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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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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白峻 《人民司法》2012,(8):34-37
【裁判要旨】因涉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支付产生的纠纷,若原告以不当得利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关系性质将涉外案件定性(识别)为不当得利纠纷,从而援引相应的管辖权规则和冲突规范。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涉外不当得利的准据法适用规则,融合了意思自治原则、共同属人法原则及行为发生地原则,审判实务中,"不当得利发生地法律"可理解为"不当得利起因行为发生地法律"。航次租船合同中的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不应就返还不当得利承担法定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2.
国际交往频繁伊始至经济全球化时代,涉外离婚法律冲突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各国一般采用了法院地法说、属人法说、选择或重叠适用法院地法和属人法说。随着实践和立法的演进,国际上对于涉外离婚的准据法选择问题有了新的发展:适用有利于离婚的法律,"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介入,为解决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问题带来了新的方法。  相似文献   

3.
英美学者的"不当得利自体法"理论,主张涉外不当得利之债应由其自体法支配.在不同的情势下,自体法可以是原因合同关系准据法、不动产所在地法、得利地法或不当因素产生地法.虽然学界对上述观点褒贬不一,但其对我国不当得利冲突立法有着现实的借鉴意义:原因合同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地位与作用相匹配,而且可以解决因识别差异导致的准据法偏差问题;不动产所在地法若随着物权冲突规则的发展而扩展至与动产有关的不当得利,则亦可避免因识别差异导致的准据法偏差;而至于得利地法,则已经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早期立法中得到体现.此外,鉴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核心是得利原因之不正当,故将"不当得利发生地"理解为"不当因素产生地",并作为指引不当得利准据法的连结点之一,亦可为我国立法所用.  相似文献   

4.
金彭年 《中国法学》2012,(2):170-179
"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不仅能彻底解决不当得利识别困扰,而且还体现了不当得利制度的独特功能及其在整个民法体系中独立但"谦逊"的地位,故为当前大陆法系不当得利冲突立法之主流。我国新近施行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并未真正采纳"原因关系准据法主义",而以"原因关系冲突规则主义"代之,这在冲突法层面和实体法层面都是值得检讨与反思的。对该法第47条中的"意思自治"和"发生地"作适当的解释,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上述缺憾。  相似文献   

5.
各国法律对涉外离婚问题的法律规定有许多不同,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非常复杂,在适用法律时需要解决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婚姻家庭法(或亲属法)的冲突问题。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只有在确定了管辖法院之后才能解决,为此,各国采用了不同的立法方式来解决管辖权问题。但是,单一适用法院地法或属人法,既会造成"跛脚婚姻"的现象,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又会阻碍各法域法律选择规则的协调,而选择或重叠适用当事人属人法和法院地法,会牺牲当事人的利益,给当事人的离婚带来重重困难。于是产生了有利于实现离婚的法律说,采用意思自治的方式来解决离婚问题。  相似文献   

6.
属人法的历史发展表明了国籍原则的逐渐退出与住所地主义优先倾向的趋势,惯常居所的出现则弥合了民法法系与普通法系国家之间在属人法上的冲突。在汲取属人法的新发展的基础上,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经常居所地法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基础适用原则,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同时也面临着由此产生的法律适用冲突等问题。  相似文献   

7.
论惯常居所地法及其在中国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惯常居所地法是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中主体身份能力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不仅已被许多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采用,而且其适用范围有日益扩大之势.它不仅极大地方便了当事人主体能力的确认.而且是对住所地法原则的发展.属人法的这一新发展既有利于规范和统一我国的冲突法制度,又有助于解决我国区际属人法的冲突.  相似文献   

8.
薛生全 《北方法学》2009,3(3):41-51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9.
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规则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肖永平  霍政欣 《法学研究》2004,26(3):128-139
由于世界各国关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不当得利的法律冲突问题日益突出。为保证支配不当得利之债的准据法与当事人的意愿相一致或有最密切的联系,并最大限度地减小因识别或定性不同而带来的难题,不当得利准据法应依序设计为:不当得利起因于合同时,适用该合同的准据法;起因于其他法律关系时,适用调整该法律关系的法律;起因于不动产交易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在其他情况下产生,则其准据法为利益发生地所在国的法律。  相似文献   

10.
黄栋梁 《时代法学》2011,9(4):101-107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经过多年的立法探讨和准备,终于在2010年10月28日通过并同时予以公布。该法的通过对于我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在具体制度的设计方面仍有不少值得探讨的地方。在属人法的具体规定上,该法大量采用“经常居所”作为首要、甚至唯一连接点,而作为属人法传统连接点的“住所”竞在此法中毫无踪迹可寻,“国籍”也是作为补充连接点而采用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这种“创新”之举无疑给我们留下了很大的探讨空间。  相似文献   

11.
不当得利是债法的重要制度之一,而为我国立法所忽略。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其债法中不当得利法的发展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在拿破仑法典颁布之前,法国法不承认一般的不当得利返还规则,拿破仑法典亦未规定一般的不当得利规则。在拿破仑法典颁布后,法国学说、判例逐渐承认了一般的不当得利规则,但为防止其滥用,附加了适用该规则的限制性条件。21世纪以来,法国在债法现代化的潮流中,开始对民法典中的债法进行全面修订,并明确规定一般的不当得利规则。  相似文献   

12.
中国的涉外收养在国内与国际大背景中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中国涉外收养立法仍存在空白点,特别是对涉外收养效力及其准据法选择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当今国际社会的通行做法,有的主张涉外收养适用收养人属人法或被收养人属人法,抑或重叠适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属人法的,有的坚持适用法院地法或收养发生地法的,还有采取折衷主义或倡导适用与被收养儿童福利相关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在我国制订民法典以及倡导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过程中,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国际人员流动的新特点,着重分析研究中国涉外收养法律适用的立法取向,尽可能维护涉外收养效力的国际性或趋同化,努力减少或消除“跛足收养”。  相似文献   

13.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诞生,标志着中国国际私法立法进入了一个新时代.从宏观上看,该法在相当程度上完成了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系统化和现代化,弥补了原有立法之不足;其立法定位准确,采用了大量选择性冲突规范,并明显地表现出在立法灵活性与确定性间谋求平衡的价值取向,具有相当的开放性、创新性以及国际化的视野.从微观上看,提升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立法中的地位,特别是对动产物权不加限制地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断然拒绝反致,大胆启用经常居所地法为基本的属人法连结点,充分利用有利原则,构成该法的基本特色.但该法的某些规定暴露出其粗糙、肤浅和缺乏可操作性的缺陷.为此,应该注重提高立法技术,增加立法的针对性、细腻性、公平性,为创造良好的涉外司法实践营造更有利的法律环境.  相似文献   

14.
澳门回归后的冲突法借鉴了现代西方国家的一些新的立法思想 ,同时又考虑到澳门作为一个特别行政区的地位以及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实际状况 ,对有关内容作了较大的改变 ,主要体现在 :有关规定体现回归后的现实状况、属人法改为住所地法原则、解决多法域之间法律冲突的制度更符合国际上的通常做法、更为广泛地应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等。  相似文献   

15.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法定之债的一种,在各国民法上占有重要一席.但由于受道德观念的影响,再加上两大法系历史传统的差异,各国不当得利制度在具体内容上的区别相当大.因此,冲突规范在解决涉外不当得利纠纷中就凸现其重要性.本文首先回顾了不当得利制度的发展历程,比较分析了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当得利的各条冲突规则,并在研究英关立法模式对我国参考价值的基础上,提出若干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6.
朱伟东  刘建平 《河北法学》2007,25(12):177-181
苏丹是一个多元法律体制国家.在多元法律体制下,苏丹的冲突法与属人法交织在一起,只不过属人法在冲突法三个领域的地位和表现各不相同.在管辖权方面,苏丹的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对苏丹的冲突法管辖权规则没有产生影响,但在某些个别方面,冲突法的管辖权规则让位于属人法管辖权规则;在冲突法的第二阶段即法律适用过程中,属人法的影响非常明显,特别是在婚姻、离婚、继承等方面;在冲突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主要涉及如何判断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苏丹法院基本上是根据冲突法而不是属人法的概念作出分析.  相似文献   

17.
向在胜 《时代法学》2009,7(1):112-118
《法律适用通则法》是日本为实现其国际私法立法现代化的目标而对《法例》进行修订的结果。《通则法》对《法例》的修订,不仅体现在立法名称和法律语言的现代化上,更体现在法律适用规则的现代化上。在法律适用方面,《通则法》主要对行为能力、后见开始的审判、失踪宣告、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益以及债权转让等领域的法律适用规则进行了完善。《通则法》的制定对我国国际私法立法的完善有一定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8.
本文详细阐述了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从传统到新近的一系列变化,通过介绍并改良屈服条款,分情形总结出有形财产关系法律适用中物之所在地法应有的适用范围,即主张能屈能伸。即在某些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属地法占有主导地位,属人法相对屈服,而在另一些特定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属地法相对屈服,属人法代之占领主导地位。同时,本文还定义出有形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大统一主义"这一全新概念。  相似文献   

19.
受益型侵权行为研究——兼论损害赔偿法的晚近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受益型侵权行为是特殊的侵权行为形态,对其法律规制直接涉及侵权法与不当得利法的互动问题。放任主义体系禁止不当得利法与侵权法的竞合,主张将受益型侵权行为纳入宽泛的侵权责任体系;保守主义体系采用竞合模式,通过不当得利法来弥补侵权法保护范围狭窄的不足;实用主义体系将返还请求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的救济方式之一,纳入侵权法的范畴。现代侵权损害赔偿法的发展展现出通过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来拓展损害概念和损害赔偿概念的发展趋势,我国侵权法立法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使侵权法的权益保护功能趋于完善。  相似文献   

20.
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和应继份应适用什么法律,在采单一制时,由于动产不动产继承都要由同一个准据法即被继承人属人法决定,因而,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并无分歧意见。但在采分割制时,因为动产要适用死者的属人法,而不动产要适用物之所在地法,这两个冲突规则之间,到底有何关系,却有不同的观点。例如,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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