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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特定法域的主义之争有其特殊的阶段、问题甚至概念,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当代意义更是对机关分化不足的确认,经理中心主义则提示了董事会与经理分权的弹性。我国公司业务决策权力在机关之间分割,缺失决策权威与权力中心,造成了公司业务中决策主体的缺位、义务设定的落空和责任识别的困难。司法对公司行为的评价囿于决策问题本身而非机关的决策,从而加重了司法判断的负担,难以实现取向决策程序的方法论变迁,难以通过信义义务实现贴合交易语境的审查。对公司机关决策权属规范的再造,应首先明确董事会作为公司业务权力中心,从而将公司行为的评价难题转化为通过信义义务的决策责任追究问题,同时应在贯通权责逻辑的前提下为封闭公司保留分权的自由度。  相似文献   

2.
王谨 《法学杂志》2022,43(2):109-119
构建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公司治理现代化,是此次公司法修改承载的历史使命。我国公司法长期以来一直采取股东会中心主义,董事会地位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夹层境地,作用也得不到应有的发挥。本文试从确立董事会中心主义立场入手,从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出发,提出了七项完善董事会职权体系的建议,以期对我国公司法的修改能起到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3.
公司机关体系的优化运行是股东权益实现的保障。由于公司立法过于原则、模糊 ,我国公司机关体系尚未实现优化运行。本文对公司法有关条款进行了扩大解释 ,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 ,以期完善公司机关体系 ,裨益于股东权益保护。作者认为 ,为完善股东大会制度 ,应明确股东大会决议的最高效力 ,并应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时有效地行使表决权与监督纠正权 ;对董事会的完善 ,应侧重于强化董事、经理的责任义务 ;而完善监事会制度应旨在确保监督的公正与效率  相似文献   

4.
公司制度的发展,促使公司管理体制由股东直接民主制让位于代表制,公司制度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阶段发展到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在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公司权力发生异化现象,即公司权力日益集中到以经理人为代表的公司管理高层手中,从而导致公司管理高层侵犯股东、公司合法权益事件的不断出现。论文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公司权力异化问题的具体对策。  相似文献   

5.
本文针对外商投资法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提出对我国外资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党的十六大在确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中明确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再次强调,“营造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浓厚氛围,推动建立学习型社会”。中共河北省委六届六次全会认真贯彻中央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提出了“全面推进学习型机关建设”的要求。这些都表明,建设学习型机关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也是提高干部素质的必要环节。  相似文献   

7.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存在明显的缺陷,尤其是没有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违宪审查较为薄弱。当今世界有议会或权力机关监督、普通法院监督和专门机构监督三种宪法监督模式。中国应立足国情,总结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立法模式和经验,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构,即独立的宪法专门委员会,有效地审查和纠正违宪行为,以完善我国的宪法运行机制,充分发挥作为根本法宪法的作用。  相似文献   

8.
从党与政权关系的角度而言,全国人大担当政治机关角色。在革命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党领导人民通过政治机关缔造国家政权;在建设和改革时期,党领导人民通过政治机关执掌国家政权。从人民与政权关系的角度而言,全国人大作为代表机关,整合与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作为代表机关需要回答:代表何以可能,代表谁,谁来代表,以及怎样代表。在解答上述问题时,全国人大的代表机关属性难以内部逻辑自洽,需要经其政治机关的属性来建构代表制。从决策与执行关系的角度而言,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发挥组织性功能,在权力一元化的基础上展开职权分工。从具体履职的角度而言,全国人大作为工作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全国人大的四重机构属性之间存在政治逻辑和法治逻辑的紧密互动,并在特定语境下存在内部张力。进一步强化全国人大的四重机构属性,亟需整合政治代表制和法律代表制,适当配置全国人大与其常设机关的职权,积极履行重大事项决定权和监督权,协调工作中的政策问题和法律技术问题。  相似文献   

9.
李瑞达 《法制与社会》2011,(32):159-160
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是一国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重要内容。而一国的检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之间的关系往往取决于该国的宪政体制、法制传统、历史文化背景等具体国情以及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职权等因素。因此如何界定并厘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一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具有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0.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有关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行政制度。这种制度作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增加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发展。虽然行政复议从法律制度上迈出了崭新的一步,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其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有待完善和提高,从而将更有效的发挥行政复议在实践中的作用。下面就以行政复议的健全与完善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1.
王中美 《河北法学》2006,24(2):44-47
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实施的知识产权策略主要包括三项:一是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二是在华加紧注册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等多方面的知识产权;三是通过结成联盟和游说团体,在华敦促和倡导知识产权保护,并充分利用当地救济和通过母国对东道国施压.这些知识产权策略可能产生两方面的负面影响:借由技术优势产生的垄断与滥用垄断地位;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全面限制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对待跨国公司的问题,应当是限制和消除其行为对东道国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强词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都提供了许多对于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的限制,目前中国首先要做的是将这些限制贯彻在立法、执法、司法的过程中.  相似文献   

12.
公司法的合同路径与公司法规则的正当性   总被引:19,自引:0,他引:19  
罗培新 《法学研究》2004,26(2):71-83
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公司合同理论认为,公司是一组合约的联结,多方博弈的结果将创造出内生性合理秩序,不应强行加入外生性制度安排。然而,与普通合约迥然相异的是,公司合同是长期合同和关系合同,存在着诸多漏洞,仅靠合同法并不足以保障各方预期。作为公司合同的模本机制和漏洞补充机制,公司法补充而不是代替了公司参与方的合约安排。因而,立法者只有按照合同的规则和市场的路径来进行公司立法,公司法规则才能获得正当性。  相似文献   

13.
公司契约理论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张民安 《现代法学》2003,25(2):45-50
公司虽然是一种企业组织 ,但是公司并非仅仅是一种法人格 ,它实际上是公司股东之间的一种契约 ,此种契约像一般民事契约一样是股东意思表示的合意 ,一旦具备契约的构成要件即对公司和公司股东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这就是公司契约理论。公司契约理论的提出具有重大意义 ,将为我国公司的自由设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重要根据。我国公司法完全有必要采取该种理论。  相似文献   

14.
公司资本制度的立法评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资本制度的价值目标主要有两个,即安全和效率。世界各国公司法对它的不同规定,体现了不同的价值目标。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制度,注重资本的担保功能,追求交易安全,但从公司资本运行的结果来看,不但没有很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反而影响了交易效率。我国公司法应顺应世界各国公司法发展的趋势,拓宽股东出资方式。  相似文献   

15.
在近现代中国立宪过程中,"总揽"现象是一种特殊的宪法现象。总揽机关,大致有君主、大总统以及代表国民的机关等。而关于总揽的对象,则有统治权、政务、治权和行政权等。从历史发展来看,"总揽机关"渐渐为"最高机关"所取代,后者成为宪法文件的常用术语。"总揽"现象反映了中国人对不同政体形式的认知逻辑。其背后彰显了传统法律文化中一元权力观对近现代中国立宪的影响。而"总揽"模式表现为行政集权制和民主集权制两种形式,在本质上区别于总统制、内阁制和委员会制。从历史发展来看,行政集权制与民主集权制渐渐走向融合。  相似文献   

16.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股东大会决议实际上只能反映控制股东的意志,沦为控制股东利益的代言人,而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就变相地沦为控制股东的"傀儡",三者之间根本就不可能形成理论上所说的公司机关之间的分权制衡关系。只有将监事会独立于普通股东大会,改由类别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同时实行监事资格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对董事会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17.
薛冰 《法学杂志》2018,(12):131-140
公证作为一种事前风险防范机制,在预防纠纷、减少诉讼方面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公司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商事活动主体,其重大经济行为是否规范有序,不仅影响着公司内部成员的合法权益,还对与公司交易的不特定第三人的交易安全构成影响。目前,我国公证制度介入公司实务遭遇现实困难、公司法领域里强制公证的立法缺失以及现有公证立法与公司立法不协调等问题都阻碍了公证在公司活动领域预防纠纷的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在公司法中引入公证规则,能够充分发挥公证预防纠纷、维护市场主体交易安全的作用。在公司立法中应区分强制公证和任意公证的公司事项,并具体列明二者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8.
吴飞飞 《北方法学》2014,(4):154-160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从其规定"条款,消解了实践中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相应条款的合法性危机。然而遗憾的是,对于公司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之立法筹划与司法裁判问题学界少有系统性研究。从实现章程自治的制度初衷而言,未来公司法规则之修订应充分利用"假设交易"方法、"遵守反之则解释"方法与"单向缺省"方法重新塑构其中的缺省性规范,以进一步明确并扩展公司章程可"排除"的规则范围;同时,相关案件之司法裁判应抛弃公司合同主义的裁判路径和初始章程与后续章程二元界分的裁判标准,转而采用"目的性标准"与"公正度标准",以团体法标准从实质意义上判别公司章程"排除"公司法决议的效力属性。  相似文献   

19.
南景毓 《行政与法》2007,(2):120-122
一人公司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公司,自其产生以来一直生生不息,也得到了各国公司法的肯定。在我国,公司立法长期以来未对之予以承认。新修改的公司法虽明确地规定了一人公司制度,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文章旨在通过对公司法修改后的一人公司立法进行反思,总结我国一人公司立法的成与败,为改进我国的一人公司立法提供建议。  相似文献   

20.
公司法立法结构关乎公司法的立法质量、成本以及公司运行效率。我国采用统一公司法的立法模式,以有限责任公司为目标公司,并以股份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衍生品。这种立法结构扭曲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相互关系,造成了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诸多困难。在未来修改公司法时,我国应以股份有限公司为目标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例外,重新构建公司法的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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