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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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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变更与追加被执行主体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区别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的概念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立、兼并、死亡或终止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兑现时,人民法院依照法学理论和有关法律规定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  相似文献   

2.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原则上只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中载明的权利人和义务人才能成为执行主体,执行依据未载明的其他人,则不能称为执行主体。但当法律文书生效并开始执行后,其上载明的义务人可能因某种原因不存在或不履行义务,为避免就同一法律关系重复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讼累,就有必要将被执行主体的范围扩大到执行依据所指明的当事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据此,在民事执行制度上就设计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程序。  相似文献   

3.
随着执行改革的深入和当事人权利意识的觉醒,为适应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最大限度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各地法院对执行理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方面有了一定的突破,对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维护其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概念从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来看,往往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统而概之,以致出现了执行中解释不清、论理不明等问题。因此要正确适用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就必须首先弄清楚两者的基本概念。被执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解释是指在执行中生...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由来 我们知道,民事上的被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从始至终都负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然而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最初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主体,其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因一定情况的发生或存在而需要转  相似文献   

6.
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过程中 ,在原被执行主体无财产履行债务的情况下 ,可以裁定将原被执行主体的偿付义务转移给另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由其充当执行当事人。这虽然有助于解决“执行难”的问题 ,但在实践中也常常造成损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现象。为此 ,必须明确规定其适用情形 ,同时 ,要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相似文献   

7.
被执行车体的变更和追加,是指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法律事实,致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执行机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裁定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保证申请执行人实现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第76条至83条均…  相似文献   

8.
在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分权行使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是实行执行裁决权的集中体现。由于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问题规定不够十分明确,所以有的法官在执行中往往把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统而概之,以致出现了在执行中对二者解释不清、既变更又追加等错误。因此在执行实践中,必须认真理解和掌握其  相似文献   

9.
在人民法院的民商事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中,都会出现因责任主体合并、分立、注销,或因责任主体的开办人虚报、抽逃注册资本,或因开办人无偿接收终止企业财产等情况而需要变更、追加责任主体的情况。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就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过多个司法解释。在执行这些司法解释,进行当事人变更、追加的实际操作中,如何区别属于应当在审判阶段中进行还是应当在执行中进行的情形,成了人民法院必须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第79、80、81条在规定几种变更、追加被…  相似文献   

10.
案情A市甲公司与乙公司借款纠纷案,经高级法院终审,判决乙公司偿还甲公司本金1200万元及利息。进入执行程序后,A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乙公司的开办单位丙公司未投入注册资金500万元,即裁定追加丙公司为共同被执行人,对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丙公司向A市中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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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主体变更的类型第一,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财产权概括移转给遗产继承人,应将被执行主体变更为遗产继承人。根据继承法中对遗产的划分,总体包括被继承人遗留的积极遗产与消极遗产。①积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财产和财产权利,②它给继承人带来了财产利益,故称为积极遗产。消极遗产是指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债务,由于它不仅不能给继承人带来财产利益,还会使继承人的财产利益受到减损,所以称为消极遗产。按照继承法的基本原理,继承人不能只继承积极遗产而拒绝消极遗产,必须概括继承,除非放弃继承权而不继承。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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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执行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林祖彭李浩执行工作具有实现裁判所确认的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要作用,而认定执行义务人的主体资格,对于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至关重要。在一般情况下,执行义务主体就是裁判书上的责任主体。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一些特定的情形,依照有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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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采取法定执行措施,强制具有义务的当事人完成义务,保证实现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所确定内容的诉讼行为。执行中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是法定执行措施的保障措施,是指只有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当出现或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不能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及其人员依法裁定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履行原被执行人由人民法院裁判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变更或追加的被执行人,不通过开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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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宇 《人民司法》2012,(18):49-53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申请注销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义务主体未适当履行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执行机构处理因相关主体未尽清算义务引起的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法律、司法解释有关被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的规定,不得滥用权力超过法定范围直接裁定其他主体对申请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对于超过执行权处理范围的实体法律问题,宜由当事人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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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主体是我国法律赋予法院执行组织的一项基本权力,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树立法治权威,弥补因法定事由,使生效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的特殊情况。但是,生效的法律文书,需要执行人员过多地依靠裁定追加、变更执行主体,就不正常了。笔者根据某区法院执行庭大要案执行一组近一年的收、结案等情况,谈几点看法,旨在抛砖引玉,共同商榷变更执行主体所存在的问题、成因及对策。 根据某区法院的规定,标的在20万元以上或涉及金融房地产的案件,都归大要案组执行。大要案一组全年收案83件,其中旧存23件,新收60件。全年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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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义务主体的法律问题探析□苏才清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经常遇到需要变更执行义务主体的情况。由于我国的有关立法及司法解释对此涉及甚少,加上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一,因而在变更执行义务主体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不规范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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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义务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具有给付义务的主体即被执行人,因某些原因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需要执行的义务依法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这种变更是随着民事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发生的,是诉讼权利义务承担在执行程序中的体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变更义务主体主要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一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二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三是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是,作为被执行人的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五是,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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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更与追加是民事执行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看似违背了程序公正中的当事人参与原则。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这一制度的正当性理论基础。本文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民事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考察,为变更与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正当性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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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区分理念源于对民事执行权基本属性的认识,对此,理论界和实务界从国家分权角度提出了五种不同的观点。随着执行工作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入,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属性已经成为共识,这两种属性在价值取向、运行程式、管理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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