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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5)
犯罪本源理论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具有终极性、一般性、不受限定性、指导性等特征。犯罪内因是犯罪本源研究的主攻目标。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动力推动所形成。犯罪动力可划分为犯罪原动力、犯罪内动力 ,犯罪外动力 ,这三种动力实质上就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源 ,它解释了犯罪产生的源头和形成过程 ,所以称其为犯罪动力论。犯罪起源于无阶级社会 ,母系社会就有了犯罪雏形 ,父系社会犯罪已相当严重。犯罪本质可一般性表述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危害统治秩序的最极端行为 ,其政治特征是阶级性 ,其事实特征是危害性 ,其人身特征是危险性 ,其社会特征是关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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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明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0,14(5):39-53
犯罪本源理论是犯罪学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终极性、一般性、不受限定性、指导性等特征。犯罪内因是犯罪本源研究的主攻目标。犯罪行为是由犯罪动力推动所形成。犯罪动力可划分为犯罪原动力、犯罪内动力、犯罪外动力,这三种动力实质上就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源,它解释了犯罪产生的源头和形成过程,所以称其为犯罪动力论。犯罪起源于无阶级社会,母系社会就有了犯罪雏形,父系社会犯罪已相当严重。犯罪本质可一般性表述为犯罪是一种反社会的、危害统治秩序的最极端行为,其政治特征是阶级性,其事实特征是危害性,其人身特征是危险性,其社会特征是关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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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3):106-109
我国有组织犯罪在发展历史、成员构成、组织形态、犯罪手段、政治渗透程度、犯罪暴露程度和国际化倾向等方面与西方有组织犯罪有很大不同 :西方有组织犯罪的发展历史几乎是直线式的 ,从来就没有受到过严厉的打击和有效的控制 ;我国政府则曾对其进行过毁灭性打击 ,但近年又死灰复燃。西方有组织犯罪的成员中既有恶棍盗贼 ,也有白领首脑 ,层次丰富 ;我国有组织犯罪成员主要是社会闲散人员和“两劳”释放人员。西方有组织犯罪已具有相当完备的组织形式 ;我国有组织犯罪目前处于雏形阶段 ,但有快速发展的趋势。与西方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有所区别的是 ,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手段更加凶残、野蛮 ,具有极浓厚的封建色彩。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政治渗透能力及渗透程度尚不能与西方有组织犯罪相比较 ,但其危害已不容忽视。我国有组织犯罪的暴露程度比西方要高得多。西方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化程度非常高 ;而我国的国际化程度相对较低 ,主要在本地本省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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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少年团伙犯罪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青少年团伙犯罪在中国尚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概念,而是西方犯罪学研究及现实生活中经常使用的概念。本文所说的团伙犯罪不同于集团犯罪,我国刑法理论中对犯罪集团和犯罪团伙进行了严格区别。团伙犯罪是介于集团犯罪和非组织型的共同犯罪之间的一类犯罪[1]。既具有集团犯罪的特点,又比较松散,组织中也没有严密的分工,人员也不稳定。因此我们对其定义如下:青少年团伙犯罪就是指由介于犯罪集团和非组织型的青少年群体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行为。一、当前我国青少年团伙犯罪的状况与犯罪成因(一)基本状况据某市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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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行为作为主客体的辩证统一 ,决定了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 ,不仅要比较犯罪成本与犯罪收益的绝对高低 ,还要权衡自身犯罪需求、犯罪偏好以及犯罪欲望的主体满足程度 ,其追求的是最大犯罪效用的获得。由于犯罪人的需求多样性和心理钝化效应 ,致使犯罪边际效用呈现递减特征。从犯罪效用的视角 ,运用犯罪边际效用递减特性 ,可以对一般犯罪现象和犯罪规律作出较好的解释或说明 ,并折射出降低犯罪人的犯罪效用是遏制犯罪的根本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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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青少年犯罪从近年司法统计数据看 ,其在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虽有下降 ,但绝对数呈上升趋势 ,青少年犯罪仍是我国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表明对其治理应有别于一般成年人犯罪。青少年犯罪的法律对策包括制定相关法规、设立少年法庭、对青少年犯的司法干预从宽 ;社会对策包括提供良好教育、开展社区辅导与社会帮教、工读教育、加强娱乐场所和传播媒介的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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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入世后,金融风险加大,金融犯罪相应激增。金融犯罪的产生发展历程演绎着金融犯罪受金融业发展左右的客观规律,为此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我国金融犯罪也呈现出国际化趋势。而从金融犯罪国际化趋势中我们又寻求控制预防其发展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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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和平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2,16(3):145-148
黑社会犯罪与有组织犯罪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 ,前者揭示的是犯罪的社会形态 ,后者仅反映犯罪的组织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初具一定社会结构、功能和运行方式的犯罪组织 ,是由有组织犯罪中高级组织形态社会化演变而来 ,并向着黑社会犯罪演进的雏形形态。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黑社会犯罪同“质”不同“量”,与有组织犯罪同“形”不同“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犯罪社会性的组织结构、犯罪社会化的经济扩张、社会公共领域的渗透和称霸一方的反社会本质等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其产生原因主要有社会现实因素、历史文化因素和境外黑社会犯罪的渗透影响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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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20,35(2):32-38
关于危险犯的法定危险状态出现后,行为人积极消除法定危险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中止的问题,涉及危险犯既遂标准学说的反思和统一,意义重大。“肯定说”与“否定说”分别在解释学和立法学的立场上对此问题说明。“肯定说”试图改变危险犯的既遂标准的做法不仅未能自圆其说,反倒引发了理论矛盾,暴露出其缺乏平衡性思维、缺少体系性考虑和缺少必要的概念辨析的问题。既然承认危险犯是以法定危险状态的出现作为既遂标准,那么行为人消除危险状态的行为不应构成犯罪中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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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梅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1,(3):41-46
目前女性犯罪的快速增长打破了男性犯罪占绝大多数的局面。较之男性犯罪 ,女性犯罪年龄偏大 ,其犯罪行为结构及性质愈加接近男性犯罪 ,女性更倾向于在熟人间实施犯罪。女性犯罪原因同男性犯罪一样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但也包含一些性别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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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3):26-30
犯罪既遂的概念应当从实质意义上界定,并应与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相区分;"构成要件齐备说"难以承担犯罪既遂判断标准的功能;从犯罪既遂角度划分的犯罪类型仅包括结果犯和行为犯两种,应在此基础上分别界定不同种类犯罪既遂的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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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霞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5):19-22
故意损毁文物罪的既遂形态是结果犯,即行为人不但要实施了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而且要造成文物损毁的结果,否则,不能构成本罪的既遂。行为人为了故意损毁文物,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着手实施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故意损毁文物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的,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未遂形态。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中止形态是指行为人在故意损毁文物罪的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犯罪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文物损毁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犯罪停止形态的认定要注意三个原则:一是"一人着手全体着手";二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三是"部分实行全部责任"。行为人先实施其他文物犯罪行为,后又对相关文物故意损毁的,如果不存在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情形,一般应当以数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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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杀性暴力犯罪是一个新的概念。它是随着我国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频频发生的危害社会的自杀性暴力犯罪现象而产生的。自杀性暴力犯罪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它属于暴力犯罪的一种。自杀性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自杀者一般采取爆炸、投毒等暴力手段与危害对象同归于尽,这种自杀犯罪形式占绝大多数;第二种是等到实现犯罪目的后再自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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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网犯罪在刑事案件发案中所占比例呈上升趋势,利用网络为犯罪提供各种服务的刑事案件越来越普遍.文章结合各种形式的涉网犯罪,对涉网犯罪案件利用网络寻找犯罪对象、准备犯罪工具、联络同伙、实施犯罪、销赃等情况进行仔细剖析,帮助侦查人员了解涉网犯罪,发现犯罪与网络具有的联系,为研究涉网犯罪侦查提供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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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姬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5):21-24
由于目的犯中犯罪目的的难证明性和侵犯人权的可能性,其地位遭到司法界和理论界的广泛质疑。本文通过分析目的犯与四种定罪机制的关系,肯定了目的犯在定罪中的重要地位,并提出通过规定犯罪目的的基础事实和设置兜底罪等方法,对目的犯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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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对不作为犯罪的性质和危害性认识不足,近年来,人民警察在职务行为中的不作为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因此,充分认识不作为犯罪的危害性、避免因此而产生的不作为犯罪、减少因此而带来的社会危害,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文章探讨了人民警察职务行为中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及类型,提出了预防人民警察不作为犯罪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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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广泛应用,计算机犯罪显现出蔓延之势。计算机犯罪的特点表现为:在技术上具有极高的智能性;在形式上具有极强的隐蔽性;犯罪主体年轻化;管辖权确定难;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文章从完善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和惩处机制、加强技术控制、培养监管人才、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计算机犯罪的预防对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