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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4):105-106
人身侵权损害的等级评定标准可分为一级到十级,其中最严重后果无外乎是损害至人死亡,然而对人身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标准不仅是目前学术界争论的问题之一,也成为当今社会的焦点。由于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存在城乡差别,不利于体现法律对生命权的平等保护,应予以完善,在"同命同价"的基础上实行"同龄同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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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将于200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一部备受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地方性法规。提高死亡赔偿金标准、坚持“同命同价”、确立监管防范制度、建立企业“黑名单”制度等规定,既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又坚持地方立法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原则,是彰显以人为本立法理念的成功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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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被滥用所产生的不良后果就是“同工不同酬”、“同制不同权”,这跟过去人身损害赔偿中“同命不同价”一样,这三个“不同”对市场经济基本规则和社会公正是一个很大的破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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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兵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7,22(2):102-105
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人民法院一般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农村人口和城镇人口的死亡和残疾赔偿金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这意味着在同一起人身损害赔偿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可能因身份的不同而得到的赔偿有较大差别.人身损害赔偿的同命不同价规定,显然与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精神相违背,应予纠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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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新增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对于这一条款,媒体一般解读为“城乡居民死亡赔偿同命同价“。不过我对此还是有疑惑:“死亡人数较多“是什么意思?死亡多少人才算较多?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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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首次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009年年底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支架性法律,与每个中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被誉为彰显人权进步的标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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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同命不同价"源于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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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记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正>出生登记是我国户口登记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公安院校户籍管理专业课教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准确揭示出生登记概念的内涵及其主要特征,对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出生登记法律制度研究,具有理论和学术意义。 (一) 人和生命始于出生。何为出生,历采有“阵痛说”、“露出说”、“断带说”、“发声说”、“出生要件说”、“独立呼吸说”、“生命体征说”和“活产说”等不同主张。我国台湾学者多持“出生要件说”,认为出生应具备两个要件:一为“出”,二为“生”,二者缺一不可。所谓“出”,是指婴儿与母体分离。所谓“生”,则是指脱离母体的婴儿应有生命,而不论其生命所能保持的时间的长短。大陆学者一般主张“独立呼吸说”,认为出生应为胎儿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自主呼吸。以能独立呼吸为基本标准,而不必计较胎儿完全露出和剪断脐带。现代医学主张“生命体征说”,认为是否具有生命体征是认定出生的标准,婴儿出生应有呼吸、心跳、脐带搏动及随意肌收缩四项生命体征之一。户政管理部门则持“活产说”,以出生的医学标准为依据。凡具有生命体征之一的即为活产婴儿,应依法申报出生登记。并规定,婴儿出生后随即死亡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办理出生、死亡两项登记,但可不在户口簿和户口登记簿上登记。对死亡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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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哲学的价值判断视角对法治作了全新的理解:“众人之治优于一人之治”,在于其尊重了由多元社会文化所决定的多元价值判断的“重叠共识”;正义性的“良法”,在于其所确定的价值判断标准符合了客观规律和社会需求;“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在于法律作为人们行为评价和规制标准得到了普遍的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在于该种价值判断标准在形式上和实质上的相对稳定性。法的制定、法的实现和法律监督,其意义在于法律如何确定科学的价值判断标准并使之得到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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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宗教信仰自由及其活动的法律界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宗教信仰具有法律上的正当、合理性。因为:首先,信仰具有法律上的不可剥夺性质。人非机器,人只能有限地活一次:人生无常。活着的人生意义是什么?“归宿何处?家在何方?人活得怎样?”归结到一点:有限的肉体生命生活在世界上,除了首先满足于吃、喝、住、穿与人交往等等功能性需要,然后就要去探究上述问题,这就是人生的两大基本范围:物质社会和精神领域。精神追求是人不可或缺的支柱。“人生自古谁无死”?超越死亡的只有人的精神、人永不停息地寻求生命意义的努力,“地球上最美的花朵是思维着的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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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本散发着淡淡墨香的图书摆上案头,信手拈来,绿色封面上《实用法律疑难问题解答》的书名,难免给人一种落入俗套之感,因为时下法律问题类图书比比皆是,不乏粗解滥答之辈,常有相互抄袭之嫌,读来不免有点受人愚弄的感觉。带着疑虑的目光,我漫不经心地翻开这本新书,几页纸过去,我不禁被这本书的内容深深吸引,这本看似落俗的新书其实一点也不俗。此书不俗的第一个表现是选材讲求实用,文如其名。其选择的是由警察在办案中遇到的又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疑难问题。如“偷妻钱还债如何处理”、“开玩笑引起他人死亡应负何责”、“司法所人员可否抓赌”、“农村派出所在交通管理方面有多大权限”等。这些问题在一般的法律问答和教科书上很难找到,但在生活和工作实践中却不可避免地要遇到,把这些问题汇聚起来,予以解答,既形成了本书的特色,又印证了朴素的书名“实用”,体现了编者为群众和公安民警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热心和细心。此书不俗的另一个表现是选择的问题大多是疑难问题,真正做到了释疑解惑。如“火烧自家阁楼的行为如何定性”、“盗用电能怎么办”、“对收费传授气功应该如何处理”、“不申报户口的做法正确吗”等。这些问题或属于边缘性问题,似是而非,或涉及多部法律法规,错综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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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征收是指国家以增进公共利益为目的,通过公共政策对私有财产权形成特别牺牲,从而应当给予经济或其他补偿的法律制度。准征收可以划分为财产权权能限制,财产权义务负担,财产权公益使用,财产权行政许可的中止、变更或撤回,以及对财产权的客观影响五大类型。依据财产权存续保障优先于价值保障的逻辑,对于财产权权能限制,财产权公益使用,以及财产权行政许可的中止、变更或撤回三类直接影响财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的行为,应优先被认定为准征收并给予补偿。对于财产权义务负担和对财产权的客观影响两类侵害财产权价值的行为,需通过“权利人投资回报期待预期”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应予补偿的准征收。通过确立准征收公共政策的法律保留原则,避免以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准征收公共政策的载体。应遵循“唇齿条款”原则,在法律规范中明确给予补偿的种类和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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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南律师上书取消暂住证、律师宋成军上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合法性,到广东律师上书质疑城乡同命不同价。律师上书,以其切中时弊以及对公众关注问题的横准把握引起了社会的普遍注意。律师。这一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井具备法律素莽的群体,正以积极的态势越来越多地加入到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进程中。那么。作为其中的一分子,律师是如何看待律师上书现象的?律师上书是否律师参政议政的积极尝试?律师群体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阶层将如何自我振兴?本刊编辑部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传媒与新闻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部分律师,就这一现象的社会意义进行深层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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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大学生生命教育透视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引导大学生理解生命的价值与意义,学会尊重、敬畏生命,正视死亡是高校生命教育的本质和理性追求。当前,大学生对生命的轻视或对死亡的极端恐惧彰显了生命教育的缺失。现代教育尤其是高校教育必须反思自己,承担起生命教育的重担,并作出理论和实践上的解读和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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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之“道”,其内容涵盖了他对生死本质的认识,生死价值实践观和生死之超越的思想。老子对生死问题的重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对待生死的认识上,老子有一种自然的生死观、辩证的生死观,在生死的价值实践上,老子信奉返朴归真的养生之道,追求长生久视的精神境界。老子还认为如果人的精神与自然之道融为一体,就能摆脱死亡对生命的限制性。老子的生死观对现代社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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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问题是人类终极关怀的重要主题,是哲学无法规避的必答之问。中国传统文化之儒道释。从不同角度诠释此哲学问题.赋予人类生命以丰富内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生命哲学观:传统儒家“贵生慎死”。促进生死之融通.把对死的恐惧转化为生的追求:道家以智者的眼光从“重生乐死”、“生死俱善”两层面关怀生死,借以高扬个体生命之价值.对死亡以审美观照;佛家消极看待生死,提倡生死轮回,顿悟成佛,超越生死。儒道释三家生命观及其实践.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人文风景线,影响着中华民族的生死信念与思维活动.对现代社会追求生命本真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