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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43 毫秒
1.
对我国而言,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法院,对当事人的婚姻及子女抚养、财产等作出的有强制力的法律文书的总称。一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完全是出于自身的利益,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国公民的正当权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依据主要是国内立法、国际条约和互惠关系。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是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先决条件,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并非一定导致执行。相对于外国法院其他民商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方面,作出了较为具体和宽容的规定。  相似文献   

2.
内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时,都要审查作出该判决的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判决是否具有终局性、是否违反本国的公共政策等等,这既是各国的一项固有权力,也是各国有关承认与执行制度中一项必不可少的程序。其中,各国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对判决程序的公正性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关注,这种关注的程度甚至耍超过对判决实体问题的关注。事实上,一项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请求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时,被请求的法院一定会对作出该判决的程序的正当性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3.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一、中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人  相似文献   

4.
李旺  王露 《清华法学》2023,(2):191-208
各国关于判决效力的规则不甚相同。一国只要承认外国判决,就需要决定适用何国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本国的具体效力内容。英国主要适用判决承认国法即法院地法确定外国判决在英国的效力。这种“效力等同论”源自主权主义,依据程序问题适用法院地法原则,并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遭遇障碍。适用判决作出国法的“效力延伸论”被广泛运用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判决公约》草案、欧盟与美国的立法司法实践当中,以国际主义与礼让原则作为理论基础,能够较好维护当事人的合理期待,促进作出国与承认国之间的互利互信。我国采用外国判决的效力等同论,基于这种规则存在的弊端,未来宜在权衡各方利益的前提下,考虑适用判决作出国的法律确定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效力。  相似文献   

5.
承认外国判决与执行外国判决,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问题。承认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认为该外国判决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认与本国判决具有同等的效力,因而允许本国境内之该案当事人自动履行外国判决所确定的事项,并可以外国判决为理由驳回国内某个人对所判案件提出的异议、执行外国判决是指内国法院按照本国法律的规定.采用强制措施实现外国判决。 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执行令程序。这种方法是被请求国对外国判决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本国法律和执行的条件予以承认.即发给执行令(亦称执行状)…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相似文献   

7.
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相似文献   

8.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中国当事人一方持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应由中级人  相似文献   

9.
终局性: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先决条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外国法院的民商事判决要在内国获得承认和执行,其所确定的权利必须是确定的、具体的和可执行的,也就是说,必须具有相当的稳定性,非经法定的程序不得变更。在这一点上,各国的立法都十分一致,都将外国法院判决的确定性和终局性作为该判决在内国获得承认和执行的最起码的条件。比如,1979年《日本民事执行法》第24条第3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515条第2款均规定,在没有证明外国法院的判决是“已经确定的判决”时,可以驳回执行请求。中国《民事诉讼法》第 267条作了类似的规定,同时,中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助  相似文献   

10.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私法所调整的重要内容 ,英美法系国家将其视为国际私法应解决的三大问题之一。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中吸收了英美等国的一些基本原则 ,但也逐渐发展出其自身的特点 ,尤其在近年来 ,加拿大法院逐渐放松了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限制 ,使外国判决较易在加拿大得到承认与执行。本文即结合加拿大承认与执行制度在实践中的发展趋势 ,阐述其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一般要求和主要抗辩。  相似文献   

11.
大多数当事人和律师认为,中国法院的判决无法在外国得到执行,而外国法院的判决也无法在中国得到执行(离婚判决除外),但实际并非如此。截至2015年11月30日,中国已与37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民事或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与33个国家的条约中约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内容,意味着中国法院的判决有机会在这33个国家得到承认与执行,同样,这些国家的法院判决也有机会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下面笔者对这些条约的内容和适用做一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2.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条件中的互惠原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许多国家均采用有条件地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其中互惠关系往往被作为条件之一。互惠原则意味着要求发出判决的国家同承认国规定的条件相一致,来承认和执行承认国法院的判决。如在我国,对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的判决与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作比较,外国承认和执行我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比我国严格的,我国亦拒绝该外国法院的判决。判断这种互惠关系的有无,是看两国之间有条约关系或事实互惠关系,还是承认法律的互惠,目前在我国尚有着不同的理解。就此,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的判决来探讨互惠关系的意义。  相似文献   

13.
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与程序蒋志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与我国有着共同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存在互惠关系。我国已同法国、波兰等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协议...  相似文献   

14.
六、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探究的问题有: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权问题(而且所谓“民事”案件,不仅包含民法关系的案件,而且包含劳动和亲属案件);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外国国家及其外交代表的民事诉讼地位;关于确定所适用的外国法律内容的程序;关于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的委托;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和对外国民事案件方面行政法令的承认;对外国仲裁协定的承认和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  相似文献   

15.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公约》草案的备选条款要求承认和执行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判决以及知识产权侵权判决。为了避免对地域性法理的违反及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产生负面影响,应当将以知识产权有效性、归属和存续为诉争对象的判决排除出承认和执行的范围,只承认和执行以这些问题为先决条件的民商事判决。我国在知识产权法保护的客体数量、保护水平以及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等方面均处于劣势,承认和执行外国的知识产权侵权判决可能导致国家之间的利益失衡,应力争在《公约》中允许各国对知识产权侵权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声明保留。  相似文献   

16.
一、引言民事诉讼不予执行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执行或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的申请予以审查或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法律规定的原因,执行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裁定停止执行并结束执行程序的制度。我国通说认为,依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在对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中才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68条的规定,在对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存在不予执行的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和我国仲裁法中有关不予执行制度的规定在实践中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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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领域,美国法经历了州法逐渐取代联邦普通法的发展变迁,并由此陷入国家利益与州利益难以兼顾的困境,这对中国具有多重意义:在司法协助层面,人民法院裁定是否承认和执行美国判决,须以判决作出州的州法为依据;为便利中国判决在美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相关当事方可制定针对性的诉讼策略。在立法层面,美国法困境表明在该领域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则体系极为重要。在相关公约的缔结层面,国内法困境使美国有推进缔约的现实需要,这对我国制定缔约方案特具价值。  相似文献   

18.
间接管辖权,是国际私法中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时最为常用的审查标准之一.间接管辖权实质是一国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之时.用以判断外国法院的管辖权是否适当的一种程序性规则.区际私法也涉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因此考察区际私法中的间接管辖权对于区际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同样意义重大,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甚为复杂的区际法律冲突情形之下.考察我国现有的区际安排实践,采取多边区际安排形式来规定我国的区际间接管辖权问题较为理想.  相似文献   

19.
欧福永  王岚岚 《河北法学》2004,22(3):118-120
在国际民事司法协助中 ,外国法院判决有其特定的含义。菲律宾《法院规则》明确规定了外国法院判决的效力。一位在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倍受尊敬的菲律宾权威列举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要件。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不需要提起任何诉讼 ,但一项外国判决的执行需要提起单独的诉讼  相似文献   

20.
陈茜  高升 《政法学刊》2009,26(1):81-85
在文物返还国际争议诉讼中外国文物立法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由于受“外国公法不予承认和执行”传统思维的影响,一国的文物国家所有权立法或出口管制法一般很难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和执行。但外国公法原则和强行法理论的现代发展、典型的司法判决、文物保护国际公约的签订、文物市场国的实践都对文物立法的承认与执行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可喜的变化表明,没有理由从表面上排除与文物保护相关的外国法规则,尤其当这些规则与保护文物的国内及国际立法与政策保持一致时更应如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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