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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81 毫秒
1.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对于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道德,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良好的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我国关于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立法及司法解释均制定于1985年,由于当时立法条件和技术的局限,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规定过于简单化和原则化,实务中操作性不强。本文将结合我国实际,论述我国继承权丧失制度的现状并提出完善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对继承人不法或不道德行为的一种民事制裁。既不能纵容继承人的不法或不道德行为,也不能对继承人过于严苛,同时应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思。建议增加"以欺诈或胁迫手段迫使、妨害被继承人订立、变更或撤销遗嘱的"作为相对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同时,若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由当然相对丧失继承权改为须经被继承人表示丧失继承权。  相似文献   

3.
在我国目前所进行的《继承法》修订过程中,学者把继承权丧失作为十个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其实,继承权丧失就是忘恩负义制度适用的结果。在优士丁尼法中,忘恩负义制度的作用场域是横跨人身、财产关系的所有无偿的权利变动情形,如解放奴隶、赠与、继承。忘恩负义成为据以撤销无偿的权利变动的原因,它是这种权利变动的利益阀门。在现代民法中,继承关系和赠与关系中的忘恩负义被分别规定在继承法与合同法中,前者已被"不配"所指代,而后者则留其实而丧其名。尽管忘恩负义制度体现在具体规范上已是残缺不全,但它仍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它与慷慨德性相结合,统领着整个无偿的权利变动领域。  相似文献   

4.
被继承人宽宥制度,是指当继承人因特定原因丧失继承权后确有悔过行为,经被继承人宽恕后重新恢复继承权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在我国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深厚的历史渊源。设立被继承人宽宥制度,旨在为有过错的继承人提供改过自新、重新获得继承权的机会。  相似文献   

5.
随着社会家庭离婚与重组数量的增加,继子女及其继承权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继子女继承权的存废问题以及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问题都需要明确并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继承权公证作为公证行业最为复杂、执业风险最大的公证事项,需要公证人员拥有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丰富的专业法律知识及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接待、解答继承权公证咨询是其中的关键,公证人员要根据不同的继承权公证当事人,采取不同的解答方式为继承权公证当事人提供继承权公证法律咨询。  相似文献   

7.
丧失继承权是因继承人有丧失继承权事由而被取消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失继承权事由(一定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法律上的原因,要产生行为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须通过一定方式来实现。这种方式就是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本文拟就我国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进行探讨。纵观各国的民事立法,有关确认丧失继承权的方式分为两类:1、当然丧失继承权。这是指有丧失继承权事由的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自动丧失继承权。实行这种制度的国家有:  相似文献   

8.
继承权本质是继承法的关键问题之一,它解释了哪些人基于何种原因可以取得继承权.现行《继承法》在继承权本质的认识上过于偏重扶养关系和被继承人的意志,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和实践纠纷.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根据继承的类型认定继承权的本质,并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法定继承中,家庭维持是继承权存在的基本依据,法律规则应该注重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情感.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意思是继承权产生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应该兼顾家本位的理念,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单纯的扶养关系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中的特别考虑因素,但不宜作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  相似文献   

9.
和丽军 《时代法学》2013,11(4):66-75
根据我国《继承法》,不仅丧偶儿媳或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后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兄弟姐妹间、旧社会形成的一夫多妻家庭中子女与生母以外的父亲的其他配偶间形成扶养关系的,也均互有继承权,该规定直接突破了世界通行的继承权仅在血亲及配偶范围内的传统基础。无论从继承权产生的基础,还是从姻亲继承产生的源流上分析,我国基于赡养扶助行为授予姻亲继承权都是对继承权基础的直接违背,也是对现实生活中民众继承习惯的背离。通过对姻亲的赡养扶助行为与继承权关系的分析,找出合理的路径与渠道对其实施赡养扶助行为后的权益进行补偿,始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10.
田立辉 《法制与社会》2010,(14):255-256
我国于2009年12月26日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从而明确了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但是,对于将继承权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的基本范畴内仍存有疑问。本文指出通过对继承权的讨论,不难发现,与其说继承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倒不如说继承权是一项继承人得继承遗产的资格,鉴于继承权并没有权利的法律属性,且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不同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因此将继承权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畴内有待商榷。  相似文献   

11.
任江 《北方法学》2014,(6):140-149
囿于继承法同时具有身份法与财产法、任意法与强行法等多种不同维度的法学属性,客观上决定了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主的民法基本原则并不能够完全适用于继承法。鉴于继承法未来将纳入我国民法典体系的需要,这种制度内在价值的冲突要求继承法具备独立的继承原则以起到制度衔接协调功能与规则解释补充功能。在对我国现行《继承法》修订时,有必要以成文法形式列举"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养老育幼与照顾病残"、"互谅互让与和睦团结"以及"权利义务一致"五项继承原则,而这五项原则也是指引《继承法》补充完善以及制度创新的立法依据与价值追求。  相似文献   

12.
继承回复请求权源自于罗马法中的继承诉,而继承诉属于对物之诉。源于继承诉(权)的继承回复请求权非常类似于物上请求权,而作为确保物权人对物圆满支配状态作用的物上请求权,与物权共命运,只要物权存在,它就不断产生,因而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于消灭时效,它应与产生其之物权一起为取得时效的客体。既然如此,继承回复请求权亦不应受消灭时效的限制。在完善我国继承法时宜借鉴意大利、葡萄牙和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之立法例,规定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不因时效而消灭,但不影响有关取得时效的规则对每一占有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实施上,不应对继承人作身份条件限定,遗产的分割应遵循继承法的通常方法。  相似文献   

14.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是农民应得的重要财产,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可以成为遗产。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具有流通性。完全放开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改革的趋势,限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否认其可继承性不符合改革发展和保护农民权益的要求。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具有合理性,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有同样的待遇,因此,应当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而不是禁止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在内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相似文献   

15.
谢潇 《法学》2022,(1):128-142
宅基地使用权应当被构造为可供继承之财产。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并非农户,而是作为自然人的农村居民。宅基地使用权既可为户主单独所有,亦可为户内全体家庭成员或者部分家庭成员共有。宅基地使用权人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份额。不过,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之"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通过继承取得两项及以上宅基地使用权,亦不可借由宅基地使用权份额之继承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所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继承人可以继承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但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或者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后占用的宅基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标准的,继承人以宅基地上房屋所占用的宅基地或者超过标准部分的宅基地为限取得宅基地法定地上权,或曰宅基地法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负有给付适量土地使用金的法定债务。  相似文献   

16.
对中国现行继承法遗嘱自由过度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章礼强 《现代法学》2004,26(1):66-69
我国现行继承法对遗嘱自由过于放任 ,这与婚姻家庭法养老育幼义务不对应 ,与我国宪法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和整个法律体系不谐 ,与中国传统继承法律、家庭伦理道德不符 ,与国际继承立法冲突过大 ,不好接轨 ,有可能损害我国人民和国家的利益 ;建议修改我国现行继承法 ,给特留份以应有位置 ,这也是与婚姻家庭法相配套的反对“包二奶”的继承法之基础  相似文献   

17.
李集合  王欢 《政法学刊》2013,30(3):83-87
宅基地使用权基于其存在之初所固有的社会福利性质,成为我国一项具有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特色的用益物权.但是随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已经成为了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桎梏.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宅基地私下流转以及宅基地上的小产权房等实际中大量出现的问题使我国目前的宅基地制度面临巨大的考验.因此有必要针对这些实践中突出的问题,对我国宅基地制度的现存状况进行分析,找到解决问题的路径.  相似文献   

18.
王蜀黔 《时代法学》2004,2(2):67-76
俄罗斯民法典第三部分于 2 0 0 1年 11月 1日在国家杜马通过 ,2 0 0 2年 11月 14日经联邦委员会批准。该法典的继承编用 5章 75条对继承权进行了规定 ,其对遗产范围的确定、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接受和放弃继承的期限、遗产的执行和管理以及特殊形式遗产的继承等方面都规定得较为详细 ,且与我国现行继承法有较大差异。中国现行的继承法制定得比较早 ,对继承法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的途径不少学者已经进行了研究。为此 ,在介绍俄罗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同时 ,将其与我国现行继承法进行比较 ,以期对今后我国继承法的修订有所参考和借鉴。  相似文献   

19.
In justifying punishment we sometimes appeal to the idea that the punished offender has, by his criminal action against others, forfeited his moral right (and therefore his legal right) against hard treatment by the state. The imposition of suffering, or deprivation of liberty, loses its prima facie morally objectionable character, and becomes morally permissible.

Philosophers interrogating the forfeited right theory generally focus on whether the forfeiting of the right constitutes a necessary or a sufficient condition for punishment to be permissible; rarely do they ask whether the idea of a right that can be forfeited is itself morally illuminating. The article examines and criticizes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theory. It concludes that the forfeited right arguments add little other than rhetorical dignity to the existing repertoire of justifications for punishment. They can be most usefully understood as communicating the thought that the offender cannot reasonably complain about the violation of rights he himself has violated. But the incapacitation of the offender's reasonable complaint does not entail that we are justified in punishing him.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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