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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是民事审判实务中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立法不明确、理论研究不足等原因,判决结果历来不一。《物权法》立法过程中,各界对农村宅基地流通的争论分歧很大,正式颁布的《物权法》又没有直接对农村宅基地或房屋买卖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给农村房屋买卖合  相似文献   

2.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私有房屋大量拆迁,因受拆迁补偿利益的驱动,使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案件大幅上升。人民法院判决后,因当事人不服判决,到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案件也随之增多。因此笔者认为,此类案件已经不是个案问题,有必要对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探讨研究,以有利于司法实践中法律适用的统一。  相似文献   

3.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房屋买卖的当事人、标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形式都有强制性的要求,由此对合同效力产生影响。在主体方面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房屋共有人、内部职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对合同效力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在标的方面表现为基于土地和房屋的不同性质而导致不同的效果;在意思表示上表现为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其他法律关系。房地产领域强制性法律规范包括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对于违反经济公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  相似文献   

4.
章卫光 《法制与社会》2012,(15):276-277
由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销售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而我国法律目前所规范和调整的主要是在国有土地上建设商品房的行为,对于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并销售的行为,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实践中,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也有不同的观点.本文通过对该类合同效力进行分析,认定此类合同有效并提出采取一种更加灵活务实的对策来解决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5.
杨海松 《法制与社会》2013,(13):214-215
为妥善解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辖区经济快速发展,本文对房山法院窦店法庭近年来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节难度大、司法成本大等现状,以及诚信缺失、立法保护不足等原因进行总结分析,并最终提出若干合理建议,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保障辖区社会安定和谐。  相似文献   

6.
赵勇 《天津律师》2005,(5):36-37
甲(女)与乙(男)系夫妻关系.二人在甲区有一处住房,产权人为甲。2002年6月甲与丙签订了买卖协议.将此房以十万元出售并将该房屋以及甲的户口本.结婚证、乙的书面同意书(甲书写).房屋的产权证等办理产权变更的相关手续交付于丙。丙对该房委托评估并向房管局提交上述资料,经房管局审查对丙核发了房屋所有权证。此后.此房拆迁,丙领取货币安置补偿款15万元。乙得知此情形后以自已系房屋共有人,未在房屋转让协议上签字,  相似文献   

7.
一、坚持正确处理城市化进程中集体土地上房屋买卖纠纷的原则(一)坚持推动城市化进程和维护农村稳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既要维护合法的农村房屋买卖关系,促进农村房屋的正常流转,为合法的城市拆迁提供保障,推动城市化进程,又要认识到我国是一个有着十多亿人口的农业大国,农村集体土地便是农民立命安身的根本。同时,当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低,还不具备放开农村房屋买卖和农村宅基地流转的条件。放开宅基地流转不仅与现行立法相悖,也不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对于未按规定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要依法确认无效,杜绝擅自流转农村宅基地行为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李旭 《时代法学》2007,5(2):89-93
在农村房屋买卖领域,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购买主体由以前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扩大到外村村民甚至城镇居民。如何解决好这一变化引发的新问题,已成为当务之急。笔者通过对相关立法、实践的思考,认为对于此种农村房屋买卖只能是宜疏不宜堵。但宅基地使用权连同房屋所有权转移应受一定限制,法律对此应作出明确规定,以便对农村房屋买卖加以引导,从根本上减少纠纷的产生,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及和谐社会的建立。  相似文献   

9.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划拨土地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甚有争论,出现无效论、未生效论与有效论的不同论调。对于无效论、未生效论所援引的《房地产法》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以为值得商榷,不应成为认定无效或未生效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中,应采取有效论处理纠纷更为妥当。  相似文献   

10.
高子渊 《法制与社会》2010,(17):218-219
目前,城镇居民因购买农村房屋而涉诉的案件呈激增态势,多数法院都以买卖合同无效作为判决此类案件的基础,因此引起较大争议。本文拟从实际案例出发,讨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房屋的合同效力问题。  相似文献   

11.
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没有很好的区分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法律事实,对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多数的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无效。这影响交易的安全和效率,不利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2.
对非本集体成员购买宅基地上房屋之合同的效力认定与无效处理的108份终审判决书整理后发现:既存在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和无效处理的多样化,又存在无效理据不足、有效与无效判决冲突频现、买卖双方过错比例分配与损失认定悬殊;而且非本集体成员买受取得之宅基地使用权既面临登记困境,又因无期限限制、集体未分享宅基地使用权增值收益,甚为不妥。故,宜在“房地一体”的前提下,调整并统一无效与有效判决及其理据,限定无效处理中买卖双方的过错比例分配和损失认定;要求非本集体成员将买受之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类型,并明确使用期限和使用费交纳。  相似文献   

13.
14.
张云雁 《行政与法》2008,(5):98-100
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规定在购房合同中。由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合同已提前确定了本应由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本文以某房屋买卖合同为例,指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常见的不公平、不舍法条款,针对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陷阱提出法律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5.
徐娟  胡昌明 《法律适用》2012,(9):112-113
【案情】〔1〕2009年2月,沈海星和安香云协商关于沈海星名下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十区27楼4层3门402号房屋的买卖一事。2009年3月16日,沈海星和安香云的委托人刘强(安香云之子)一同到北京市朝阳区房屋权属登记中心填写了《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申请表》并签字。  相似文献   

16.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发展,民间自由借贷日趋活跃。由于民间借贷属于一种个人之间的自发行为,具有相对的神秘性,甚至违法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热点和难点。近年来,因民间借贷引起的房屋买卖案件频发,致使民间借贷纠纷类型日益复杂化和多样化。本文就名为房屋买卖实合同实为借贷案件的危害性、产生根源以及如何合理解决该类纠纷提出了几点建议,以期有益于实践。  相似文献   

17.
1998年9月,王甲将自有的四间平房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代某,双方为此签有房屋买卖契约。代某交款后,对房屋实际居住。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9年1月,代某以5.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转卖与王乙,双方亦签有转让房屋契约。王乙付清房款后即占用了该房,并从代某手中转持了房屋所有权证,2000年4月,居委会对其所属的居民房屋进行统一拆迁,王乙  相似文献   

18.
1998年国家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单位在向职工出售住房时,与本单位职工签订了相应的房屋买卖或房屋置换合同。而出台于房改之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这一司法解释有其历史的局限性,应予重新审视,人民法院应当与时俱进,正确认识房改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准确把握公房出卖的性质,正确看待单位与职工的民事法律地位及两者之间的关于房屋买卖的合同效力,将公房出售中的纠纷纳入司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及时化解矛盾,确定物权,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19.
吴成臣 《法庭内外》2012,(12):32-33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房屋买卖的专有法律规定较少。法院在审理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只能适用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原则性规定。但是,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其特殊性,认定买卖合同效力、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如何确定返还和补偿等问题简单地适用合同法不能够完全解决问题。另外。城市化急速发展。土地、房屋的增值成为客观现实。在利益刺激下,农村房屋买卖突起波澜。交易主体借用各种方式规避法律,导致农村房屋交易风险频发。  相似文献   

20.
黄书健 《法制与社会》2011,(15):212-215
司法实践中,对征收补偿过程中出现的农村房屋买卖纠纷的处理,在认定该合同无效的同时,存在拆迁补偿这一既得利益的分配问题,这就要求对该农村房屋补偿范围、准确估价以及明确买卖双方的过错责任大小.本文认为,该农村房屋的估价应建立在征收补偿数额的基础上,分配则应该充分考虑征收补偿类别和买卖双方过错责任的大小,而过错责任大小可以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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