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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1):49-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6号《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2年7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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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与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呈互融共振关系。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促进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建设,地理标志保护为乡村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制度支撑。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数量增长迅速,在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制度安排不合理、发展不平衡等问题,应该进一步从生态保护、经济发展、文化传承等三个方面更好地融入乡村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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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商标局、质监局、农业部这三种体系在权利性质、注册程序、法律效力、权力行使上存在冲突,导致农产品通过地理标志保护陷入困境。制定保护地理标志的专门法律,修改完善《商标法》等相关法律,成立专门的地理标志保护机构,规范地理标志权的行使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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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11,(2):16-21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辽宁省入民政府令第251号《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11年1月7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20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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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2,(33):63-6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部长韩长赋2012年8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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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2008,(12)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69号《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11月6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市长蒋宏坤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南京市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信息标志的标准化管理,方便公众生活,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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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克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86-87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概念,也是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作为一种集产地来源、产品质量、集体利益为一体的指示器,蕴含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我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中存在着地理标志被淡化、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被忽视及地理标志被滥用等问题,对其进行完善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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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义程 《贵州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3)
地理标志是TRIPs所规定的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形式。合理利用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对于发展农业经济、促进农民增效增收具有重要意义。贵州是一个农业大省,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因此应充分利用地理标志的保护机制,积极推进农副土特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战略,以促进贵州农业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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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理标志产品现状
地理标志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截至2010年,广西共有58个产品分别获得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批的广西地理标志产品。这些产品大致可以分为农产品、手工艺品和工业品等种类,其中农产品90%以上。广西地理标志产品之所以呈种类多和以农产品为主导的特色,不仅在于广西是一个多民族居住的地方,而且与广西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条件密切相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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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国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8,7(2):15-20
由于国情的不同,各国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存在较大的差异,分别有专门法保护、商标法保护、专门法和商标法协调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四种。结合地理标志权属性质和我国国情,我国应采取商标法和专门法协调保护的立法模式,还应辅之以其他相关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目前应注意提高地理标志保护立法层次以及处理地理标志商标权和原产地名称权的冲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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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是一种标示商品或服务基本来源的重要标志。如何加强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充分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的问题。文章分析中国在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存在的不足,初步提出了弥补这些不足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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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重视,但对如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在探索之中。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用地理标志保护是最佳选择。地理标志除具有一般商标的区别来源、保证品质、保护商誉、不要求新颖性和创造性、保护期可以无限期等的适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优点外,地理标志的地域性、群体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同,地理标志保护具有的优点正好可以用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有商标保护模式和专门法保护模式,只要利用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对其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就可实现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的申请人应为挂靠政府部门的协会或其它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保护不得影响在先权利行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理标志应允许非商业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