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影响刑事裁判可接受性的因素解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判决具有可接受性是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同并服从该刑事判决的前提,是刑事判决社会控制功能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在刑事判决的形成机制系统中,裁判主体、裁判依据、裁判机制、裁判风格和裁判环境等系统因子是影响刑事判决可接受性的重要因素.对这些因素进行系统、深入地分析,旨在促进刑事判决形成机制的完善以及增强刑事判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2.
王军 《法制与社会》2012,(1):120-121
司法裁判会对当事人的财产、自由课以处罚,裁判严厉者甚至会剥夺当事人的生命权利,但在正常情况下当事人以及公众都能够在感情上接受裁判的事实,维护裁判的权威,如果仅仅凭借国家的强制力来实现司法裁判的结果不可能起到司法惩戒和教育的双重作用,当事人和民众也不可能真正地从内心认同司法裁判的价值,而只是暴力所迫.所以现代法治社会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裁判的接受是由司法裁判的权威性、裁判的确定性、裁判的正当性、法官自由裁判的包容性等诸要素的合力所致.  相似文献   

3.
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之反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以“公众意见能够取代法律标准”为核心的裁判可接受性概念,实际上是以下两个方面的统合:一方面,公众意见能够被转化成正当化理由,因此才能取代法律标准成为裁判依据;另一方面,司法民主化要求司法裁判必须反映公众意见。但是这两个要素都存在明显的缺陷:第一,公众意见难以转化为规范性的正当化理由;第二,司法民主化可以分为直接民主化与间接民主化,并且间接民主化能够更好地与现行民主制度、裁判者的司法义务等要素保持一致,但是裁判可接受性概念中的民主化只是直接民主化的体现。由于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裁判可接受性概念缺乏存在的恰当基础。  相似文献   

4.
影响刑事法官判决因素的实证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荣 《法学杂志》2007,28(6):96-98
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是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过程,因此,除了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外,一些来自法官自身的诸如学历、心情等因素和外界因素如新闻媒体的介入、领导关注等都是影响法官判决的重要因素.这些因素虽然客观存在,但亦可能导致法官做出不公正判决.因此,可以通过采取完善法官素质的考核与培训制度、保障法官审判独立和个案审判监督科学化等措施进行制约.  相似文献   

5.
易延友 《法学研究》2004,(1):113-114
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是诉讼证明的核心问题 ,也是证据理论和证据规则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当事人主义模式下 ,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主要来源于程序的正当性 ;在职权主义模式下 ,裁判事实的可接受性则更多地来源于裁判事实的“客观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无法为证明模式的建构提供指导 ,也难以为证据规则的设立提供合理的解释。适当借鉴实用主义哲学的合理因素 ,是重构我国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可行途径。  相似文献   

6.
《政法学刊》2019,(1):92-98
法官在国家法治建设中承担更多责任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应有之义。法官的思维关系到司法案件能否公正裁决,在中国法治建设的背景下,重视法治思维、尊重法律规律是法官思维培养的必然趋势。法官的思维选择包含合法性与正当性,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既要重视法律效果,又要兼顾社会效果。在现实背景下,法官应当克服法律实用主义、法律虚无主义,增强对于法律的规范、逻辑的遵守。  相似文献   

7.
李训虎 《证据科学》2009,17(6):668-676
为了应对数量庞大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人民法院一直采取诸多措施予以遏制。然而,最令司法实务部门主政者关注的“千方百计上京城”形势依然严峻。“案结事不了”成为摆在司法实务部门主政者面前的难题。在治理上访问题上,最高司法实务部门漂移在两种理念之间,提出“案结事了”的新型司法观。“案结事了”的司法观作为价值目标与行动指南的统一体将调解作为首要的结案方式,改变了调解在当下法院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成为主导全国法院的不同于既往司法观的主流司法意识形态。这样一种司法观却使得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建立在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的放弃以及模糊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改变了当下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危及了将来可能的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  相似文献   

8.
王合静 《法学评论》2012,(4):134-139
民事判决理由乃是司法者对其行使审判权作出裁断结果的说明和阐释。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已成为衡量司法裁判正当性的内在品格。民事判决理由的可接受性关涉到法官适用的裁判规则、判决理由的受众主体、判决理由的程序性以及判决理由的语境要求等要素的妥适配置。  相似文献   

9.
为了应对数量庞大的涉法涉诉上访问题,人民法院一直采取诸多措施予以遏制。然而,最令司法实务部门主政者关注的千方百计上京城形势依然严峻。案结事不了成为摆在司法实务部门主政者面前的难题。在治理上访问题上,最高司法实务部门漂移在两种理念之间,提出案结事了的新型司法观。案结事了的司法观作为价值目标与行动指南的统一体将调解作为首要的结案方式,改变了调解在当下法院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定位,成为主导全国法院的不同于既往司法观的主流司法意识形态。这样一种司法观却使得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建立在当事人对于自身权利的放弃以及模糊的事实认定的基础之上,改变了当下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危及了将来可能的裁判事实可接受性的来源。  相似文献   

10.
张雪妲 《中国法律》2005,(3):27-28,86-89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国检察机关对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刑事裁判执行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权能之一.  相似文献   

11.
与其说提出裁判可接受性是司法裁判的一个规范性要求,不如说它所揭示的实质是司法的信任危机。虽然司法机关采取了包括司法大调解等诸多改革举措,但并未根本上化解这种危机,反而陷入了进一步恶化危机的困局。要突破这种困局,走听众指向的司法改革道路是一种有益的尝试,即将听众的价值纳入到司法改革制度空间,从而在整体上推动改革的发展。  相似文献   

12.
罪犯个体的差异性,形成了罪犯群体的层次,文化素质、道德规范、职业技术拥有、法律认知、心理健康程度等方面均凸现出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施教过程中,应当按照各层次的需求,运用各种方法,如分层次设定改造目标,并运用不同教育载体开展因层、因人施教工作。  相似文献   

13.
杨屹灵 《法制与社会》2011,(32):283-284
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复杂的实践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司法者要考虑哪种定罪量刑在符合法律原则的大前提下最容易被当事人及公众所接受。其中,了解当事人和社会大众对案件判决的心理活动有着积极的意义。法庭在作出裁决时,应遵循心理学原则增强司法判决的表达方式,从而更好地促进法庭裁决的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14.
量刑建议的可接受性,是指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具有被法院认同、接受的属性。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提高量刑建议的可接受性水平,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文章对影响量刑建议可接受性的原因进行分析后,就如何促进检察量刑建议的可接受性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5.
就科学证据的属性而言,它并不代表就是真理。在现代社会司法裁判越来越依赖于科学证据的时代,科学证据的"可接受性"已成为久鉴不决、法官心证公开的难题。综合分析其之所以成为现代司法认证的瓶颈,拟从制度上加强鉴定意见书的可读性、鉴定人出庭的有效性及鉴定辅助人的便利性,从而使科学证据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16.
在社会转型时期,司法承担着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司法的可接受性是指司法所具有的能够让当事人及一般社会成员认同、信任和接受的属性.[1]裁判的过程和结果能否被当事人认同并接受,关系到纠纷能否有效解决.然而,受法制传统薄弱与法制现状的制约、转型期纠纷大量爆发与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冲突、司法改革举措不完善与司法公...  相似文献   

17.
影响刑事判决的法官情感因素及其制约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李荣 《河北法学》2008,26(4):129-132
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毋庸置疑是法官判决时考虑的两个因素。在刑事审判中,似乎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机械地运用三段论式推理就必然能得出正确无误的判决。然而,实证考察的结果表明事实并非如此。法官定罪量刑、得出罪之有无的判决过程是心与脑对话的过程,是理性与非理性冲突、协调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法官的情感因素起着重要作用。由于这些情感因素对司法公正具有利与不利双重性,因此应采取措施予以引导、制约。  相似文献   

18.
提高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依赖法官在判决时从独白转变为对话,佩雷尔曼、阿尔尼奥的听众理论能够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司法判决要说服听众,就必须寻找到听众认可的价值或规范作为论证起点。在司法活动中,因为现代社会价值具有多元性与不确定性等特征,所以只能以国家制定法作为听众认可的起点。在需要对法律进行阐释的领域,法官对法律的解释优先于听众对法律的理解。司法判决的结果是否具有可接受性,要看其是否符合合理性标准。合理与否需要在具体的语境与情境中探讨,为防止合理沦为主观擅断,司法判决可接受的合理性标准要受到后果主义和融贯性的双重审查。  相似文献   

19.
法教义学中法律解释性命题的可接受性证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龙 《北方法学》2012,6(3):103-114
法教义学研究是对实在法尤其是实在法规则进行解释和体系化的研究,法律解释性是法教义学考察的核心命题,是对规范陈述在具体案件事实当中意义的研究。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有效性证立除了需要满足自我证立的融贯性要求之外,也要符合相关理性论辩规则的规制,尤其需要满足可接受性法律证立的修辞论证需要。解释性法律命题的有效性是以法律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为基础的,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证立理论正是在此探讨理路上展开的。  相似文献   

20.
于晓青 《法学》2012,(8):76-86
司法裁判运用法理说理必不可少。法理说理既是法官自我认同的表现,也是当事人和公众认同裁判所必须的,更是司法裁判在法律框架秩序内回应民意的重要手段。法官运用法理说理,可将法理融于法律方法之中,对得出裁判规范的过程进行解释、考量和论证,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同时,法理说理应辅以修辞学方法,充分考虑当事人和公众的心灵、情绪和情感因素,以增强裁判的社会认同度和可接受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