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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实践中,承办人向检委会的汇报是否客观全面,所采取的汇报方式是否得当,均直接影响检委会的决定。既使在案件汇报前经过检委会办事机构的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也不能忽视承办人案件汇报对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影响。在此,笔者依据检委会工作实践就案件汇报的规范化,阐述己见,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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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委会讨论案件时,由于检委会委员多数事先没有阅卷,对案情心中无数,只能凭办案人的汇报而发表意见。因此,办案人在汇报案件时,能否做到目的明确,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得当,不仅关系到检委会委员能否根据汇报的事实和有关法律阐明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意见,而且还关系到案件的查处能否获得重大进展。下面,笔者结合工作实践仅就向检委会汇报案件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和大家共同探讨。一、关于案由和案件来源问题这部分内容主要应汇报四点:l、被告人的姓名和案由。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说明被告人所犯罪行的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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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曾因怒斥“三陪干部”被罢官为民。他曾把牢骚发到全国人大会上。他说,“不敢讲真话,不能反映群众呼声,我这个全国人大代表岂不是空占茅坑不拉屎? 他的顺口溜在全国家喻户晓,并3次用顺口溜向江泽民总书记汇报工作。他带领4.6万从水灾中站起来的毛集乡亲艰苦奋斗,使毛集镇成为我国长江流域灾区重建的样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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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院检委会要规范案件汇报制度,提升案件汇报质量:1.树立两种意识。(1)问题意识,要做到由问题引导汇报,抓住问题的焦点.吸引听者的注意力;(2)证据意识,要做到审查判断的事实一定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2.坚持三大原则。实事求是原则、重点突出原则和详略得当原则。3.把握六项注意。(1)注意开门见山提出问题;(2)注意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紧密相连;(3)要注意法理分析要与案件事实、证据紧密相连;(4)注意不同类型的案件需要采用不同方式汇报;(5)书面汇报,要达到“摘录要全、逻辑要严、分析要透”的十二字要求;(6)用PPT等多媒体工具实现书面汇报与口头汇报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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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种类型的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却受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外因素的干扰,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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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为何‘要向政府汇报’”、“审时度势,审什么时?度什么势?”在广东省人代会上,人大代表针对两院报告中出现的“及时向党委、人大和政府汇报”等字眼提出大胆质疑,让在场听取意见的两位检察院、法院的工作人员脸红和尴尬。(2月8日《南方都市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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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风云>杂志的广大读者们,你们好!我非常高兴应<检察风云>杂志社的邀请向你们介绍美国检察官协会的基本情况.我知道,中国检察官也有自己的组织----中国检察官协会.去年我来北京出席国际检察官联合会第四届年会时,曾和中国的同行们进行了广泛地交流,收获很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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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03,(1):62-63
一、顺利的进展过程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全省第五次村委会换届选举从2002年9月初到12月底,大体用4个月时间进行.整个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9月底前,为工作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换届选举工作机构;摸底调查,制定实施方案,进行安排部署;广泛深入地进行组织动员和思想发动;分层次对各级主管此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和参与选举工作的干部进行培训;市、县选择有一定代表性的县、乡、村进行试点,为面上工作积累经验.第二阶段10至12月份,为全面实施阶段.集中用3个月左右的时间,有领导、有组织、有步骤地进行整体换届选举工作.2003年1月份验收总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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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员汇报案件,在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侦查活动中是一项经常性工作,而且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环节。它存在于案件侦查过程的始终,是上级领导准确了解案情,作出正确决策的主要途径。案件汇报的效果会直接影响领导层对案件的决策,是案件成败的关键。因此,提高侦查员汇报案件的水平在案件侦查中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案件汇报是一项理论性、实践性非常强的工作,由于每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语言组织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和对事物认知能力的不同,以及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汇报案件无法形成一个固定的模式。汇报的方法灵活多样,可因人因案而异,但目的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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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子穿过梧桐覆盖的京城和平里南街,停在一座银灰色的二层小楼前。这座身价不菲的府邸就是北京第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经纬所的办公楼。沿地毯上二楼,会议室迎入门扉的是一幅清气飘逸的“浩然正气”条幅,里手的墙上是全体律师的合影,透着稳健的风格.中间的长方桌著白色的桌布,十几把椅子,整齐而简洁。没有人喧哗,在这片文化气氛浓厚的和平里街区,这里显得静穆与安详。我们到来的时候,主任王以岭和同事们正在用午餐盒饭,刚刚归国不久的芝加哥分所负责人博世德律师也刚刚归来。一敢为天下先置身感受着这座装备现代的律师事务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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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并非“打击刑事犯罪”的手段——检察机关不宜向人大汇报批捕人数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根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诉讼法理,逮捕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本质上是一种程序保障措施而非实体处罚手段,其运用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审判及执行的顺利进行,而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刑事制裁;而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赋予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权,其目的也不是为了打击刑事犯罪,而是为了通过诉讼权力和职能的分离来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制约,进而保障涉讼公民的基本人权。因此,检察机关在向人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例举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人数,并以之作为其履行依法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职能的内容和业绩向人大进行汇报的做法是不够妥当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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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提出对审判独立存在两种理解和做法,即“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二者各具利弊;然后阐述审判独立是相对的,审判独立与社会监督是一对矛盾,二者之间应保持适当的制约与平衡关系。从我国的现实出发,审判独丘的重点在于强调审判独立于党政之外;最后分析了审判独立与法院内部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阐明了“法院独立”及院长、庭长审批案件与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具有诸多负面影响,主张逐步取消这种做法,最终实现“法官独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