目的的让与交易,其担保机制系来自于担保财产与担保人责任财产之间的分离。物权法典对这种交易的特别规制,本质是强调当事人的担保目的,以控制其交易风险,并部分地阻却民法一般规则的适用。然而,物权法典对于这种交易风险的阻却,需要以担保意思之公示作为操作的平台。或是由于让与担保交易的公示困境,或是由于既有公示制度的存在,使得这个制定法的操作平台无法建立或者无须建立。因此,让与担保交易的存在与实现,是在民法的一般规则下进行的,而不以物权法法典的特殊规定为条件,当事人的担保意思也不应提升到制定法层面,而应在个案中予以关注。  相似文献   

11.
何心月 《法学家》2023,(1):159-175+196
《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保证债权行使的限制,据此,保证人可免于承担主债务人破产后的利息。本文认为,以利息为例的破产风险是否由保证人承担属于保证合同的自治范畴,主债务人破产并非减免保证责任的法定或意定事由,司法解释应当在《民法典》的语意内作业,并还原担保制度风险兜底的本来意旨。破产受理实则构成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和保证债务加速到期的触发事由,债权人的同时求偿且互不扣减规则将彻底阻断主债务与保证债务之间的涉他效力,即破产程序在维持保证债务同一性的基础之上,应淡化处理其内部位阶关系。简单地将债务人破产视为从属性的例外是对破产制度的歧视,破产程序的启动其实是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表见因素,破产法对实体权利的规范限度均由此展开。相应地,保证债权的行使及其限制之命题在破产法语境下有重新阐释的必要。  相似文献   

12.
历咏 《政法论坛》2012,(3):135-143
地方人大针对地方政府融资中的还贷承诺进行审议和批准是否是一种符合现行法律制度的程序步骤,伴随着地方债务风险一同引起公众热议。实际上,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的批准并非是产生地方财政债务风险的主因。应当因势利导加强地方人大的监督作用借以约束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从合法性角度分析,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还贷承诺批准的产生过程和具体操作履行需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能完善地方融资中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的角色配置,对加强和完善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政治激励与行政权力的制衡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也会尽量地减少甚至避免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相似文献   

13.
蒋大兴 《现代法学》2013,35(1):71-84
在中国目前法律实践中,有限公司如欲成为上市公司或行使公开融资的权利,需先透过"公司改制"环节,成为股份公司,再以股份公司身份申请公开发行。显然,目前公开融资的权利是根据企业组织形态来进行配置的。可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很少仔细去思考——企业公开融资的权利到底应当如何配置?在中国,有限公司占据公司数量的绝对多数,目前盛行的"先改制,后发行上市"的法律安排,存在诸如"引发上市包装"、"导致纠纷隐藏"、"引发PE腐败"、"不当增加企业融资成本"等弊端。"改制上市"并未有效地改观公司治理,反而无谓地增加了企业融资困扰,影响了企业的公平发展权。无论是从资金融出方还是融入方观察,公司组织形态都不是配置融资权利的核心要素,融资权利的配置应当交给投资者,主要根据是否有"合适的项目"去判断。现行的企业改制发行方案,无疑在一定程度上隐藏了企业真实状况,极易推动形成"融资骗局"。因此,应当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相关规定,摒弃改制上市的习规,让有限公司乃至合伙企业等各种企业组织形式可以直接公开发行上市,在公开发行成功之后,直接变更/转换为股份公司。根据"好项目",而非"好的公司组织形态"配置融资权利,可以节省企业融资成本,加快融资过程,公平地实现"企业的发展权"。  相似文献   

14.
现代城市是风险的集聚之地,风险沟通是城市风险治理的关键环节。通过选取我国30部城市风险治理相关的法律规范,聚集其中风险沟通条款,依照政府、市场与社会间权利与义务互动的分析框架,进行文本分析和定量研究,对我国当前风险沟通制度进行梳理与解构。并在解构基础上提出风险沟通制度的重构设想:细化政府回应义务,完善公众知情权与质询权,明晰政府保密权与公众知情权的边界,强化市场组织报告和公开义务等。通过风险沟通制度重构来保障城市风险治理中政府、市场与社会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我国风险沟通制度的日臻完善。  相似文献   

15.
基于我国"营改增"改革的外生性事件,本文从企业资产投资提供的"非债务税盾"视角出发,探索性地研究了"营改增"政策对企业资本结构的影响。结果表明,"营改增"政策提高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以及研发投资的积极性,由企业资产投资构成的"非债务税盾"显著降低了企业的债务水平,该发现符合"非债务税盾"与资本结构之间存在"替代效应"的理论预期。与未接近"税收耗损状态"的企业相比,"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的"替代效应"在接近"税收耗损状态"的企业中更为明显,验证了"税收耗损状态"假说。考虑到非国有企业的税收敏感性要强于国有企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的"替代效应"以及"税收耗损状态"假说在非国有企业中更为显著。进一步区分债务期限结构后发现,"营改增"政策显著降低了企业的长期债务水平,而对短期债务的影响并不明显。本文的研究结论不仅提供了"非债务税盾"与资本结构之间"替代效应"的新证据,还发现企业产权性质对资本结构选择的重要影响。  相似文献   

16.
现代社会交易形态不断发展,通过数个合同的结合实现交易目的的情形越来越多.作为典型之一的第三者融资型信用交易,经营者与信用提供者之间形成合作已为常态.从平衡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买卖或服务提供合同出现无效、可撤销、解除的原因时,允许消费者以此向信用提供者进行抗辩,是较为合理的风险分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24条明确了通过担保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情形下,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可撤销及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解除担保贷款合同的规则.对于其他商品或服务我国未有明确规定,从日本及德国的立法动向来看,可以类推适用至其他商品或服务.  相似文献   

17.
越来越多的中国城市引入公共自行车计划,但是对其背后的影响因素却鲜有研究。论文从政府创新和政策扩散的理论视角,提出公共自行车计划的扩散受到城市自身公众压力、公共交通需求、政府意愿与能力、外部利益相关者等四组因素的影响。基于中国地级市的实证分析,研究发现上述四组变量都不同程度地影响公共自行车计划在城市之间的扩散。无论是城市自身的特征和属性(如旅游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人均道路面积、行政级别等),还是城市外部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压力(如府际学习与竞争、下级政府促动和舆论宣传等),都对城市采用公共自行车计划产生了重要影响。论文还探讨了该研究的理论价值与政策启示,并指出了未来值得研究的议题。  相似文献   

18.
为什么有些地方政府更倾向于政策创新?为什么不同的地方政府会采纳相同的政策?论文从内部决定和外部影响两个方面分析了科技创新资源、换届选举、面临问题的严峻性以及外部影响机制对专利资助政策扩散的影响。基于中国省级政府的实证分析发现,除了以换届为标志的政治周期对专利资助政策的扩散影响不显著外,无论是科技创新资源拥有量还是面临问题的严重性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专利资助政策在省份之间的扩散。在外部影响因素中,国家层面的重大战略决策事件(加入WTO和颁布《专利法》)会对专利资助政策的扩散产生冲击,而邻近效应和全国扩散模式表现并不明显。上述研究发现对理解我国地方政府的创新扩散现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丰富和拓展西方经典政策创新与扩散理论也有重要理论启示。  相似文献   

19.
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技术或平台,出于营利或者非营利的目的,小额投资或者捐资于个人或公司等特定项目的新型融资模式。考虑到众筹小额、众人、募资等特点,其主要法律风险在于如何防止非法集资。本文从不同种类的众筹法律属性切入,分析了众筹之"众"的网络特点和从众投资趋势,进而界定了P2P网络借贷的证券投资合同的性质,主张在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应以投资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为基准,辅之以人数标准,衡量其社会性构成要件,以平衡鼓励金融创新和加强投资者保护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20.
叶名怡 《法学》2018,(3):29-45
结构化资管计划系借贷合同、委托合同与担保合同等多重合同关系的结合。宝能系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对多"通道业务,若穿透地分析其嵌套设计,则其杠杆比例远超规定,其保底条款也违反了部门规章;另外,在其上一级融资体系中,民生加银资产管理公司发行的资管计划存在资金池业务。这些违规行为并不能对宝能系资管计划的有效性产生根本性影响。禁售期限制仅影响合同履行,不影响合同效力。结构化资管计划能以自己名义开设账户并持有股份。宝能系与九个资管计划构成一种基于契约安排的一致行动人关系。现行法并未禁止股东转让其表决权。宝能系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与全面性上均存在重大瑕疵,但不影响资管合同效力及其表决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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