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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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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商事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委托他国法院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而被请求委托国家的法院,按照外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它包括送达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代办调查取证和诉讼保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等。它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上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商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各国之间进行司法协助以互惠、对等为原则。  相似文献   

2.
四.中国与外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主要内容及协助的实施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双边条约确定的协助范围,主要限定于刑事诉讼过程中与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具体说来,在条约中一般规定缔约双方根据请求在刑事方面相互代为送达司法文书,查找和辨认有关人员,获取证人证言或鉴定人鉴定结论,搜查或扣押证据,提供物证、  相似文献   

3.
中国对外司法协助(上)梁淑英一、国际司法协助概述由于一国法院在审理诉讼案件中遇到若干必要的诉讼行为无法在本国境内进行,如被告在外国的场合,未经该外国许可,法院不能在该国境内向被告送达文书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因为任何国家部有主权所包含的属地优越权,即对...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行政案件将不断增加,为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国法院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现可参照我国加入的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请求外国协助送达我国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现就我国向外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做法通知如下:对于需要向海牙民商事送达公约成员国送达涉外行政案件司法文书的,可参照1965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和我国内相关程序向有…  相似文献   

5.
随着现代国际交往的日益广泛、深入,经济、文化、人员等方面联系的频繁和密切,大量的法律方面的问题也就随之产生,要顺利处理这些涉及国际的法律问题,维护本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际交往地正常进行,仅仅适用一国法律,由一国法院单独审理而不求助于外国有关的司法机关,显然是非常困难的。例后,诉讼当事人在国外则发生不能正常的送达与传唤,证人或有关证据不在本国境内则不能顺利调查取证,由于不能完成正当的诉讼程序或取得适当的证据,就不能实现司法管辖权,不能发挥审判的作用;在有关当事人或诉讼财产在国外时,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很难使其发生实质法律效力或得以执行。因此,不可避免的需要各国司法机关之间彼此进行联系与合作,而这种合作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就是司法协助。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根据司法协助双边,多边协定或者两国间的互惠实践,在诉讼活动和其它司法活动中相互提供帮助和进行合作的活动。  相似文献   

6.
香港和澳门回归祖国怀抱已指日可待。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问题,诸如跨区诉讼文书的送达,委托调查取证,法院判决的跨区执行等,将会随着祖国统一之后人民来往的增加,出现得更加频繁。因此,研究内地与港澳地区的司法协助问题,寻求合理的协作途径和方式,就成了我们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由于对外经济交往和人员交流的增加,涉外纠纷和法律问题引起的诉讼案件也不断增多。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判决,都是案件审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缺其一,就直接影响到审判的进行及判决的效力。在没有司法协助关系的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往往难以完成上述各种诉讼行为,因此,我国1982年分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对司法协助作了专章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与外国法院进行司法协助。过去我国主要通过外交途径开展一些司法协助工作,但解决问题的速度较慢,有时还缺乏保障,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近年来,我国开始与法国、波兰等国家谈判缔结司法协助协定,从而以双边条约的形式将对外司法协助关系加以规范化。  相似文献   

8.
黄风 《法商研究》2012,(1):124-130
移入式被判刑人移管作为相互承认和执行监禁性刑罚判决的司法合作形式之一,因涉及比较多的国内法规则和程序问题,我国立法应予以特别的关注和规范。我国各主管机关应对外国提出的向我国移入被判刑人的请求进行联合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移管的决定;在实际移交被判刑人之后,应侧重于从技术上为国内执行程序提供具体的依据,由法院依照我国法律对外国法院科处的刑罚实行转换;遵守"一事不再理"原则,对经过判刑国审判的、由同一被判刑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不再重新进行审判;而对于从判刑国移管到我国的服刑人员,有关刑罚的执行应当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9.
我国域外送达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域外送达概述域外送达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内容之一,是指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受诉法院依据其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上的有关规定或按照互惠原则,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经司法协助渠道送交给居住在国外的诉讼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其中包括某些主权国家内部存在的域外送达特例———区际送达,即由于一主权国家在国体或政体上的特殊性,该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的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本国某些特殊行政区域内采取的类似于国际域外送达的诉讼程序。区际送达的基本性质属于主权国家内部的司法程序。我国既存在国际司法协助范…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如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调查地或被调查人不在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区内,受诉人民法院不便自行调查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调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受诉人民法院不便前去执行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可见,相互接受、委托调查、送达、执行,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调查、送达、执行的方式之一,因而也是民事诉讼必不可少的重要诉讼制度,在性质上属于人民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但自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施行以来,一些司法人  相似文献   

11.
作者认为,尽快建立海峡两岸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的联系与协作,是进一步发展两岸关系和保护两岸人民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大陆民事诉讼法和台湾地区的强制执行法对法院之间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调查和执行都作了明确规定。两岸有关法院相互委托代为民事诉讼行为,是一个国家内法院之间的互助。不是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两岸法院应从维护两岸人民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出发,在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下,以务实的态度,共同寻求建立两岸法院相互委托代为送达、调查和执行的途径,并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相似文献   

12.
《司法业务文选》2013,(29):43-44
1.2013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8次会议通过2.2013年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3.法释〔2013〕11号4.自2013年5月2日起施行为正确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依法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的公约》(海  相似文献   

13.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 ,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 ,两地都已认真执行 ,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 ,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14.
所谓区际司法协助,是同一国家内部不同法域或特定地区的司法机关之间的司法互助行为,即某一地区司法机关接受另一地区司法机关的请示,在其管辖的区域内代为履行某些司法行为,如传递、送达诉讼和诉讼外文书、调查、搜集证据、传询当事人及证人,以及承认和执行本地区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区际的法律冲突是产生区际司法协助的前提。区际法律冲突多存在于联邦制国家,一般不存在于单一制国家,所以,区际法律冲突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出现在单一制的我国,是由“一国两制”构想的逐步落实而造就的。我国是社会主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原则,两地都已认真执行,取得一定效果.为推动两地司法协助,应进一步解决好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问题、相互协助调查取证问题.  相似文献   

16.
中美两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美两国在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立法和实践上有着较大差异。立法上的差异:条约在本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法律渊源、域外送达的主体、受送达主体的划分上,均有区别,最主要的区别是我国法律禁止采用邮寄方法和法院、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送达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美国则相反。实践中的差异:外交送达途径、邮寄送达的法律根据、送达主体、受送达单位主体是否必须有授权等不同。两国城外送达法律冲突的核心问题是美国法院谋求美国法律的域外效力,采取我国不允许的方式在我国境内送达司法文书,解决的办法是:通过外交途径,签订司法协助协议,修改、完善我国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法律。  相似文献   

17.
非内国裁决的法律性质辨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2007,(10):16-23
在国际商事仲裁的一般立法与实践中,按照裁决地点的不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可以分为本国裁决与外国裁决。而《纽约公约》项下的"非内国裁决"仅指申请人向裁决地法院申请执行在法院地国境内作出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它既不是本国裁决,也不是外国裁决或者无国籍裁决。我国现行国内法还没有对外国常设仲裁机构适用其规则,且将仲裁地点设在我国境内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仲裁裁定的依据值得进一步推敲。  相似文献   

18.
国际司法协助,贯穿于整个涉外诉讼的三大阶段或三大内容(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在当今世界各国实践中,已被普遍接受为三大组成部分,即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和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1985年开始与有关国家谈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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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16号《关于对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井适用留置送达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以下简称海牙送达公约)第一条规定:“在所有民事或商事案件中,如有须递送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以便向国外送达的情形,均应适用本公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相似文献   

20.
赵秀文 《法学家》2005,4(2):154-160
本文结合中国法院和英国法院对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的福克公司仲裁案的裁决所实施的监督,阐述了在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裁决地法院撤销其本国裁决和执行地法院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作者认为,在国际商事仲裁立法与实践上,无论是仲裁地法院依法撤销或者执行在其境内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还是执行地法院依法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均不对裁决所涉及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和监督.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复审与监督一般仅涉及程序方面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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