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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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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与婚姻:婚姻自由的宪法之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周伟 《河北法学》2006,24(12):16-21
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免受国家的非法干预与侵犯.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既不受国家的强迫、限制或其他方式的影响,也不受第三人的干涉和强制.我国法律规范中限制公民结婚和离婚的某些规定,与宪法婚姻自由基本权利是相冲突的,国家对婚姻自由限制只能是在宪法精神下基于合理的、正当的理由且只能由法律予以规定.婚姻自由是否可以包括同性婚姻近年来被少数群体呼吁,其法律理论需要从宪法平等的层面进行探讨.同性婚姻的法理学源于宪法平等而非婚姻法,即性的平等而非男女平等,同性婚姻如果需要国家的保护,首先需要对宪法平等权作扩张的解释,然后才有可能进入由法律规范调整的讨论视角.  相似文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自由是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个原则,受到了人们的普遍拥护。但是,对婚姻自由是否应包括离婚自由,还存在一些不同看法。有些同志认为,婚姻自由就是讲的结婚自由,离婚又当别论。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感情的结合,而不应当只是因政治或经济的需要而结合,更不是人身依附式的结合。而以感情为基础的婚姻,必然要求男女双方在处理婚姻关系上应当是自由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全过程,既包括婚姻关系的建立,也包括婚姻关系的继续与终止。  相似文献   

3.
婚姻自由是人类社会、婚姻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这一原则,必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相似文献   

4.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推行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践与经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世荣 《中国法学》2007,9(2):96-107
陕甘宁边区的婚姻立法,确立了“男女婚姻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通过对婚约的适度保护,对离婚自由的适当限制,尤其是对童养媳的坚决取缔以及对寡妇再嫁的支持和保护,使婚姻自由原则与陕甘宁边区的社会实际相互契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司法档案,为我们考察陕甘宁边区处理婚姻纠纷的实践与经验,提供了可能。在司法实践中,一项具体的法律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应当与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保持一致,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灵活地予以调整。司法档案具有帮助理解法律存在的社会基础、反映制定法命运、解读立法内涵的作用。  相似文献   

5.
秦奥蕾 《法学评论》2021,39(6):130-140
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了"婚姻受国家的保护"和"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对婚姻的基本立场是保护性的.婚姻保护立宪目的证立所展现的逻辑性表明其兼有制度保护与权利保护面向,包括:保护婚姻与家庭同构传统及在同构秩序中婚姻承担的生育与经济功能;对女性给予特别保护来实现婚姻家庭结构中的性别平等;保护以爱情作为婚姻结合或婚姻解除关键要素的婚姻自由.上述立宪目的构成了婚姻立法应该尊重的基本宪法价值.离婚冷静期设置意在维护婚姻家庭结构稳定性,具有正当性.但不加区分的绝对性的离婚限制忽略了婚姻宪法保护内涵的多元价值构造,且未能考察这一限制造成的对特定相关人的可能损失,未采取分类化立法.应该考虑建立离婚冷静期设置的例外情形,通过更周密的规范设计保障婚姻自由以及透过婚姻自由的其他权利.  相似文献   

6.
论婚姻内容自由——对婚姻自由原则内涵的新拓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内容自由,是对婚内事务处理的自由,它与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涵。婚姻内容自由原则的确立,是婚姻法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传统婚姻法重获生命力的必要举措,在根本上是由婚姻的契约性本质所决定的。婚姻内容自由的发展,是国外婚姻法发展的新动向,其精神实质也为我国现行婚姻法所涵摄。婚姻契约有着不同于普通契约的多重特性,决定了婚姻内容自由在法律上存在着更大的限度。  相似文献   

7.
无效婚姻是指不为一定社会制度所承认、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夫妻关系。当前,我国尚有一定数量的无效婚姻存在,它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正确处理这些问题,对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保障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建设,有着一定的意义。我国婚姻有无效力的条件,主要是以婚姻法这一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所规定的条件为准绳。在内容上,看是否符合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原则,是否属包办强迫、买卖婚姻和他人干涉的婚姻,是否重婚,有无禁止结婚的法定条件等。在形式上,看是否经  相似文献   

8.
婚姻自由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关系中的体现,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本文主要阐释了离婚自由的内涵,论证了对离婚自由进行必要限制的正当性,并对在保障离婚自由的前提下如何限制离婚自由、如何完善我国的婚姻立法提出了具体而又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9.
婚姻自由原则是我国婚姻法所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其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但近些年来,伴随着"闪婚"等一些社会现象的出现,我国的离婚率偏高,同时随着离婚率的提高,复婚率也在不断的提高,这一现象的出现说明我们有必要设置一些离婚障碍,以促使人们能更加理性的对待婚姻问题。别居法律制度是国外一些国家亲属法或家庭法中的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别居制度的具体规定,但国内许多地方已出现了相关的司法实践——"试验离婚"(冬眠离婚),我们有必要在婚姻法中增设别居制度,为这一司法实践提供法律支撑,以增加婚姻的稳定性。  相似文献   

10.
近几年来,我国的离婚率有逐年上升的趋势,就此现象的产生而言,有着迥然不同的两种因素。其一,人们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逐步形成,懂得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的含义,并依法行使这种权利;其二,也有因喜新厌旧、第三者插足和钻法律尚不够完善的空子导致离婚的。从对社会秩序的安定来看,前者是积极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法律制度化的结果;后者是消极的,是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相悖的,而其中又以钻法律空子的规避婚姻的社会危害性为甚。本文旨就规避婚姻的含义、特征、立法禁止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法律后果等问题,作一些粗浅的阐述,以期引起法学界和立法机关的重视。  相似文献   

11.
婚姻法保障人们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离婚也自由,在当今社会,离婚率随着房价的增长也日显增加,尤其是诉讼离婚所争议的焦点不是孩子的抚养权,不是存款的归属权,集中于房产的分割;楼市的发展也不得不给婚姻中较弱方带来忧虑,婚姻法解释三出台以后,争议不断这婚姻法是不是太"现代化",是不是成了男士的保护伞;由此,婚前财产公证似乎也更加必要了,婚前协议是保障弱方的权利还是婚姻关系的隐患,这也是值得考虑的。专家说,婚前协议是保护女性权利。大众的观点,婚前协议伤感情,是婚姻危机的隐患。  相似文献   

12.
王喆 《法制与社会》2014,(6):186-187
婚姻自由是每个人的权利,追寻自由是人类的固有本性,然而婚姻的社会属性使得,离婚并不是一个人的事情,离婚当中子女是最大的受害人,离婚案件中,子女监护问题的探讨有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不受侵害。  相似文献   

13.
周祖成  池通 《现代法学》2011,33(4):16-25
从在江西建立革命根据地开始到抗日战争胜利结束,这段时期婚姻自由的法律表达展现的是红色农村地区对共产党人法制实践的接受和反应。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时期不仅进行暴力革命,建立割据政权,同时还开展一系列社会革命,其中就包括对婚姻制度的改造。革命时期对婚姻制度的变革既是对封建制度的消解,也是现实革命动员的需要。文章通过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法律表达的分析,阐释革命与法律的互动和冲突及其现实选择。  相似文献   

14.
甘世凤 《中国司法》2003,(11):60-61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关系(夫妻关系)。婚姻自由是指男女双方自由决定是否缔结、终止婚姻关系的决定权。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首要原则。婚姻自由给予了男女双方充分选择的权利,但这种自由并不像萨特所认为的“绝对的、无条件的自由”。婚姻自由同其他任何自由的权利一样都是一种相对的自由,都要受到各种条件的约束。  相似文献   

15.
如今,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已逐渐挣脱世俗观念的束缚,原本稳固的家庭纽带基于种种诱因变得松驰,平等、自由已成为人们理想婚姻的基本条件和标准。新的《婚姻法》颁布实施以来,婚姻自由进一步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和保护,而新的婚姻登记管理尚需进一步进行规范和加强,人们正在寻求一条更为方便快捷的离婚途径,使自己从难以承续的不幸婚姻中解脱出来,这就是协议离婚。由于离婚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及文化水平差异性较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普遍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这种社会现象强烈呼唤公证机构更多关注离婚协议公证。  相似文献   

16.
今天的人们沐浴在人人平等、个性自由的阳光下,婚姻中所含的家族因素已经逐渐褪去,婚姻逐渐成为男女双方平等的结合.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正式公布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不是《土地改革法》,而是1950年的《婚姻法》,并确立了“婚姻自由”的原则,沿用至今.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2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相似文献   

17.
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其司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夫妻感情已破裂 ,又无和好可能 ,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的唯一标准。然而对那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认为有可能和好的 ,经调解无效后 ,法院判决不能离婚。有人对此提出了质疑 ,认为这一司法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一面 ,其法律社会效果也是很差的。对不需要解除夫妻婚姻关系的案件如何处理 ,学术界正在探索一种新的司法途径 ,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一、判决不准离婚的违法性及负面效应1、判决不准离婚这一司法行为主要是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确立了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  相似文献   

18.
婚姻自由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又是修改后婚姻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但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结婚、离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本文就修改后的婚姻法有关离婚的程序及条件作一些粗浅的论述。  相似文献   

19.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的内容.结婚是普遍行为,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主要方面;离婚是特殊行为,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相辅相成互相结合,构成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所以,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婚姻自由.  相似文献   

20.
苏启东 《法治研究》2006,(11):64-65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可见,胡锦涛总书记提出了和谐社会的六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从表面上看,似乎只有第一个特征即民主法治与法律有关,而实际上,其他五个方面也与法律有着密切的关系。公平正义,几乎涉及所有的法,也可以说是法的代名词;诚信友爱,在现代社会更需要依靠法律来维持和保障;充满活力,更多的涉及人的自由和权利,而没有法律规范和保护的自由和权利是不可能实现的;安定有序,则需要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为任务的法律来实现其功能;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需要法律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为条件。显然,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调整和保障,构建和谐社会需要法治。法治社会不一定就是和谐社会,它不是和谐社会的全部内容,但是和谐社会必须是法治社会。这是因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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