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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张某去世前的口头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基金会追要这笔捐款合理合法,毋庸置疑。从法律的角度看,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因此,张某有权变更遗嘱。同时,张某的口头遗嘱具备继承法关于法定遗嘱"立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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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很多媒体对李瑞环同志立遗嘱将遗产全部捐助贫困生的事迹进行了报道。李瑞环说:“不少人的遗嘱都是在弥留之际立的.很难真实体现本人的意愿。我现在头脑清醒,天津熟悉我的人也都在位。正好把我的心愿告诉他们,如实记录在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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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民主与法制》第32期有关立遗嘱的文章,笔者觉得:西方人历来有立遗嘱的传统,几乎所有的中产阶级和上流社会的人都会在一定时候预先设立好自己的遗嘱。而我们中国人,除非某些位高权重、家财万贯的人士,老百姓大都没有立遗嘱的念头。一来忌讳谈死亡,二来觉得没必要,因为立遗嘱主要是分割家财,大家都是无产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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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1998,(9)
编辑同志:韩永禄老人无子女,但家资丰厚。1980年收养了一个女儿、1995年养女大学毕业分到外地工作,从此很少与韩永禄往来。韩几次催其调回工作,并要求养女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养女总是推辞。想到自己将来生活无人照管,韩永禄老人即与我村委会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规定我村委会负责其生养死葬;在其死后,其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1997年底,韩永禄老人死亡,临终前韩觉得自己财产还很多,而自己的老邻居张金萍孤寡一人,生活困难,即自立遗嘱一份,将遗产的一半遗赠给张。村委会办理完葬事后,张金萍拿着遗嘱找到村委会,要求接受韩的遗赠,韩的养女也回来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并称她是韩全部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村委会不同意分给他们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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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小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3):58-60
我国作为"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国家,在现实中存在区际继承法律冲突。法定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共三个方面;遗嘱继承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立遗嘱能力、立遗嘱方式和遗嘱解释共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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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危人立遗嘱时会受很多因素影响,其笔迹特征反映性差,对其检验的困难很大。通过对一例病危人立的遗嘱笔迹检验、分析,探究此类笔迹检验的注意点,总结、归纳对病危人立的遗嘱笔迹检验的一般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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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市民张某在弥留之际,通过口头遗嘱方式改变公证遗嘱的行为,无法律效力,基金会也不能追要这笔捐款。公证遗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继承法第20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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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位右手截肢的残疾人。我的外祖父母是定居在外国的华侨。由于我父母都已去世,国内就我一人,故他们很关心我,希望我将来能够继承他们的财产,或者去国外定居。我现在不知道国家法律对于这方面是怎样规定的,请给予答复。广东杨杰杨杰同志:你外祖父母在国外定居,依我国法律规定,你属于侨眷。作为侨眷,你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有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归侨侨眷的侨汇收入。归侨侨眷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与境外亲友的往来和通讯受法律保护。归侨、侨眷申请出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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