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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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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胡兴东 《北方法学》2016,(1):107-121
宋朝的法律形式构成较为复杂,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等。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类、非刑事类和混和类三种,其中刑事类法律形式有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非刑事类法律形式有令、格和式;混和型有申明、指挥和看详。申明中有两类属于刑事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根据在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和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其中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渊源是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宋朝法律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繁多而有分工。宋朝法律形式的繁杂导致中后期"事类"立法的兴起,最终促使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转向简化。  相似文献   

2.
唐代法律有律、令、格、式四种形式。其中,式是行政法规的具体实施细则,令、格以至律中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的实施,无不通过式来完成。  相似文献   

3.
在自学中国法制史第二编“中国封建法律制度”时,应掌握的重点内容之一是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一要知道其名称的涵义;二要了解其相互关系。汉代的法律形式,除律有“九章”等六十篇外,还有令、科、比。令是“天子治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可见,令是皇帝在律外所发  相似文献   

4.
在汉、魏、晋时期 ,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密切而复杂。故事通常是国家立法定制的一种经典依据 ,而法律适用中的事例往往又成为故事的一个主要来源。晋朝还曾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 ,与律、令并行 ,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关于故事与汉、魏、晋法律的关系 ,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 ,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因此 ,有必要运用史料辨别、分析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 ,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相似文献   

5.
秦进才 《河北法学》2004,22(4):80-83
广泛地收集历史文献和考古资料,系统地考察了汉代法律形式———律、令、科、比、品、春秋决狱等,探讨相互之间的关系,指出汉代皇权是法律形式的权力渊源。  相似文献   

6.
《唐律疏议》作为中国古代法律解释的集大成者,在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方面具有"一律一释"、"律释合典"、文本结构的非独立性等特点,这些特点是中国古代法律解释发展的重要经验。中国当代法律解释应当借鉴《唐律》法律解释文本形式的经验,改进我国当代法律解释的文本形式,实现我国当代法律解释在文本形式上的统一。  相似文献   

7.
中国传统监狱法律体系源于先秦时期以宗法礼制为核心的习惯法体系,秦汉时期转化为以律令法制为主体的成文法体系,律令二者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魏晋以后,律令二者性质发生分化,以《狱官令》及《捕亡令》为代表的令成为监狱法律体系的基本形式,而从《囚律》分离出来的《断狱律》及《捕亡律》之类的律则成为制裁违法犯罪的刑事立法。宋元以后,监狱立法出现多元化趋势,监狱法律体系由令、格、式、例等各种法律渊源构成。至明清时期,除《刑令》、会典、刑部则例等外,出现了提牢条例或提牢章程等专门的监狱立法。  相似文献   

8.
李玉生 《法学家》2004,(5):45-59
唐代通过立法建立了一套独特而完备的法律体系,这就是主要由律、令、格、式所构成的律令法体系.<唐六典>由于并非唐代在行的法典,因而不是唐代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唐代这种主要由律、令、格、式构成的律令法体系是一种公法性的法律体系.唐代法律体系在中华法系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并使律令法体系成为中华法系的一个重要的形式特征.  相似文献   

9.
律、令、格、式是唐代的法律形式,也是唐代法律体系的基本构件。正确认识律、令、格、式的性质和作用,不但是宏观上了解唐代整个法律体系,也是微观上辨明唐代各种法律及典章性质的关键。近十数年来,律、令、格、式的性质及与之有关的问题,已成了唐代法律乃至中国法制史研究中一个分歧最大、矛盾最尖锐的问题。本文拟在分析律、令、格、式性质的过程中,对诸如“律、令、格、式皆刑法”,“唐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等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提出看法,以使唐代法律制度的研究,通过这些不能回避的争论得到更深入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公元七世纪至十世纪的唐朝,已达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不但社会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而且,封建法制也达到了十分完备的程度。唐朝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而以律为主。本文拟就其中的《唐律》对唐代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问题,试作讨论。  相似文献   

11.
吴海航 《法治研究》2015,(3):142-149
唐代法律体系以规范的“律令格式”结构闻名于世。其中,律为国家主要的刑事法典;令为政府管理国家行政事务而颁行的规范;格是为补充律典内容的不足而设定的特别规则,包括政府机构管理各类事项的重要规则;式则是规定政府权力运行的程式及细则性规范。学界历来重视唐代律令相关问题的研究,而对唐代格式的渊源尚缺乏详细考察。唐代格式渊源的考察须旁及律令的渊源及关系,与秦汉以来的同类法律形式也有渊源联系,是古老的法律形式发展到唐代的演变结果,其功能也源自前代的同类法律形式。  相似文献   

12.
钱大群 《北方法学》2013,7(1):139-145
《律疏》在唐代的使用,有可靠的历史记载与文献证实;有关史书上的案例与《律疏》不符,是因有《刑部格》、议请制度与制敕断罪的影响;《律疏》以《刑统》的形式实际行用于宋代;唐代在《律疏》体制内外都有法例。在不同的法例之间,按照其位阶及性质,相互间可以发生取代、依准、类举、比附及补充等关系,以适应社会法律生活的需求。《律疏》的法律环境抑制了"判例"的产生与推广。  相似文献   

13.
胡兴东 《北方法学》2011,5(6):132-144
中国古代司法适用中公开承认"比类"司法技术,其运用与中国古代逻辑思维形式有关。比、类和比类是中国古代逻辑思维中的重要内容。中国古代在法律适用中的比类可以分为广义与狭义两种。广义指整个司法适用的逻辑过程,狭义指法律适用中"法无正条"下的疑难案件。这种比类司法技术形式是在特有的"比"和"类"思维形式下发展起来的。它的发展使中国古代形成了特有的司法逻辑思维、特有的律与例的法律结构和具有独特性的判例结构。中国古代很多法律形式结构与法律术语都与比类司法技术有关。  相似文献   

14.
研究刑事诉讼法的外部形式——法律文件,只能从外在表现形式上反映刑事诉讼的内容,从而展示刑诉法创制方式的多样性及其效力的差异性。只有深入考察刑事诉讼法的内部形式——法律规范,才能进一步揭示刑事诉讼法律调整的规范性,把握法律规范之间的逻辑联系,进而透视刑事诉讼法的意志内容的结构及本质属性。  相似文献   

15.
美国著名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在《世界法系概览》一书中曾说,一个法系的兴衰存亡,就看是否有一个职业的法学家阶层。中华法系虽然没有形成如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纯粹职业法学家阶层,但形成了一个律家群体,这一群体包括了政治家、行政与司法官吏以及士大夫阶层。由于他们围绕着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所付出的辛勤劳动,才使中华法系不断成长、壮大,并生存、延续了1300多年。从律家的主要学说与理论以及律家的贡献上能够看到,在中华法系的运行框架内,律家在推动律(也包括令、格、式等其他法律形式)和律学的发展方面已经做到了极致。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法律渊源的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通常认为,法律渊源就是法律规范在形式上的表现。本文则试图突破惯常的理解,将法律渊源融入民法学方法论范畴,从法律解释及法律适用的层面,以立体的、动态的视角探究民事法律渊源的实质内涵及运用手段。作者认为,所谓裁判无非是希冀获得一种最利于实现理性和正义的解决方法,而不是只为获得立法者的成文法律规范在其文本实现上的满足。因此,文章将法律原则、习惯、道德律、学理等均作为扩张的民法渊源加以对待,并且就其适用的具体方面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17.
《唐律疏议》,是后人给与唐永徽年间开始修撰的《永徽律》及其《律疏》的名称.唐代是中国古代法发展的成熟期.仅此一朝制定了多部法典,据《旧唐书·刑法志》的记载,先后颁布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及其《律疏》《、开元律》及其《律疏》等.此外还有其他多种法律形式.其中《永徽律》及其《律疏》是唯一现存的唐律.  相似文献   

18.
段凡 《河北法学》2005,23(3):135-137
从生命的起源上来看,动物和人都是作为地球的生命形式而存在的。将动物看作客体是"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在 法律上的表现,而在推行环保主义、生态主义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今天,赋予动物法律主体地位不仅仅是法 律做出的技术改良,更是一种构建在"非人类中心主义"基础上的全新中国法理念。  相似文献   

19.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封建社会的法律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以稳定为特征,代代相沿,甚至在两千余年的封建社会中一脉相承。律与魏晋之后的令便属此类,我们姑且称之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另一类则以因时变通为特征,随王朝的不同,而有各自的名称、内容及体例。诸如科、比、格、故事、例等,我们权且称其为“变通的法律形式”。稳定的法律形式与变通的法律形式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互为消长,发展演变,这种发展变化直接影响了封建法制的兴衰。  相似文献   

20.
当前,如何做大、做强、做专律师法律服务市场,除了组织形式和管理模式创新外,律师法律服务市场的商业模式创新极其重要。本文拟通过探讨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创新的路径选择,以期给律师们有所启迪。一、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的现状及缺陷目前,我国律师法律服务市场商业模式的现状是:"单打独斗式"(个体户联合体)、"小作坊式"、"万金油式"(除少数律所采用以"利益共享制"为核心和不到10%的律所实行"利益混合型",)、"形同虚设的业务部式"、"搭铺式"(租柜台)等商业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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