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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肖洪 《河北法学》2004,22(12):109-112
疏忽大意的过失成立的前提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应当预见"包含行为人的预见义务、预见能力、可预见性和危害社会的法定的结果。其中,如何认定"预见能力"是刑法学界争议的焦点,对此,主要形成了主观说、客观说和折衷说。但这三种学说都不能完满地解决行为人的预见能力问题,笔者对此进行了简要的评析,认为只有将预见能力理解为"排除行为人不应有的人格缺陷后"的人的修正的主观标准,才能恰当地解释疏忽大意的过失的预见能力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过失是私法赔偿之核心,但其往往不为人正确理解,以至于法律体系混乱。传统的过失罪责化,无法解释为何能力较差的行为人仍须适用强人所难的高损害赔偿责任标准。所谓"过失客观化",只是回避了问题,因为其未说明为何客观化及其如何可得出此客观标准。有经济分析论者,直接将能力效益化,计算出客观的过失标准,得出如"过失罪责化"的结果。事实上,基于损害之相互性质,损害若要移转(填补),其必须是行为人应该而且能够预见的,否则法律即是徒生滋扰;在行为人应预见且能预见的讯息条件下,可得出一个行为标准,行为人若逾越之,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对于行为人是否可预见,取决于其行为的危险性——愈是危险行为,愈是可预见。简言之,过失责任即是危险责任。一旦明乎此,私法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即清楚了:严格责任不再与过失责任决然可分;故意与过失也不再是心理之区分,而在于损害预见可能性的高低;契约法的归责事由不再与侵权法的过失有矛盾;公示制度效能为何决定了物权效力的范围;过失不可能分离于不法而在后认定;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填补性的而非惩罚性的。  相似文献   

3.
过失危险犯的立法基础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所谓过失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严重危险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作为过失犯与危险犯的有机结合,过失危险犯具有以下两个特征:一是过失危险犯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严重危险结果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严重危险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是过失危险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法律规定的严重危险结果的发生。这种危险结果一般发生在危害公共安全领域,而且具有现实可能性。作为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出现的新课题,过失危险犯立法面…  相似文献   

4.
一、认定的前提:疏忽大意过失“应当预见”的标准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应当预见,是衡量是否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基本前提。应当预见中包含两个缺一不可的要素:一是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包括法律、法令、职务与业务的规章制度所确定的义务,而且包括日常生活准则所提  相似文献   

5.
犯罪过失心理结构要素探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张小虎 《法学评论》2005,23(2):42-53
事实因素与规范因素是探究犯罪过失的两条主线。犯罪过失认识的事实内容主要针对危害社会的结果 ,而行为性质并不是犯罪过失认识所指向的内容。对于危害社会结果的缺乏认识、疏于认识或者具备认识、可能性认识是犯罪过失的认识事实特征 ;而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缺乏意志态度或者持反对态度、轻信避免态度则是犯罪过失的意志事实特征。犯罪过失规范因素的核心是注意义务。所谓注意义务 ,是指犯罪过失成立所必须的 ,法律规范或者社会规范所要求的 ,行为人在危险行为中 ,对于行为的危害结果应当预见或者应当避免的责任。注意义务规范所设置的认识要求 ,针对的是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 ;避免结果义务是“动意要求”与“行为责任”这对互为表里的统一体。注意义务的主要渊源 ,包括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习惯要求的注意义务、先行行为产生的注意义务。以行为人的实际注意能力为依据 ,由此确定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相对来说是较为合理的一种标准  相似文献   

6.
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虽远远不如故意犯罪那样严重,但其主观罪过内容的复杂性又远远甚于故意犯罪,而疏忽过失较之轻信过失更甚。文章首先提出认定疏忽过失的成立与否应当以行为人应预见的义务,应预见的能力,应预见的可能、未预见的事实等四个标准为依据。其次文章指出疏忽过失的心理本质在于行为人的意识错误,认识偏差,是能够预见而不去预见,有能力预见而没有发挥能力去预见。最后文章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了疏忽过失的成因,指出其原因在于错误的意识导致错误的意志,错误的意志又引起了认识偏差,以致未预见应当预见的危害结  相似文献   

7.
曾娇艳 《研究生法学》2004,19(2):107-111
注意能力是指行为人预见并避免其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结果的主观上的能力。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所负有的预见其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及避免此结果发生的法律义务。这两项内容均体现在刑法关于犯罪过失(或犯罪疏忽)的“应当  相似文献   

8.
过失危险犯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下载免费PDF全文
过失危险犯研究刘仁文过失犯,乃相对故意犯而言,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犯罪。危险犯,乃相对实害犯而言,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还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  相似文献   

9.
一、过失的标准医疗事故中的过失有两类,一类是责任过失,一类是技术过失。责任过失包括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因此,能够预见是疏忽大意过失的必要条件。过于自信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后果而轻信可以避免,这种轻信主要由于对自己的判断能力、处置能力的错误估计,他在思想上认为,凭借他的经验和技术,这种可能性是不会发生的。责任过失违背了医疗中的注意义务,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判断较为容易,许多省、市、自治区在处理医疗事故细则中对责任过失的范围作了规定。如片面强调制度、条件、手续、借故推诿病人、贻误抢救时机;擅离职守;主观臆断,遇到疑难情况不向上级请示,或不执行上级指示,擅自处理,盲目蛮干;手术开错部位、开错器官,手术遗留纱布,器械等;助产工作中不认真观察产程,违反接产规程,  相似文献   

10.
郑超 《政治与法律》2023,(5):84-102
关注于行为在规范上偏离“一般人”标准的新过失论思考模式助长了当前司法认定当中过失犯、行政犯的过度扩张趋势。应该回归修正的旧过失论,夯实对行为人主观心态的证明。基于修正的旧过失论的立场,可以将结果回避义务视为承认或阻却实行行为与结果之间因果关系的前提条件,而结果回避可能性的不存在具有将实行行为止于未遂的机能。故意犯未遂与过失犯未遂在行为构造上可以相同,两者不同的可罚性由责任阶段的评价所决定。故意与过失只能通过责任阶段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与认识可能性进行区分。在社会行为论的基础上,实行行为理论不仅实现了构成要件行为的实质化,而且具有与客观归责理论同样的效果。在此前提下,故意与过失的区分应该围绕行为人的认识问题而非行为问题展开,故意所要达到的程度是“对结果发生具体可能性的认识”,达不到这一程度的有认识的过失依然只是一种“认识可能性”。无认识的过失要上升为刑法规范所苛责的恶,需要在认识能力的形成过程中考察认识可能性,并在证明上严格达到“应当预见”的程度。  相似文献   

11.
过失是指行为人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受保护法益造成侵害,却没有采取合理的措施对侵害加以避免.也就是说,过失的认定以“可预见性”的存在为前提.“可预见性”并非指个案中的当事人是否有能力预见,而是指向当代社会各行各业所积累的知识、经验、能力和勤勉,即一个抽象的“理性人”的预见可能性.对组织体而言,判断其“可以预见”与否,不能以内部某个成员的个体能力为标准,而是以组织体的整体能力作为提出注意要求的基础,或者更准确地说,以“同行业、领域中一般的组织体所具有的能力”作为衡量可以预见与否的标准.判断“可以预见”与否,关键是要看有关侵害可能性的信息是否可得,至于侵害是出于人的理性还是非理性,在所不问.“可预见性”实际上为行为人提出了一项调查了解义务,这一义务要求行为人对其行为的风险进行积极的调查了解,调查了解的范围不限于当下,而是行为风险所涵盖的合理期间.  相似文献   

12.
本文通过对海峡两岸刑法理论关于犯罪过失中“应当预见”问题的各种观点的比较评析.认为:犯罪过失中“应当预见”的内容是具体的危害社会的结果、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及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进一步在分析犯罪过失的立法精神、人的认识能力等方面的基础上指出.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的具体的危害社会结果应指刑法分则针对犯罪过失所规定的具体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这又不是绝对具体的结果.而是相对具体的结果。  相似文献   

13.
行为人在过失心理结构支配下所实施的犯罪,是过失犯罪。在疏忽大意过失中,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既无认识也无意识,但其行为仍是其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司法实践对此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定行为人的疏忽大意和如何确定应当预见的内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即行为人对结果的可能发生有认识,但这种认识不具备确定性,从而与间接故意区别开来。  相似文献   

14.
青年教师梁燕光伤害案,我们认为定过失伤害罪是妥当的。所谓过失伤害罪,就是行为人主观上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客观上却造成了伤害的结果,并且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过失伤害罪有三个特点: 一、行为人主观上没能预见伤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是应该预见的。一般情况指正常人的思维能力在一般客观条件下所能预见的。过失伤害不是对某一器官的特指,因此不能要求行为人预见到对某一部位的伤害,只要行为人能够知道行为可能引起对方的损伤,就是应该预见。梁和傅在年龄和体力上相差悬殊,所打击的又是  相似文献   

15.
正本文案例启示:渎职犯罪中如果犯罪结果达到普通法定罪起点而未达到特别法定罪起点的,仍应依特别法的规定,认定行为不构成犯罪。认定环境监管失职罪,需把握监管关系、行为人的结果预见义务、结果回避义务、因果关系及主观过失等方面。食品监管渎职罪的立案标准需综合事故影响的区域、死伤人数等判定,其与刑法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犯罪之间不是法条竞合,而是想象竞合关系。  相似文献   

16.
刘艳红 《法学研究》2010,(4):133-148
交通过失犯的本质应是结果回避义务,判断该义务之有无应以预见因果关系为内容的结果预见可能性为前提;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判断此种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理论,只有当行为人违反了注意规范保护目的而致损害法益结果发生时才能成立交通过失犯。注意规范保护目的是以作为刑法规范下位规则的交通法规为基础的可普遍适用于交通过失犯的判断标准,它属于交通过失犯中的违法要素,使用它无须通过客观归责理论。注意规范保护目的理论能合理限定交通过失犯的成立范围,有效克服我国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以交通事故责任书直接作为刑法上交通过失犯成立依据的不妥做法。  相似文献   

17.
易益典 《法学》2018,(4):173-181
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最重要的特点是有他人的行为介入和主要以不作为为表现形式,其因果关系体现为间接形态,认识上常常出现一些误区。这些误区集中表现为把犯罪因果关系和行为人的认识能力联系在一起,夸大因果关系在犯罪体系中的地位,停留在简单决定论的因果关系认识上。置于监督过失理论框架下,强调间接因果关系是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的因果关系基础,采用形式符合性、充分关联性和中断性认定方法,是判断监督过失型渎职犯罪因果关系成立与否的基本路径。  相似文献   

18.
周光权 《法学研究》2005,27(2):57-65
行为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 ,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但是 ,就当时的情况而言 ,即使其认真履行注意义务 ,结果也可能难以避免的 ,能否追究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况予以处理。在结果假定会发生的场合 ,根据条件说 ,而不需要借助于客观归责理论 ,就能够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 ;过失构成要件中的结果避免可能性是否具备 ,根据不同的立场 ,结论会不同 ;在因果关系能够肯定 ,结果避免可能性难以确定的情况下 ,虽然行为违反注意义务 ,但如果没有明显增加法益危险 ,应当排除行为人的过失责任 ,以无罪处理。  相似文献   

19.
在变幻的法律生活中,犯罪过失是与犯罪故意同等重要的问题,甚至更多情况下,犯罪过失更复杂。过失作为犯罪的罪责形式之,补充了只有故意的罪责规范,是非常重要的对行为人进行非难的标准,过失的构成除了考虑一定的构成要件以外,还需要考虑信赖原则、被允许的危险和预见可能性。本文指出构成过失的要素都具备后,了解过失的种类以有助于分清现实中的犯罪形式。  相似文献   

20.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与急性酒中毒的司法精神病鉴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汤涛  黄富颖 《法医学杂志》2000,16(4):225-227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理论是研究精神正常的行为人自陷于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能免除刑事责任的理论。本文尝试以该理论分析急性酒中毒司法鉴定中的若干问题。醉酒所致精神障碍与本身所患精神疾病不同,醉酒行为是自陷行为,行为人醉酒前精神正常,能够控制饮酒行为和饮酒程度,能够预见醉酒后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醉酒行为是原因自由行为,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原因引起的醉酒,并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应评定有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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