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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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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飞 《中外法学》2023,(3):586-604
行政协议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后,如何识别行政协议的问题引发了持续争论。在行政协议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法院通过典型案例“永佳纸业案”阐述了围绕“四个要素和两个标准”形成的识别方式。由于其中所采用的形式标准并不具有识别功能,实质标准缺乏实质内涵,对这些标准予以综合判断亦无助于行政协议识别方式的确立。因此,应大幅简化上述行政协议识别方式。具体而言:应排除不具有识别功能的形式标准,致力于以内容要素作为单一标准来识别行政协议。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存在多种不同解释,应以协议内容是否“设定、变更或终止”行政法律关系作为识别行政协议的基本标准。识别过程中的关键区分点,则在于协议内容是否“触动行政权”。尽管从学理上笼统而言,行政协议可以具有“替代”行政决定的功能,个案中仍需具体指明协议内容如何“替代”行政决定或“触动行政权”,才可以最终确定其法律属性。  相似文献   

2.
有关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问题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行政授权作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时调节职权设定结构的一种手段,在《行政诉讼法》公布之前的行政法学研究领域里,几乎无人问津。《行政诉讼法》激起了人们研究“授权”的兴趣,但“授权”在该法中的涵义与其他立法中一贯所使用的“授权”一词的内涵不同。笔者认为:中国行政法理上的“行政授权”不应是《行政诉讼法》中的“授权”。因为后者是指法律、法规对行政权设定的立法行为,而前者应指行政机关把自己职权转让给有关组织的行政行为。作者还充分论述了行政授权与行政权设定、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关系,并提出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以及加快我国行政授权程序化和法制化步伐的建议和设想。  相似文献   

3.
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4.
行政裁量标准是行政机关在行政裁量空间内设定的判断标准,具有规范行政裁量的作用。为了矫正实践中的行政执法误区,真正发挥裁量标准的作用,必须正确认识行政裁量标准的概念。首先,明确裁量内涵,关键是正确认识行政裁量的性质和行政权的运作特点,"实质法治主义的依法律行政原理"应当是行政裁量标准内涵的重要理论预设。其次,从外延上说,需要辨别行政裁量标准与法律、行政立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5.
论行政强制执行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杨海坤  刘军 《法学论坛》2000,15(3):13-22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保障.目前,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存在着执行主体是一元还是多元、执行外延是广义还是狭义的争论;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特点则基本达成共识,即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三大特征;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按不同的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划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归属有三种模式选择,即行政机关自力强制执行、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和二者的折衷.我国虽然采取折衷模式,但尚存在一些弊端,因此,有必要依法加以明确,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归还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设定一般应经过作出决定、送达决定和实施决定三个阶段.  相似文献   

6.
论行政强制权的设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强制权的设定是行政法律制度中的重中之重 ,为行政强制立法必须加以规范和明确的首要问题。鉴于行政强制权的涉权性和侵益性 ,也为了适应WTO规则中法制统一的要求 ,行政强制权应统一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设定 ,并力求设定内容的明确性和完整性。尤其是为确保行政权的权威性和完整性 ,保证行政效率 ,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行政机关来行使 ,具体可通过成立专门机构来集中行使强制执行权 ,负责行政决定的执行。  相似文献   

7.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再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卢倩 《行政与法》2002,(10):60-63
文章概述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特点和发展,着重从理论上探讨了影响受案范围设定的三个重要因素:公民权和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权运行的政治行政监控机制以及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并对当前受案范围提出了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8.
刘艳红 《法律科学》2008,26(4):112-120
我国行政刑法对行政犯罪的分类研究尚局限于刑法对其法益类别的规定,而忽视了行政犯罪的行政违法属性对其分类的意义。由于行政犯罪的主体不同决定着行政违法的性质和内容也不同,故宜以主体为标准将行政犯罪重新分为公权力主体行政犯罪、国家公职人员行政犯罪和管理相对人行政犯罪三类。新的分类符合行政犯罪自身的规律和特性,有助于行政犯罪的认定和适用及行政犯罪研究体系化。  相似文献   

9.
行政自制的可能性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制是指行政主体自发地约束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使其行政权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运行的一种自主行为,即行政主体对自身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自我控制。在现代政府理念和行为方式之下,惠民理念的兴起、行政权的规范行使、行政主体和行政方式的多元化趋势等为行政自制的实现提供了充分的现实可能性。  相似文献   

10.
行政主体为相对方设定义务是行政权行使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为了规范行政主体的这一行为 ,为行政主体设定义务确定法律规则是非常必要的。从行政法治实践来看 ,此类规则应该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个部分。其中实体规则有成本最小化规则、义务与权利保持平衡规则、义务负担与义务能力相当规则、无法律与事实根据不设定规则。程序规则有义务设定主体有限化规则、义务设定方式法定化规则、义务设定过程程式化规则、义务设定对象具体化规则。  相似文献   

11.
一一个独特的视角: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我国农村的行政收费问题早就引起了我国社会科学界的关注,同样也激发了我国行政法学界的热情。我国主流行政法学界研究行政收费,多从公共财政的角度来研究行政收费的成因,并从行政收费的设定、程序、标准、监督和管理等纯粹行政法学的单一角度对行政收费进行分析,①把行政收费视为行政权的一种,从而“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②的角度对行政收费进行规范,提出的改革建议也往往是参照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提出制定行政收费法。可见,我国主流行政法学界在研究行…  相似文献   

12.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3.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对行政协议作出了界定与列举,却仍未对行政协议的判断提出明确的标准。通过对目前已有的理论、规范与案例进行整理,可观察到诸如承包、租赁合同、补偿协议、政府采购合同、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合同、和解协议等在不同类型的行政协议中,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不同,导致行政权的“浓度”亦有所不同。通过对各类行政协议中行政权成分对“追根溯源”,可发现其均指向“行政法上权利义务”这一迥异于已有理论通说的判断标准。在界定是否为行政协议时,需通过三个层次进行判断:(1)协议中权利义务所包含的具体内容;(2)协议中权利义务的来源;(3)行政机关所享有的权利中是否有部分可能质变为行政权。  相似文献   

14.
德国行政诉讼中对于内部行为的审查标准,采取所谓主观目的或者法规范目的标准,而不以内部行为是否对外客观产生影响为标准;对于行政程序中的中间行为,也在行政程序法中明确予以规定,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司法审查的标的,以保障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的主导者地位。这些裁判标准或者法律规定,体现的是司法权审查和干预行政权的边界,司法机关对行政权的自我运行保持充分的尊重,对行政权的监督采取克制的立场,以避免司法权过分干预行政权。这些理念对于更加客观理性地认知行政审判的功能和作用,具有重要的借鉴和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15.
张淑芳 《时代法学》2005,3(5):33-42
在我国行政法的立法文件中,行政法规范的术语与行政权的范围是非常密切的,即行政法规范的术语对行政权的范围具有决定意义,一个合理的术语既可以使行政权的范围相对明确,又可以使行政权的行使比较规范,反之,一个不大合理的规范表述则既可以使行政权的范围变得非常模糊,又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无规则可循。对于行政法规范术语如此重要的意义我国行政法学界并没有给予高度关注,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完整行政法规范术语的著作,而2000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也似乎将这一问题遗漏了。因此,我们从目前行政法规范术语存在的问题、行政法术语表达与行政主体的关系、行政法规范术语的不规则与行政职权的不确定关系分析、完善行政法规范术语与确定行政权范围的对策等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探讨。  相似文献   

16.
多数学者都认为,在当前的法律体系下,工伤认定的性质为行政确认,行政权专属于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授权的组织,法院、仲裁机构没有工伤认定权,故无论是否参加工伤保险,发生了工伤或职业病都应当由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仲裁机构同样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无工伤认定权,仲裁机构在劳动仲裁程序中无工伤认定权。本文依据现有的法律体系,确定了对行政权与司法权主管范围的划分标准,即实质性标准和形式性标准,并运用这两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认定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与分类,确认司法机构在仲裁、民事诉讼中有工伤认定权。依据这个划分标准,对工伤行政认定与工伤司法认定的概念、特点、主管范围进行了界定,为工伤赔偿案件的程序简化提供了依据。  相似文献   

17.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下面介绍几种不同的分类方法,并进一步提出我们自己的观点,对读者有所启发。一、根据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可分为事实行为和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本身不直接或间接地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得失、变更等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本身能直接或间接地引起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行政行为的范围比较广泛,既包含抽象行政行为,也包含具体行政行为,既有内部行为又有外部行为,不像日本、德国那样行政行为内容比较单一,其行政行为的内容,实际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当。这给我们确定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带来麻烦。结合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行政职权标准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形式,是行政权运作的结果。因此,行政职权既是行政行为的要素之一,也是确立行政行为可诉性的标准之一,即公民只能对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一…  相似文献   

19.
探究行政自由裁量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权力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律层面和行政职权内容层面看,行政自由裁量权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它的合理存在并不表示这种权力能够被合理的运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应进行必要的控制和驯服,最佳手段是合理性控制。行政合理性控制的核心内容是通过立法规范、司法审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来规范行政权的行使。  相似文献   

20.
记者: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是当代行政法治的重要内容之一,这种控制是通过事后监督来完成的。而这个监督的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权不在法院,它掌握在行政相对人那里。就是说,司法权遵循的是不告不理的原则,这与积极主动地干预社会和人们生活的行政权有很大的不同。我想,法律体系的设置是合理的,行政相对人面对强大的行政权力,当然要有一个可以为自己的权利辩说的地方。赵明章副院长(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进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的职权。这个职权是法定的、不可推脱的,必须行使;任何不行使或者怠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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