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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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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契约视域下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迅 《河北法学》2008,26(3):37-46
社会契约是一种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存在原理。其基本划分是社会契约与政府契约,其理论旨趣是探究国家何以合法与社会何以可能,其理论形态经历了漫长而复杂的历史变奏。但其基本精神始终不散:国家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府基于人民的委托;反过来,政府恪守承诺、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这是无可推卸的国家责任,也是国家与政府合法性之实质基础。社会契约虽非历史的,但不减其合法性判准的实践现实性。  相似文献   

2.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契约法也不例外。20 世纪契约法研究和实践的一个伟大成果就是现代契约正义原则的提出,并据此成功实现对古典契约法的重塑,其功能和价值一直为众多学者和论著所津津乐道。但是古典契约法是否一样有一个正义原则对其规制,却鲜有人作回答。本文试从契约法的经济根源、哲学基础等角度入手,对契约正义在古典契约法和现代契约法的不同表现展开分析和比较,以求加深人们对契约正义的整体性和价值性认识之目的。  相似文献   

3.
国家理性也即国家的正当理性,它涉及国家的建构、国家的目标以及国家的保存等诸多重大政治、法律问题,而启蒙时期的社会契约理论,正是围绕为何要有国家、国家如何正当等方面予以解答的学说。在启蒙思想家看来,国家的存在符合人们的本性,国家的产生源于人们的理性选择,人们造就的国家体现了公共的集体人格。有关国家理性的内容,社会契约理论从国家的正当性、国家的道德性、国家的公道性、国家的中立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在现代社会中,为了使社会契约论规制下的国家品性得以维持,提倡公民德性和加强公民美德的培养,是其中最为关键的内容之一。  相似文献   

4.
社会契约的“订立”旨在使人类摆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作为国家“存在原理”,社会契约主旨是解决个人、社会和国家之间的权利与义务问题,其终极关怀是人民的福祉——保障安全、自由、财富和尊严等。但这些可欲的价值的实现须符合一种正义的原则和道德要求:平等对待和惠及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社会合作体系中的每一个立约者。平等、互惠构成弱势群体保护的社会契约基础和道德义务,也是社会契约和社会秩序的实现条件。在这一意义上,不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契约目的就不能达到,政府合法性就被质疑。弱势群体保护需要对社会契约进行动态完善——创新保护模式、着力后续调整、突出经济权利、建立诉讼制衡机制、高扬人本立约观。  相似文献   

5.
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法律责任应该有其明确的责任基础,从理论上阐述清楚这种义务的来源对于从立法上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方式和对应权利人的救济方式来说有着重要的基础性理论意义,在这一点上以往的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似乎存在较大的缺陷。严格地从契约的定义上看,契约双方的权力义务是平衡的,但是现实中由于存在交易标的特殊性、交易主体局限性等等客观原因,完全平衡的契约在实践当中难以实现,这种不完全契约是产生企业社会责任的根源,仅凭契约纸面上的静态规定,在实践中往往难以实现权力义务的基本对等,法律需要针对契约的不完全性设计一种动态平衡机制,企业社会责任正是这个方向上的一个代表。  相似文献   

6.
社会公平与国家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因社会公平失落问题引发社会矛盾日益突出,其根源主要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的片面的发展观、稳定观和权利与利益分配上的倾向性偏差,以及对改革的社会基础动力的漠视。作为社会权益的分配者和调节者的有关部门,忽视或怠于担当对社会主体的“生存照顾”的职责,导致社会群体的利益的分配与调节失衡。同时,既得利益团体和特殊利益集团对弱势群体的掠夺和压迫,使当前社会矛盾还存有阶级性特征。国家责任理论要求国家及其相关各级领导人承担政治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这有利于抚慰受伤害者的心灵,获得社会公平感,促进社会和解。这是文明国家的一种政治道德与法治惯例。  相似文献   

7.
吴传毅 《行政与法》2004,(11):23-25
政府责任是民主政府与专制政府的根本区别。近现代社会大多关系表现为平等的契约关系,近现代法律大多是对契约关系的确认。根据“主权在民”学说的阐述,政府是基于人民的授权而产生的,政府不受人民信任或偏离人民的授权而行使职权或职责,对此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责任包括道义责任、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我国要实现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的转变,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和完善政府责任制度的建设。  相似文献   

8.
9.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人们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呼声亦日益高涨。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为企业社会责任的正当性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  相似文献   

10.
国家责任是指公民合法权益遭受公权力侵害,或者公民因犯罪行为、侵权行为以及灾害事故陷入生存困境,国家对其承担的损害填补、困难救济和基本生存保障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人权、法治和正义理论的发展,党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必然推动国家责任体系拓宽、深化。健全完善包括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国家救助和社会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国家责任体系,加强不同国家责任制度的衔接应对,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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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职工民主管理是我国公司法上的重要制度,其思想渊源有诸多理论,公司社会责任思想便是其中之一。就其理论意义而言,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否定了个体经济利益和公司股东利益唯一论,有利于为职工争取在公司中的利益地位;重视经济社会中的道德意义和伦理价值,为确立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原则提供了指引。但其局限性在于对职工管理关注的专注程度不够,很难针对职工的特点抽象出一般原理进而指导职工管理公司的实践;以公司及其管理者为出发点的单向性,不足以证明职工参与影响公司决策的正当性;没有讨论公司中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因而在确定职工民主管理在公司管理中的地位时面临着理论上的困境。  相似文献   

13.
高蒂尔社会契约互惠逻辑的理论前提是契约主义意识形态,"约定的社会"、"独占的人性"、"自然理性"、"效用最大化的合理性观念"构成其社会契约互惠逻辑的论证环节。高蒂尔社会契约互惠逻辑的意义在于对"霍布斯问题"的破解。  相似文献   

14.
信用机制是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运行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公司立法规定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但目前还没有具体落实的保障措施。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意义深远,但更需要付诸实施。在目前的情况下,信用机制的运行可以有效保障企业社会责任的落实,并且能够积极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由此,亟需加速我国信用法制建设。  相似文献   

15.
民营化和公私合作模式(PPP)使得国家责任发生了重大转变,国家不再承担公共任务的执行责任,转而承担国家担保责任。国家担保责任的担保内容表现为国家对民间机构顺利进行公平竞争予以担保的义务,以及对公众持续获得高品质、便宜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予以担保的义务。国家承担担保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基本权保护义务理论、辅助性理论和合作理论。作为一种新的国家责任类型,国家担保责任还可以进一步分为国家管制责任、国家监督责任和国家接管责任。国家担保责任在未来我国的行政法学理论和PPP法制建构中必将占有理论基础的地位,未来的行政法也将是担保行政或行政合作的法律。  相似文献   

16.
中国商业银行界履行社会责任是一个由浅入深的过程,目前正朝着体系更规范、内容更完备的方向发展。社会利益平衡理论和市场主体发展权利理论作为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表明,商业银行与利益相关者之间、其自身发展与社会责任之间均是和谐统一、相辅相成的。  相似文献   

17.
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韩艳英  张胜魁 《河北法学》2005,23(12):140-143
公司不仅要为股东营利,而且要对社会承担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正确处理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营利性之间的关系是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关键。公司社会责任理论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这一理论的修正和补充。我国应当从不同的角度对公司社会责任立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8.
近几年来,国内外银行业掀起一股践行社会责任的潮流。无疑,商业银行践行社会责任不仅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也是提升自身竞争力的重要途径。由此,商业银行社会责任运动在国内外的兴起是一种必然。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提出与普及并由此引发的国内与国际层面立法变化成为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制度基础,而对风险的规避以及商机的获取是银行践行社会责任的内在诱因。在学理上,商业银行社会责任的兴起不仅得到法哲学与法经济学方面的麦梓.在政治折举等方面一样有暑底蕴深厚的理论采础。  相似文献   

19.
在传统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结构体制下,农民工成为中国现代化社会转型中的特殊范畴.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跨区域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工愈来愈多,农民工在为城市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却没有获得相应的合法身份和公平待遇.因此正视农民工目前的处境并给予其相应的国民待遇是中国社会转型期的重要任务.  相似文献   

20.
Abstract: The concept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CSR) emerged in the official discourse of the EU in 2000. This article explains how, while CSR may have been initially an idea about the scope of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mpanies towards their environment, it has now become a process in whic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business community have come to occupy the main role, and whose purpose is to promote learning among business organisations, rather than to identify the components of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SR. The central question now, therefore, is whether the so‐called ‘business case’ for CSR is strong enough, so that we may hope that the forces of market will suffice to encourage companies to behave responsibly, over and above their obligation to comply with their legal obligations. The article shows, however, that this case rests on certain presuppositions about markets and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which cannot be simply assumed, but should be affirmatively created by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SR. Following the introduction, it proceeds in four stages. First, it examines the development of CSR in the EU. Second, it offers a critical examination of the so‐called ‘business case’ for CSR, taking into account the growing diversity within the enlarged EU. It then discusses, as an alternative, what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SR could resemble, highlighting a number of initiatives which have been taken in this regard by the EU. The article finally concludes that, since the failure of the European Multi‐Stakeholder Forum on CSR in 2004, the debate has made a turn in the wrong direction, both because of the mistaken view that the establishment of a regulatory framework for CSR would threaten the competitiveness of European companies, and because of the naive (and contradictory) view that reliance on market mechanisms will suffice to ensure that corporations will seek to minimise the negativ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impacts of their activities, even in circumstances where they are not legally obliged to do so.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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