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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即只有除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者"才是交强险的保护对象。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复杂多样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对"第三者"的认定并不像法律条文规定的那样简单和容易操作,且"第三者"的认定关系到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得到赔偿,关系到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能否实现,因此厘清"第三者"的范围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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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了对于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机动车交强险条款》第5条则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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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无名氏”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法律规定的缺失和空白。导致“无名氏”受害人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确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存在分歧和争议。本文拟对“无名氏”受害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原告适格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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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随着经济的发展,使用车辆的人群也在急剧增加,我国对于交通事故的法律管理上,尤其是民事侵权管理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机动车主在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次日零时生效。对此问题,本篇就为您解析民事侵权保险中对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的完善,以此来表现出法律为公为民的准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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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与民事赔偿关系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与商业险是两种性质不同的责任保险,二者具有不同的设计原理,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时,后者与前者为补充和被补充关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保护受害人为目的,其赔偿不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故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商业险的赔偿则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为基础.民事赔偿制度为受害人的损失提供最终赔偿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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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直采用行政手段为主的方式来处理,这种方法不利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利益,应当采用民事赔偿的方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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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以保护和救助生命为核心的制度,它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责任划分、保险费率等诸多方面存在不同,在法律适用中不可混淆;若两者并存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优先适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补充适用,以有效分散风险,同时,也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设置了双重保护,更加有利于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在诉讼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受害人可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直接向其求偿;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受害人只能把保险公司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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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交通运输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汽车拥有量和低驾龄驾驶人数迅速增加,每年的交通事故数量不断攀升。部分肇事者违背道德、泯灭人性,选择"二次伤害"受害人的现象屡次发生,在他们的潜意识中存在"撞残不如撞死"的错误想法。这种可怕的想法形成的原因与当前我国的交通肇事赔偿制度的不合理有关。因此,必须完善立法,除了通过侵权赔偿的途径外,还必须借助于责任保险和社会救助的途径转移和分散损害赔偿,鼓励肇事者在第一时间积极救治受害人,避免逃逸和"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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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呈逐年上升趋势。一些肇事司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抢救受害人或接受有关机关的处理而逃逸,从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亡,也给有关机关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修订后的刑法第133条对交通肇事的犯罪行为增加了“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规定,提高了法定刑幅度;2000年11月1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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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解不应作为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前置程序□吕玉宝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以下简称交通事故赔偿),是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所适用的财产补偿方式。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或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目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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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交强险赔付的前提是存在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当交强险合同不成立、未生效或无效时,交通事故受害人面临纯粹经济利益损失,应当得到侵权法的保护。我国《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文构成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法律,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以及保险公司有义务确保交强险合同合法有效。法定义务人因过错违反该法律并造成损害的,应当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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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相当频繁,一次事故一个受害人的情形,现有法律即能解决,但若同意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为两人以上的,加之,交强险的分项限额的制约和各法院操作的混乱,维权诉讼障碍频发,出现诸多不公平的现象。因此客观需要法律对该类问题作出反应,以规范实务中的混乱现象。本文具体分析了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受害人在同一法院同时起诉的赔偿问题,在不同法院的起诉和在不同时起诉时的问题,发表了个人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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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伤情医疗费用呈超常增长的趋势 (以下简称超常医疗 )。它不仅直接危及到肇事车主和车祸患者的合法利益 ,而且加大了交通肇事处理部门的处理难度 ,由此引发的交通肇事诉讼案件大幅上升 ,已严重影响到了社会的稳定。但是 ,目前有关这方面的法医学研究报告甚少。本文除了对我中心查处的 10 0例交通肇事超常医疗案件的法医学鉴定进行回顾性分析外 ,还就与其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 ,并指出其防治对策。资料和方法本文把 1995年 10月至 1999年 12月 4年时间里 ,我中心查处的 10 0例交通事故受害人超常医疗的法医学鉴定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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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更换的汽车轮胎突然爆炸,不偏不倚将修理工晓雄炸得血肉模糊。面对这场横祸,受害人家属找到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坚称此次伤害并非交通事故,悲剧的发生与其没有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责任。2013年12月3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轮胎爆炸"而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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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车族购买了新车后,要做的头等大事往往就是为车辆购买交强险,因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不论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是否有过错或过错程度有多大,只要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及财产损害,保险公司都要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与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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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交强险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而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驾驶人醉酒驾驶车辆,保险公司只垫付抢救费用,不赔偿其他损失。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往往也将该条款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予以约定,故该条款仅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对抗作为交强险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此,在驾驶人醉酒驾驶致人损害的情形下,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追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