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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破产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入不敷出,而且破产财产成为了一种极为稀缺的资源。如何确保相同地位的债权人获得公平地清偿,是破产法重要的制度价值之所在。我国新破产法与美国破产法一样,确立的偏颇清偿制度,使得权利人可依法对偏颇行为予以撤销。我国新破产法所确立的这项法律制度,在债权人利益保护方面体现了矫正公平和机会公平,也符合实践的需要,但在形式合理性上还有所欠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破产法的程序结构与利益平衡机制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2006年破产法因在程序设计中采取了“一个大门,三个小门”的设计思路,因而,破产法必然含有破产清算程序、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共同适用的部分,也含有各自的特别规定。“三种程序”的共用部分,包括:申请程序;公告与通知程序;管理人及其职责;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申报;债务人的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取回权、抵销权、撤销权;法律责任等。而特别部分包括各种程序的启动主体、启动后的效力、程序之间的转换等。除此以外,因破产法是对债务人财产的一次性概括处理,因此,各种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冲突在破产法上尤为突出,主要表现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出资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债权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担保债权人与无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与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利益冲突、共益债权人与一般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管理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职工利益与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冲突等,破产法对于这些利益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但在对这些冲突进行了平衡性制度安排的背后,却存在着有争议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3.
蓝邓骏  杜敏丽 《河北法学》2004,22(2):121-125
"破产抵销权"不是破产法新创设的权利类型,而是民法上的抵销制度在破产法上的确认和适用,破产法确认抵销制度的立足点不应放在扩张适用抵销权以保护个别债权人利益之上,其制度构建的重心应是如何完善抵销权适用的限制性因素,平衡个别利益和团体利益,实现利益保护的真正公平。以此价值理念为指导和评价标准,主张从主体、客体和行使等三方面对抵销权作出限制。  相似文献   

4.
公司的人格否认制度是为了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在个案中对公司的法人人格予以否定的制度。《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应当承担连带和赔偿责任。本文主要介绍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价值取向、适用要件,以及该制度存在的缺陷。  相似文献   

5.
现行破产法已不能很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此,应将破产法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个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确保每个债权人的利益公平受偿,保证债权人的地位平等。文章主要通过对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现状、发展理论进行分析,从个人破产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建立个人破产可克服性进行分析,最终论证在现阶段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是可行的,并且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也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6.
200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和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确立了合伙企业破产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法律规则,但这种参照适用尚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在理论和立法上予以解决。我国的合伙企业与法人型企业在组织方式、财产构成和责任范围上存在较大差异,因此,合伙企业的破产与法人型企业的破产相比,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合伙企业的破产原因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与企业破产法一般规定中的资不抵债无关;(2)合伙企业破产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但不适用和解和重整程序,只有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才有权申报债权;(3)合伙企业的破产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及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4)在进行合伙企业破产的债权清偿时,要分清各个合伙人的责任,注意合伙人连带破产问题,在合伙企业债权人和合伙人债权人并存时,适用并存债权原则进行清偿。  相似文献   

7.
论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制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王霞 《河北法学》2004,22(6):48-53
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公司法立法宗旨之一。我国公司法中的债权人保护制度不尽完善,且其有效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因此改变主要依靠公司资本三原则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制度体系,强化公司设立、运营、清算等各个阶段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制度,并增加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强化公司董事责任制度,建立公司债债权人保护制是完善我国公司法上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几个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8.
关于在我国建立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公司法》修订之际,在借鉴国外公司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众望所归地建立了我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当然,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必须严格把握界限,不能因此动摇公司有限责任的基础。本文通过对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分析,对新《公司法》第二十条进行了解读。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正在修订,其中涉及资本规则及公司债权人保护等重大问题。比较法上,美国已从资本维持转到偿付能力测试,主要依靠《统一可废止交易法》及董事信义规则对债权人进行保护。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坚持传统资本维持原则,并以此保护债权人利益,但又规定了董事防止偿付不能交易义务。我国公司法应当考虑部分引进偿付能力测试,与企业破产法的董事防止偿付不能交易规则相衔接,并呼应民法典以及企业破产法的交易废止规则。  相似文献   

10.
破产法重整制度能够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资不抵债的企业免于破产宣告,避免公司解体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因此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重视成为各国破产法改革运动的一大热点。但是破产法重整制度的设计仍然不能偏离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走向保护债务人和挽救企业的极端。本文由破产法重整制度的理论背景引申,讨论了在破产法重整制度下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保护的冲突,以及该冲突在我国现行破产法下的体现和危害。  相似文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法》首次确立了母公司与子公司的法律地位,但该《公司法》仅表述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互为独立的表面特征与地位,对母子公司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尤其是对债权人的侵害,则缺乏约束办法。这与《公司法》“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宗旨是相悖的。随着公司制度的推进和企业并购、企业资本扩张及企业的集团经营等活动的加强,如何保护母子公司结构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一、母子公司利…  相似文献   

12.
董事直接或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均具有可归责性,应对第三人承担个人责任。传统理论并不完全排斥董事对第三人的个人责任,但其赖以依靠的撤销权、代位权、侵权规则等只能调整董事对第三人的直接侵害,而在董事通过公司间接侵害第三人利益的场景下难生实效。公司法应当针对董事对第三人的间接侵害提供规范供给。间接侵害指向的是与公司存在基础法律关系的债权人,而非任意第三人,董事对其承担责任的类型是组织法传导机制下信义责任的延伸,是组织利益失衡时对信义义务理论的补充与矫正。因风险承担、身份定位的差别,董事通常只在故意、违反忠实义务导致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才应对债权人承担间接侵害责任,而不应包括过失、违反勤勉义务的场景。董事对债权人责任与股东人格否认责任是组织法内部责任的一体两面,故人格否认的适用标准可作为董事责任标准的重要参照。《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90条仍未准确定位公司法下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制度功能,须重新设计。  相似文献   

13.
关联企业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不仅出现在债权人投资决策做出之前,而且也可能发生在投资完成以后。鉴于我国关联企业债权人保护方面的现实制度的不足,通过借鉴其他国家公司法的成熟立法或判例,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范关联企业的立法模式,并提出在我国公司法中加强关联公司的投资信息公开化、严格规范关联企业的担保和健全关联公司的董事责任制度等,真正在我国建立起关联企业债权人合法权益保护机制。  相似文献   

14.
我国现行的清算义务人制度是基于中国的实际情况而产生的法律制度,对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现行《公司法》及其《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将有限公司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使股东责任从有限责任变为无限责任,致使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失衡,已经摧毁了我国的市场退出法律体系。基于股东、董事、监事、直接责任人等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地位、职权等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有限公司的清算义务人不是股东,只有董事才是妥当的清算义务人。现行制度根源于对公司解散效力等一系列制度的误解,已造成债权人从破产清算向非破产清算逃逸,损害了股东利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正道在于,继续保留清算义务人制度,增设董事的破产申请义务。  相似文献   

15.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完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其在本质上是一种关系契约,其核心功能是在公司经理、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配置权利、责任和义务〔1〕。由于公司独立法律人格的确立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技术的运用,并非自然生成,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等也都分别是独立民事主体,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必然产生利益冲撞和利益保护问题,并形成公司内部之诉。我国《公司法》在关于公司内部诉权制度的设计中存在着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之间权益的平衡、股权…  相似文献   

16.
伴随经济发展产生的波动,目前,在许多地方法院破产案件不减反增,新破产法在实践中的操作关系到破产企业债权人最后的权益分配。破产财产分配不均在很大程度上会激发破产管理人行使破产撤销权的积极性。因此,正确认识新破产法所确立的这一项法律制度,将在实践操作中更好地在债权人利益上体现矫正公平和机会公平。  相似文献   

17.
论公司法债权人保护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我国公司法改革问题讨论的深入 ,如何防止公司控制人滥用权利 ,如何保护公司弱势利益群体的利益 ,维护法律正义 ,提高公司公信力及强化法律保护效力日益引起法学界的关注。认为 ,处于局外人地位的公司债权人 ,特别是普通债权人在公司法律制度中处于最弱势地位 ,新的公司法必须给予更具可操作性的更强有力的保护 ,以弥补 1993年公司法存在的制度上的缺陷。从单个公司、关联企业、企业 (含跨国 )集团的角度论述了公司债权人保护存在的问题 ,提出了较具体的立法完善思路 ,供有关部门参考。  相似文献   

18.
一人公司对公司法上保护债权人的理论和制度产生了强大冲击。首先,一人公司股东的唯一性是对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威胁;其次,一人公司滥用独立人格动摇了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基础,第三,一人公司组织机构的简化是债权人利益的内在威胁。本文指出,我国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应该作如下安排:完善资本制度,强化资本充实和资本不变原则;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保护债权人的知情权,披露一人公司的必要信息。  相似文献   

19.
赵金龙 《北方法学》2010,4(1):136-143
英国《1980年公司法》正式使用“影子董事”一词,《1985年公司法》始有标准定义,并在《1986年公司董事资格剥夺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以及《1986年破产法》中进行相关规定。Re Tasbian Ltd(No.3)Official Receiver诉Nixon等典型判例反映了对影子董事定义的理解与使用。影子董事虽然不是董事,但依靠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却能够指挥公司行为之人,如果其实际上进行了指挥,即应承担董事责任。从司法实践来看,影子董事责任主要出现于公司破产或无力偿付阶段,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具有积极意义。影子董事制度在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上确有其独到之处,我国相关立法、司法操作可资参考。  相似文献   

20.
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是与公司最为关注的两类利益群体,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权利与法律地位有着充分的规定,但公司债权人的保护则缺乏积极、有效的手段。针对时下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本文从公司债权人的概述出发,在探讨我国公司法关于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一些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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