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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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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犯罪分为"国际核心罪行"与"一般国际犯罪",它们源于习惯国际法或者条约国际法,但都被国际公约明确规定.我国缔结、加入了大量规定有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而这些公约都要求缔约国通过国内立法对国际犯罪加以规定.因此,在我国全面或者大部分地规定国际犯罪,既是作为条约缔约国的义务,也是防止、有效惩治国际犯罪所必需的措施.鉴于我国的刑事立法特点,我们宜在刑法典中统一规定国际犯罪.即在修改刑法第9条、增加其对国际公约适用灵活性的同时,我们可以将一般国际犯罪根据其侵犯的客体规定于现有各章中,并新增一章"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来规定战争罪、种族灭绝和危害人类罪这些国际核心罪行.  相似文献   

2.
战争罪的国内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有学 《现代法学》2007,29(2):186-192
战争罪是在战争或者武装冲突中发生的违反战争法规、严重侵犯人权的罪行。战争罪主要是国际法上的罪行,但国内法院也承担着追究战争罪罪犯刑事责任的重要任务。将我国缔结的国际公约里规定的战争罪转化为国内刑法上的犯罪,是我国作为缔约国应当履行的条约义务。但我国《刑法》只有第446条和第448条规定的两个犯罪才基本符合国际法对于战争罪的定义。我国《刑法》应当专章设立“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使其包括战争罪等核心罪行,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刑事管辖权,有效地避免我国公民受到国际刑事法庭的审判,以便享受《国际刑事法院规约》补充管辖原则提供的益处。  相似文献   

3.
作为传统国际法所赋予国家的域外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在当代国际法中对于结束核心国际犯罪(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有罪不罚的局面仍然具有重要意义。冷战结束后,普遍管辖国内立法呈现出单行立法、所依据的国际法基础以及司法可操作性均有所增加的发展态势。这是国际人道法复兴以及国际刑法和国际人权法蓬勃发展共同作用的结果,也是国际政治气氛改变、国家不对称发展、经济全球化和科技迅猛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刑法应当顺应这种发展态势。  相似文献   

4.
<正> 国际刑法是在国际斗争和国际社会同国际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是同国际犯罪进行斗争的一种手段。国际刑法学则是研究国际刑法的起源、发展、体系、性质、内容、作用等问题的学说。它是一门边缘法学学科。目前尚未完全从国际法学中分离出来。在西方已有不少学者把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刑法本来属于内国法。但是由于帝国主义加紧推行战争政策,跨国界的犯罪活动与日俱增,这就使得各国刑法增订含有涉外因素的刑法条款。我国刑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就属于这类条款。更典型的如西德一九七六年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一节有“危害和平罪”的规定;西斑牙刑法典规定有“危害和平与国家独立之罪”(第二章)、“海盗罪”(第  相似文献   

5.
蒋慧玲 《法律科学》2005,23(2):104-112
俄罗斯现行刑法以俄罗斯联邦宪法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和规范为依据 ,确立了优先保护人权的刑法价值取向 ,并通过规定合法性原则 ,构建遏制、处罚侵害人的权利和自由行为的刑法制度和规范 ,给予犯罪人人道待遇 ,以及将反人类和平与安全国际犯罪纳入国内立法 ,实现刑法人权保障的基本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6.
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理论与中国的实践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国际恐怖活动遍及全球,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急剧增加,严重威胁着国际和平与安全。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是最为严重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上规定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这一类犯罪的国际条约主要有四个,据此,对该罪进行分类并确定罪名:劫持航空器罪、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和破坏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国际条约确立了对该罪的普遍管辖权并处以严厉刑罚,排除了“政治犯不引渡原则”的适用。我国在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刑法实践中,我国民用航空法详细规定了劫持航空器和危害国际航空运输安全的行为方式,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1997年刑法具体规定了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犯罪的罪名及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7.
我国签署、批准和加入了一系列防止与惩治国际犯罪的国际公约,承担有对公约所涉及的犯罪履行“或者引渡或者起诉”的国际义务,因此在国内刑法中须确立对国际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制定惩治有关国际犯罪的刑法规范。而区分国际犯罪与国内犯罪的界限,明确国际犯罪的范围,则是正确行使国家刑事管辖权,积极而稳妥地开展国际刑事合作的前提。  相似文献   

8.
一、国际刑法的直接惩处模式 直接惩处模式是指由一个内部协调一致的刑事司法系统直接把国际刑法的制裁性规范适用于国际犯罪分子,使国际刑法的有关内容不必通过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便得到直接的实施。[1]这种模式与人类的普遍价值——和平主义和理想主义是密不可分的。当今世界,在人类普遍面临的共同威胁方面,国界意识有了一定的淡化,人类整体的作用得以凸现,世界各国试图通过建立一种理想的、“超国家”的司法机构来维护人类的和平与安宁,使国际社会共同利益免遭国际犯罪的侵害。 创建国际刑法直接惩处模式的关键在于建立一个常设性的国际刑事法院,直接适用国际刑法来认定国际犯罪、裁量刑罚。人类为这一理想的付诸实践作出了不懈的努力,走过了艰难的历程。[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有关人士和战胜国曾企图建立一个专门审理自然人国际犯罪的国际法庭。[3]但是直到第二  相似文献   

9.
在国际刑法规范中,执行命令不免责原则是个人刑事责任原则衍生出的一项重要原则。从实践价值看,该原则从主体方面严密了国际刑法的法网,使得任何对特定国际犯罪负有刑事责任的个人均不能逃脱刑事追究,这对于遏制国际犯罪和有效进行国际刑事审判具有重要的意义。经过一系列国际刑事司法实践,执行命令不免责的原则逐渐地形成,并充分确立在习惯国际法和主要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中。  相似文献   

10.
在国内刑法中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规范是缔约国应尽的国际义务,也是有效打击国际犯罪的需要。国际刑法公约中有关国际犯罪的实体法规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规定、刑事合作的规定、预防性措施的规定等,应当成为国内立法体现国际刑法规范的主要内容。在中国,国内立法确认和体现国际刑法公约的主要途径有制定单行刑事法律、修改补充现有法律条款、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  相似文献   

11.
卢建平  郭健 《河北法学》2007,25(7):39-42
尽管世界各国对于犯罪的规定各不相同,但其犯罪规定中所涵盖的成立犯罪的要件(犯罪要素)却大体相当.这种认识对象与内容的相通,正是国际犯罪概念和国际刑事司法审判活动及其机构产生的基础.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是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四类: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罗马规约》对于犯罪构成要件的规定采用规约规定与《犯罪要件》细释相结合的方式,为在国际刑法领域实现法治化作出了有益的创新,开辟了国际刑事司法的新纪元.  相似文献   

12.
唐代刑事立法中的“赃罪”孙玉荣唐代刑法中的“赃罪”是现代刑法上抢劫、盗窃、贪污、贿赂犯罪的合称。我国古代历朝为维护其统治,十分注重对“赃罪”的惩治。唐代积前朝之经验,在刑事立法上对“赃罪”正式确立了“六赃”的概念。《唐律疏议·名例律·以赃入罪条疏》议...  相似文献   

13.
国际刑法与国际法的异同王凌国际刑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国际刑法是国际社会在同国际犯罪行为作斗争中,通过国际协议确立起来的,规定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调整国家之间刑事合作关系的各种原则、规范和制度的总称。它孕育于19世纪末...  相似文献   

14.
论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命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君祥 《法学家》2005,18(3):77-82
罪刑法定原则是世界各国刑法普遍确立的一项最基本原则.国际刑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分支,是惩治规范国际犯罪和维护国际社会秩序的刑事规范.国际刑法遵循和适用罪刑法定原则是题中应有之意.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国际刑法中的适用走过了一条坎坷之路.国际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路在何方?本文试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15.
计算机犯罪及其立法和理论之回应   总被引:23,自引:0,他引:23  
计算机犯罪尤其是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 ,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 ,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 ,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对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法理论以及刑事司法进行全方位的反思 ,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6.
空中劫持罪在国际刑法上又可称为“劫持航空器罪”或者“劫持飞机罪”,是危害国际航空安全的恐怖犯罪。具有高度的政治性、敏感性、法律性。为此,国际社会在上个世纪连续缔结了三个国际公约,确立了航空劫持管辖体制。对惩治和防范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由于这一体制未能有效地解决航空刑事管辖权的冲突问题,往往使空中劫持罪难以得到准确定性和及时审判。  相似文献   

17.
王新 《河北法学》2011,29(4):16-22
危害人类罪是针对平民人口进行的广泛或有系统的暴力罪行,侵犯着整个人类社会的根本利益,严重地破坏人类的和平和安全。早在19世纪末,一些规范战争的国际公约已具有惩治危害人类罪的萌芽内容。作为独立的罪名,危害人类罪首次是在《纽伦堡宪章》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得以规定,并开启了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国际刑事审判实践。在此后的《前南国际法庭规约》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规约》中,均将危害人类罪列为一种独立的国际犯罪,而且规定的内容更为具体和有所发展。在综合先前的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之基础上,《罗马规约》以专门条款继续拓展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构成要件和具体表现形态。  相似文献   

18.
有一些刑事判决书上在确定罪犯的罪名时,将犯罪情节、后果也一并附上,诸如“强奸中止罪”、“强奸未遂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等。这种写法,有欠恰当。所谓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中规定的犯罪名称,这是处罚犯罪的根据。一个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都应严格按照法定的罪名予以确定。所谓“中止”、“未遂”、“敛人……”等等,并不是犯罪性质,而是犯罪的情节、后果。情节、后果的轻重是量刑的权衡尺度,而与罪名确定无关。譬如强奸中  相似文献   

19.
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犯罪呈现出犯罪场域的泛在性、侵权主体的平台化、危害行为的复杂性、社会危害的难以估量性等特征,为传统刑事治理格局带来新的挑战。传统刑法因应数字经济犯罪治理需求表现出管控风险的强烈冲动。然而,实质刑法观持“法益侵害即为罪”或者“先入罪后确定罪名”的思维,积极刑法观有复辟重刑思想之嫌,消极刑法观将刑法的保障性、谦抑性与出场次序混为一谈,皆无法妥当解释当下的刑法实践并为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提供教义学指引。重新审视数字经济的刑法参与观,应以刑事一体化思维协调刑法内在结构与外在运行的关系,坚持适度预防的刑事立法观和能动主义的刑事司法观,并形成二元的刑法解释格局。建构数字经济的刑事法治保障体系,须在立法中把握数据犯罪和人工智能犯罪的刑法规制,在司法中贯彻能动司法检察理念并充分释放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效能,在社会治理中抓住数据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在涉外法治中主动谋求国际刑事合作。  相似文献   

20.
随着风险社会的到来,为了有效发挥刑法治理社会的工具价值,积极主义刑法观应运而生。积极刑法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表现就是增设微罪。微罪是指法定最高刑为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罪名,应当坚持“形式标准划分说”认定微罪,从而在实体和程序上实现犯罪分层的意义。微罪入刑现象对于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产生了深刻影响,具体表现为刑事立法上积极增设新罪,刑事司法活动中扩张适用微罪。微罪入刑这一现象存在现实弊病:错估了刑法在社会治理活动中的作用;误导了我国刑法结构的发展方向;无视犯罪标签带来的严重后果;加剧了紧张的司法资源。当下,我国刑事立法活动应当谨慎增设和适用微罪,在社会治理和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寻求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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