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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中国是一个单法域国家,但随着“一国两制”国策的付诸实施,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台湾与大陆统一,中国即将出现四个不同法律制度的区域,即内地法域,香港法域、澳门法域、台湾法域,而成为一个多法域国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日益深化,港、澳、台及内地的经济贸易日益发展,各法域人民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因而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案件也将日益增多。  相似文献   

2.
梁爱诗 《中国法律》2002,(4):19-20,77-79
在香港大学举办的“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研讨会”上,来自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台湾四地的专家,就中国“入世”後四地建立自由贸易区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追行了深入探讨。本刊本期选登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梁爱诗司长及内地、香港学者在研讨会上的专题演讲,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3.
按照《香港基本法》与《澳门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回归后,内地与港澳实行一国两制.在一国两制的框架下,内地、香港、澳门三地刑事案件管辖有着各种不同的类型,实行着不同的原则,如何协调内地与港澳三地互涉的刑事案件,规定出能为三地接受的管辖原则,解决三地间刑事管辖冲突,是一个有待解决的复杂问题.一、内地、香港、澳门互涉刑事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按照邓小平同志“一国两制”的构想,香港、澳门回归祖国后,内地、香港、澳门之间在司法领域将形成一国两制三法域,即内地、香港、澳门都是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在内地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香港、澳门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五十年不  相似文献   

4.
在香港、澳门回归以前,我国的区际司法协助,具有非常特殊的性质,即既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也有区际司法协助的性质。这是因为,在港、澳回归前,香港、澳门分属英国和葡萄牙两国的管辖之下,进行司法协助,须与该两国缔结双方条约或经两国政府认可,因而具有国际司法协助的性质。但是香港、澳门终究是我国领上的一部分,因而内地与这两个地区的司法协助,属于一国之内司法协助的范畴.又具有区际性质。  相似文献   

5.
一、修改的背景及必要性 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以下简称CEPA),为密切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合作,允许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司法部为落实该项开放措施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规定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通过其驻内地代表机构可与所在地的1家内地律所实行合同型联营。  相似文献   

6.
2007年7月1日是香港回归祖国10周年的重要日子。在这十年中,“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变成了有效实践,香港特区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社会更加稳定;在这十年中,香港同胞的国家认同感和民族自豪感不断增强,对香港的未来充满了信心和希望;在这十年中。内地与香港交流合作不断深化,实现了互利共赢。值此香港回归十周年之际,本刊特刊发此文,对委托公证人制度加以系统介绍。同时祝愿内地与香港、内地与澳门共同认可的司法互助制度更加健康地发展。祝愿香港的明天更加美好。  相似文献   

7.
我国“一国两制”特殊政治体制,赋予了香港、澳门经中央政府授权后的部分缔约权,如何协调平衡国际条约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的适用成为一大难题。通过国际条约适用理论、国际条约效力等级、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等问题,对国际条约在内地、香港、澳门地区的适用进行比较分析,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徐明轩 《法人》2011,(3):15-15
近期内地游客掀起的香港抢购奶粉潮已经蔓延至澳门,澳门市场上的奶粉一半以上被内地顾客买走,由于货源紧缺,澳门的进口奶粉价格均有不同程度上涨,部分进口品牌奶粉甚至已告断货。  相似文献   

9.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内地与香港民商事区际司法协助之我见曹静随着收回香港、澳门主权的日益临近,我国将很快成为世界上唯一的两种社会制度和多种法制制度并存的特殊的单一制的多法域国家。这样,区际法制冲突的产生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开展将在所难免,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问题的解决尤为迫切。...  相似文献   

10.
今年以来.内地与香港.澳门律师界的交流可谓一浪高过一浪,不仅内地与港.澳律师间的互访交流更加频繁.而且加强区域合作.资源共享.共谋发展正成为内地与港、澳律师界积极探寻和追求的方向。5月13日.“津港澳台法律服务合作与发展论坛“在天津召开.来自香港.澳门律师公会的代表、台湾律师代表及天津律师近百人参加了此次盛  相似文献   

11.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 1 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二、允许…  相似文献   

12.
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澳门登记注册的提供中国法律服务的专门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遵照“一国两制”的方针,在澳门设立并依托澳门开展两地法律交流的窗口公司。公司竭诚为澳门、香港、台湾及海外各界人士介绍中国法律并提供优质服务。核验CEPA文件发往内地使用代办内地公证和外交认证办理内地律师业务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核查两地注册登记文件各类法律文书的双向送达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  相似文献   

13.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 1 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相似文献   

14.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 1 6号)做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l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其他规定,依照《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  相似文献   

15.
(2 0 0 3年1 1月30日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自2 0 0 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规范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内地进行联营的活动及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联营,是由已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其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一个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内地进行联合经营,向委托人分别提供香港、澳门和内地法律服务。第三条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  相似文献   

16.
《中国卫生法制》2012,(3):65-F00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各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商务局: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自2012年4月1日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的地域范围,由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福建省和海南省,扩大到所有直辖市及省会城市。设立独资医院的具体办法按照《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执行。  相似文献   

17.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运输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 0 0 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业务。二、自2 0 0 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  相似文献   

18.
一、沿革 中国内地对香港律师业的开放始自於上世纪90年代。自香港、澳门相继回归,特别是2003年内地与香港、澳门分别签署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即CEPA及其补充协议)以来,内地陆续出台了涉及三大领域共计22项面向港澳律师业扩大开放、密切合作的措施。在国家司法部的推动下,各项开放合作措施现已全部落实,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合...  相似文献   

19.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鼓励和规范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规定的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附件中的有关规定,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作如下补充修改:  相似文献   

20.
宋杰 《政法学刊》2008,25(3):94-97
中央法律和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法律处于平等地位,而且各法域没有一个共同的民商事立法机关,这些特点决定了区际实体法协议和区际冲突法协议是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途径。区际协议的法律依据是基本法关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规定。区际协议本质上不是任何形式的法律,因而在各法域内部没有直接适用的效力,无法对抗内地法与香港法、澳门法的规定,需要经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内地的法律才能在内地法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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