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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详细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不足与缺陷:税收立法权限横向划分不明确,税收授权立法范围过大;税收立法权过度集中于中央,地方行使的税收立法权限过小。并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税收立法权限体制的具体对策: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国家权力机关,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制度,授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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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权限冲突,表现为地方与中央立法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导致了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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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我国国家立法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人大立法又是整个立法体系中的核心。但由于诸多因素使得现实操作不尽人意,其缺陷之处主要体现在立法权限的横向与纵向划分和立法内容的制定两个方面。本文将从内涵到原因,层层深入,探究适当扩张地方人大立法权的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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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法治国家中,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是国家实现纵向权力划分所不可回避的首要问题.目前,立法越权、立法冲突现象的不断滋生表明我国在立法权限划分方面确实存在诸多问题.文章试图通过梳理我国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发展历史,分析目前我国立法权限划分的现状,以期能够为合理配置立法权限理出思路,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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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定法所确立的中央与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标准尚有缺陷,不能适应各地方因地制宜的治理需求。已有学理研究成果过于"重技术"而"轻理论",缺乏深层次的价值指引,难以回应以上现实困境。公共服务理论为解决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提供了全新视角。在公共服务理论下,国家长久执政的正当性前提在于向人民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国家行使立法权的目的在于组织公共服务,央地立法权限的划分同样应以公共服务为中心。中央立法的定位系制定为提供公共服务所设置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等内容的框架性法律和部分直接规范公共服务的组织、运行的细则性法律,地方立法则系制定细则性法律。央地之间细则性立法事项的权限划分应当以"便利服务"为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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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地方立法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的地方立法分为普通行政单位立法、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经济特区地方立法和特别行政区立法。本文通过分析、比较四种不同种类的地方立法 ,探讨了我国地方立法体制的基本特点。我国现阶段这种多层次、多形态、不同权限、不同效力的立法体制 ,本质上应属单一制国家在中央统一行使立法权体制下的多元立法权力之分工协调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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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不仅不应该取消省会市和较大市的地方立法主体资格,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这两类市的地方立法工作,并赋予它们以完整的地方立法权,以加快地方立法的步伐,改变地方立法滞后的现象;将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定性为“创制权”,将地方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归结为“补充权”,并进而划定各自的“专有立法权限”,这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行不通;在我国地方立法所存在的诸多问题中,立法名称的规范化应该是最有希望可以首先获得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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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权的存在和运用必须有明确的宪法、法律依据,此乃法治之基本要求。而根据我国《宪法》之规定,除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享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外,仅授予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其他地方国家政权机关,包括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权、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制定权等,则是分别通过《地方组织法》、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的方式所获得的,并最终为《立法法》所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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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具有较为完善的经济制裁体系,主要依据《敌国贸易法》和《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对外实施单边经济制裁。虽然《国际经济紧急权力法》是国会限制总统权力的法律,但是在内容上却给予总统以广泛的行政权力。总统既享有固有的外交权力,又获得国会赋予的对外贸易管制权,而司法部门在涉外问题中基于政治问题和国际礼让原则,并不做司法审查,总统经济制裁的行政权力扩张得到了立法与司法的支撑。在美国经济制裁中,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受商业利益、个人追求与党派之争的影响,逐渐脱离法治轨道。从宪法授权以及美国经济制裁的发展历程上看,经济制裁措施存在不完全符合宪法等要求的问题,我们在应对美国经济制裁时可从这些问题着手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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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案件事实认定机制不具有对抗"协调"的功能。书面认定案件事实是地方政法委协调处理案件的技术方式。现行制度设置决定了案件事实认定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要保证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得以有效运行,就需要地方政法委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协调功效;同时,要实现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的利益平衡也需要地方政法委进行协调;此外,地方政法委通过对刑事案件进行协调处理也可以实现自身的政策目标。目前,不宜取消地方政法委对刑事案件的协调制度,但应当合理限制地方政法委协调刑事案件的范围,并禁止地方政法委对刑事案件事实进行"协调"。地方政法委对刑事案件适用程序的协调功效应部分予以保留。地方政法委也不应对办案机关之间因处理刑事案件而出现的利益"纠葛"进行"协调"。此外,地方政法委不能以实现政策目标为由,以协调处理刑事案件的方式,不当干预办案机关正常办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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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协助执行行为认定为"司法协助行为+行政行为",可以在确保司法权威与提高执行效率的同时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为当事人合法权益救济提供可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七项但书前的规定,因为受司法权作用,是不具有可诉性的司法协助义务;但书后的规定,因为有行政机关独立自主的意思表示,是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其中,但书中"扩大执行范围"包括执行范围内容、种类、期限的扩大,"采取违法方式"包括滥用职权、超越职权以及程序违法。"缩小执行范围""不作为""擅自撤销或变更"等协助执行违法行为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的方式对条款的法律漏洞予以填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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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具有试验性。作为试验立法,需探讨立法主体、模式和运作规范三个问题。行政程序应该属于中央立法事项,按照“试验立法权逐级下放”原则,应由地方性法规先行立法,地方政府规章先行立法有越权之嫌。试验立法的对象是实体与程序法律规范,不是法的表达形式,选择立法模式应综合考虑可操作性、立法效率与评估可能性等因素。据此,“法典模式”虽备受关注,但未必是最妥帖的方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恰当模式应当是“类行为法模式”。行政程序地方先行立法的自主、自发性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无序性,将来可在鼓励地方自主自发立法的基础上,围绕立法计划,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有计划地安排和推进,并建立相应的运作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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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思想和个性的城市犹如没有灵魂的人。城市特色既是城市竞争力内涵的组成部分,又是城市竞争力外延的表现形式,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城市的兴衰。研究如何挖掘和营造城市特色、保护和培育城市特色、解决全球化对城市特色的冲击、强化城市特色对于城市现代化的良性影响作用,不但可以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地方政府经营城市过程中的种种“短视行为,”而且也是我国地方政府推动城市综合竞争力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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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入全面改革阶段后,中央与地方的矛盾和冲突几乎就没有停止过。目前我国处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过渡时期,权限冲突引发的问题阻碍了经济社会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国有自然资源领域的中央与地方权限冲突就是一个缩影。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需要有一套系统思维和制度框架。应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中树立法律的权威,实行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法律分权。同时完善其他相关制度,以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